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征收土地公告》(**县2015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县2015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县迎安镇迎安村1组(原迎安村高基山组)集体土地2017.99平方米。
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和土地现状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的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的通知》(宜府发〔2024〕7号)和《****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四、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对应安置人员按照城镇居民进行管理,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等相关文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五、住房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通过以房换房、货币补偿、自拆自建三种方式安置。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组织听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形成后,****政府根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及《****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相关规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政府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傅奎;联系电话:0831—****134;地址:**县迎安镇**街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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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