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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800MA7BBR724Y | 建设单位法人:郑兆康 |
| 郑鸿鸣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市**区**路、人民路与回龙路交汇处(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西侧位置) |
| 奇峰广场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18版本:10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K7010-K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市**区**路、人民路与回龙路交汇处(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西侧位置) |
| 经度:110.47824 纬度: 29.1277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6-10-25 |
| 张环审〔2016〕7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00000 |
| 25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800MA7BBR724Y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800MA7BBR724Y | 验收监测单位:**** |
| ****0800MA7BBR724Y | 竣工时间:2025-04-29 |
| 2025-04-29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5-12 |
| 2025-05-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6-1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55482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规划用地面积24890.48m2,建筑占地面积13042.61m2,总建筑面积145299.04m2,包括地上建筑面积106524.43m2、地下建筑面积38774.61m2,建设内容有写字楼、公寓楼、综合性奇峰市场、购物中心(MALL)、商业街及绿化、给排水、地下停车位等相关配套设施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用地面积24768.15m2,建筑占地面积14360.5m2,总建筑面积188483.5m2,包括地上建筑面积124498.5m2、地下建筑面积67285.0m2,建设内容有商业建筑、住宅建筑、农贸市场及绿化、给排水、停车库等相关配套设施 |
| 建筑指标、层高、栋数调整,功能基本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非生产性项目,不涉及 | 实际建设情况:非生产性项目,不涉及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施工期:(1)废气:施工场地应设置2.5m高的连续、封闭硬质围挡;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减少现场搅拌扬尘污染;工地出入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并配置清洗机和清洗员,确保出工地运输车辆冲洗干净,防止带泥上路;渣土和易洒落的建筑材料应密闭运输;场内施工道路应硬化和洒水降尘整个施工过程中严禁高空抛洒建筑垃圾.(2)废水:施工现场设置排水系统,围挡内四周设置排水沟,洗车平台四周设置防溢座和污水倒流渠,修建临时沉淀池,施工污水引至沉淀池,防止施工污水溢出工地,施工污水沉淀后回用于场区洒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3)噪声:昼间施工时应确保施工噪声不影响周边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夜间应停止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夜间施工前****支队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公告;主要运输通道和高噪声设备必须合理布置,尽量远离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4)固废:垃圾桶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运营期:(1)废水:项目区域内排水系统须实施雨污分流,雨污管网应有明确的标识;各类含油废水应经隔油池预处理后再排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处理厂处理。(2)废气:须集中建设恶臭收集排放系统和除臭、消毒措施,合理布局集气罩,采用负压抽风,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0m;应设置独立的地下车库通风系统,地下车库废气经收集后由通风井引至楼顶实施高空排放;项目区不得擅自设置有油烟排放的餐饮场所,需设置餐饮服务的建筑,应预设餐饮油烟专用排放井道至相应的主楼屋顶,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需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设有餐饮服务的建筑还需预留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配套空间。设置饮食业单位需另报环保审批手续;(3)噪声:项目风机房、水泵房、变压器、中央空调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须安置于地下室,并采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设备、机械排风口采取吸声、隔声及减震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4)固废:在项目区选择合适位置建设地埋式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压缩设施,垃圾压滤废水必须收集到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垃圾收集站需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的有关要求,采取杀菌消毒措施,避免对区内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经集中收集后送垃圾中转站,最后交****填埋场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施工期:(1)废气:施工场地四周均设置了2.5m高连续的铁质围挡;项目施工过****经济开发区****公司的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不设置混凝土拌合站;施工场地出土口设置了洗车平台,配备了洗车设备和清洗人员,同时对工地附近道路定期进行清洁;渣土和建材运输车辆均采用密闭或篷布遮盖运输;场内施工道路进行了水泥硬化处理,定期进行了洒水降尘,同时围挡上设置了喷雾喷头;严格要求禁止高空抛洒建筑垃圾,施工过程中未发生此事件。(2)废水:施工现场、围挡、洗车平台等污水产生区域均设置了排水沟,修建了临时沉淀池,施工污水引至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区洒水,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租赁建筑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3)噪声:项目昼间施工时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场地中部,高噪声施工避开了休息时间段,整个施工过程未收到周围居民和工作人员的投诉;项目一般情况下夜间不进行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已在**城市****支队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了张贴公告;项目场内高噪声设备和运输通道在设计及施工时便远离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布置,尽量增加了噪声衰减距离,减少噪声污染。(4)固废:项目施工场内各区域均设置了生活垃圾收集桶,收集后的生活垃圾集中送附近垃圾收集点处置;建筑垃圾及土石方委托******公司****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运营期:(1)废水:项目区域内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水经收集后排至市政雨水管网,污水经处理后排至市政污水管网。雨水和污水管网均按要求设置了识别标识;由于商业暂未入驻,各店铺已预留油水分离器安装位置,建设方要求入****安装店内初级油水分离器进行含油废水处理,处理后经收集管道排至项目配套设置****设备处理,处理后再排至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然后通过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由于验收阶段商家和住户暂未入住,无法满足废水采样条件,故验收阶段未进行废水监测,待项目后期稳定运行后进行补充监测。(2)废气:****农贸市场内不进行活禽屠宰,同时采用先进管理模式,对摊位进行规范化建设和严格卫生要求,****农贸市场进行卫生保洁和环境管理,臭味产生较少。同时农贸市场设置了新风系统,通过各区域设置集气口,将污浊空气通过管道输送至新风设备进行处理,净化空气,废气引至5层平台顶部排放,排气高度高于20m;地下车库设置了通风换气系统,地下车库废气经收集后由通风管道引至5层平台顶部排放;住户自行安装油烟机处理,处理后由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项目商业规划设置有专门的餐饮场所区域,各区域预设了油烟专用排放井道至项目配套的油烟净化设备总机,油烟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餐饮区预留了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备专用配套空间,要求商户自行安装初级油烟净化设备。同时建设方将要求入驻的饮食业单位另咨询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由于验收阶段商家暂未入住,无法满足油烟采样条件,故验收阶段未进行商业油烟监测,待项目后期稳定运行后进行补充监测;发电机废气由配套排气管道引至地面排放。(3)噪声:项目风机房、水泵房、中央空调等高噪声设备均设置在地下室设备间,采用的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机械排风口等采取了吸声、隔声及减震等降噪措施。由于验收阶段商家和住户暂未入住,无法满足噪声监测条件,故验收阶段未进行噪声排放达标监测,待项目后期稳定运行后进行补充监测。(4)固废:项目垃圾收集措施进行了调整,已向张****规划局申请,****环卫处同意后,改为地面式收集点,不设置地埋式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压缩设施。调整后与项目外部建筑的间距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间距不低于8m的控制要求,同时将采取杀菌消毒和定期清理措施,避免对区内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附近垃圾收集点处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其它垃圾集中收集后送附近垃圾收集点处理。 |
| 项目实际建设内容较原环评及批复内容新增2台天然气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2.1MW/台,2台共4.2MW),用于冬天空调系统制热,属于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动。但本次验收内容仅包含原环评及批复内容部分,不包含项目锅炉部分,新增锅炉内容另行补办环评手续后再进行验收。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参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对比环评及批复内容,本次验收部分不会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故判定为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水土流失:施工过程按照水利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燃料:项目区禁止使用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渣油等)、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拆**置:批复未涉及,环评涉及拆迁扬尘控制、固废处置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项目已编制《****奇峰广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取****水利局的批复(张定水许〔2022〕9号)。项目施工严格用地范围,切实落实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落实了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施工期间未发生严重水土流失情况; 燃料:本次验收范围没不涉及高污染燃料使; 拆**置:由政府部门负责拆**置工作,本项目接收用地为出让净地,不涉及拆**置工作。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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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 化粪池 | 后期运营稳定后补充监测污水排放口 |
| 1 | 油烟净化设施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 住户自行安装油烟机处理,处理后由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餐饮场所区域预设了油烟专用排放井道至项目配套的油烟净化设备总机,油烟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 | 由于验收阶段商家暂未入住,无法满足油烟采样条件,故验收阶段未进行商业油烟监测,待项目后期稳定运行后进行补充监测 | |
| 2 | 农贸市场臭气净化设施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 ****农贸市场内不进行活禽屠宰,同时采用先进管理模式,对摊位进行规范化建设和严格卫生要求,****农贸市场进行卫生保洁和环境管理,臭味产生较少。同时农贸市场设置了新风系统,通过各区域设置集气口,将污浊空气通过管道输送至新风设备进行处理,净化空气,废气引至5层平台顶部排放,排气高度高于20m | 待项目后期稳定运行后进行补充监测 |
| 1 | 项目风机房、水泵房、变压器、中央空调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须安置于地下室,并采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设备、机械排风口采取吸声、隔声及减震措施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 项目风机房、水泵房、中央空调等高噪声设备均设置在地下室设备间,采用的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机械排风口等采取了吸声、隔声及减震等降噪措施。 | 由于验收阶段商家和住户暂未入住,无法满足噪声监测条件,故验收阶段未进行噪声排放达标监测,待项目后期稳定运行后进行补充监测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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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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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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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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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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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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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