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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878/202506-00147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
| 省生态环境厅 | 主题分类:||
| ****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批准《**百****公司年产十万吨新能源汽车用再生铝合金及五万件(套)汽车零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 ||
| 文 号: | ||
| 环****管理处 | 发布日期:2025-06-24 17:50:01 | |
| 2025-06-24 17:50:01 | 生效日期:有效 | |
| 暂无 | ||
****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批准《**百****公司年产十万吨新能源汽车用再生铝合金及五万件(套)汽车零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皖环函〔2025〕473号
**百****公司:
《**百****公司年产十万吨新能源汽车用再生铝合金及五万件(套)汽车零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查,本项目选址不在现行有效的******开发区****园区)内,不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有关要求。同时,《报告书》关于******开发区****园区)四至范围、****园区位置关系描述错误,规划符合性、政策符合性分析结论不合理。综上,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我厅决定不予批准《报告书》。
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请你单位严格执行,不得“未批先建”。
三、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82MA2TBPGQX3)
****生态环境厅
2025年6月2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