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服务局发布5起招标投标投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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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局发布5起招标投标投诉典型案例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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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省**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不断规范招标投标投诉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局梳理了5起招标投标投诉典型案例,分析了案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存在问题,具体如下:

1

投标文件偏差处理投诉案

一、基本案情

某大楼改造工程公开招标,评标后投标人A因申请人简介中项目负责人等只写“1”,被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A认为这不属于实质性问题,且招标文件未明确填写规范,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澄清,****公司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

(一)争议焦点:一是申请人简介填写不规范是否属于实质性问题,需明确招标文件中对申请人简介格式及内容填写要求的性质,判断“1”的填写方式是否违背了实质性要求,影响到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及能力的评判;****委员会未要求澄清直接否决投标是否合理,依据相关法规,分析投标人A投标文件中该问题是否属于应被要求澄清的范畴,****委员会做法是否合规;三是招标人将格式要求作为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投标条件是否合理,结合招标目的、项目实际需求,考量格式要求与投标人履行合同能力之间的关联性,判断该设定的合理性。

(二)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本案例中,如果招标文件将申请人简介规范填写设定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A只写“1”的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未对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A认为其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等只写“1”属于含义不明内容,按照此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澄清,然而若该问题不属于含义不明、文字或计算错误范畴,则不适用此条。

三、处理结果

当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经调查认定,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规定,驳回投标人A的投诉。监管部门认为,虽然招标文件未明确填写规范,但按照常理和行业惯例,申请人简介中项目负责人处填写“1”不符合正常的信息填报逻辑,属于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且****委员会需要求澄清的情形,****委员会评审流程及结果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了投标人A的投诉。

四、启示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准确把握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避免将无关条件设为否决投标条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对于含义不明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启动澄清程序,以保障评审的公正客观。

2

定标规则及人员资质投诉案

一、基本案情

某市一段公路土建施工项目,A单位认为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后制定定标规则、组织质询会,存在****公司中标,且B单位拟派项目经理资历信息不一致,遂进行投诉。

二、案例分析

(一)争议焦点: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后制定定标规则、组织质询会是否存在引导行为,需要判断招标人在该时间节点制定定标规则以及组织质询会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有足够证据证****公司中标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B单位拟派项目经理资历信息不一致问题的影响,明确资历信息不一致是否属于实质性偏差,是否会对B单位的履约能力和投标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二)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若招标人在定标规则制定和质询会中有引导行为,可能违反此条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B单位拟派项目经理资历信息不一致,若被认定为未对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可依据此条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若B单位资历问题影响履约能力,可按此程序处理。

三、处理结果

****运输局配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经调查,认定招标人制定定标规则、组织质询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规,且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引导行为,同时B单位拟派项目经理资历信息不一致问题不构成实质性偏差或不影响其履约能力,驳回A单位投诉。

四、启示

投诉人应掌握充分证据后再投诉;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确保各环节公开透明;监管部门需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

中标候选人业绩造假投诉案

一、基本案情

某市医院感染疾病大楼建设项目电梯供应及安装项目,A****一中标人B公司业绩文本数据不符合要求,涉嫌资料作假,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复不满后向监管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

(一)争议焦点:B公司业绩文本数据不符合要求是否属于资料作假,关键在于判断B公司提供的业绩材料在数据方面与招标文件要求或客观事实存在的差异,是无意的失误还是主观故意的虚假行为;招标人在处理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规,核查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的答复是否合理,以及在整个项目流程中,其在评标结果公示后制定定标规则、组织质询会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

(二)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若查实B公司业绩造假,可视作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应依据此条及相关法规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投诉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公司对招标人答复不满后向监管部门投诉符合此流程规定。同时,该办法中对于投诉处理的调查、认定等环节都有详细规定,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需遵循。

三、处理结果

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对B公司业绩材料展开调查,要求B公司提供业绩真实性的相关证明,如合同原件、验收报告、业主证明等,同时审查招标人在定标规则制定、质询会组织及异议答复等方面的行为。调查发现B公司业绩数据问题属于误解或有合理说明,招标人行为合规,驳回A公司投诉。

四、启示

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深入调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投标人应诚信投标,提供真实业绩材料。

4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诉案

一、基本案情

某市R公司某项目设计标段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A公司、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嫌疑,后监督部门立案审查,****公司投标保函相同等问题。

二、案例分析

(一)争议焦点:A、B公司投标保函相同等问题是否能认定为串通投标,关键在于分析投标保函相同是出于巧合还是双方存在主观故意的串通行为,需综合考虑获取保函的渠道、过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关联线索等。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若A、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直接违反此条规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若A、B公司投标保函出自同一账户转出等类似情况,可依据此条认定为视为串通投标情形。

三、处理结果

监督部门经全面调查取证后,认定A、B公司确实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A、B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此次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需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四、启示

串通投标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诚信经营;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5

评标专家违规操作投诉案

一、基本案情

某单位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在审查评标报告时发现异常,经调查核实,****委员会专家存在未按规定计算报价得分等问题。

二、案例分析

(一)争议焦点:评标委员会专家未按规定计算报价得分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明确该行为是属于一般的工作失误,还是严重违反评标规则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对整个评标公正性和结果准确性产生的影响程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专家未按规定计算报价得分,明显违背了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要求。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此条明确规定了评标专家需严格依照既定标准和方法评标,未按规定计算报价得分违反该条款。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委员会令第29号)其中规定: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若专家因未按规定计算报价得分影响评标公正性,可视作违反工作纪律。

三、处理结果

该错误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及评标结果的实质性公正,****委员会重新评审,重新评审后中标候选人排序发生变化,按照新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监管部门对违规专家给予警告、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四、启示

评标专家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招标人应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确保评标工作公正、公平进行。

(来源:****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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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关键词: 市政

为进一步规范**省**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不断规范招标投标投诉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局梳理了5起招标投标投诉典型案例,分析了案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存在问题,具体如下:

1

投标文件偏差处理投诉案

一、基本案情

某大楼改造工程公开招标,评标后投标人A因申请人简介中项目负责人等只写“1”,被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A认为这不属于实质性问题,且招标文件未明确填写规范,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澄清,****公司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

(一)争议焦点:一是申请人简介填写不规范是否属于实质性问题,需明确招标文件中对申请人简介格式及内容填写要求的性质,判断“1”的填写方式是否违背了实质性要求,影响到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及能力的评判;****委员会未要求澄清直接否决投标是否合理,依据相关法规,分析投标人A投标文件中该问题是否属于应被要求澄清的范畴,****委员会做法是否合规;三是招标人将格式要求作为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投标条件是否合理,结合招标目的、项目实际需求,考量格式要求与投标人履行合同能力之间的关联性,判断该设定的合理性。

(二)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本案例中,如果招标文件将申请人简介规范填写设定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A只写“1”的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未对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A认为其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等只写“1”属于含义不明内容,按照此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澄清,然而若该问题不属于含义不明、文字或计算错误范畴,则不适用此条。

三、处理结果

当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经调查认定,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规定,驳回投标人A的投诉。监管部门认为,虽然招标文件未明确填写规范,但按照常理和行业惯例,申请人简介中项目负责人处填写“1”不符合正常的信息填报逻辑,属于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且****委员会需要求澄清的情形,****委员会评审流程及结果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了投标人A的投诉。

四、启示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准确把握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避免将无关条件设为否决投标条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对于含义不明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启动澄清程序,以保障评审的公正客观。

2

定标规则及人员资质投诉案

一、基本案情

某市一段公路土建施工项目,A单位认为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后制定定标规则、组织质询会,存在****公司中标,且B单位拟派项目经理资历信息不一致,遂进行投诉。

二、案例分析

(一)争议焦点: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后制定定标规则、组织质询会是否存在引导行为,需要判断招标人在该时间节点制定定标规则以及组织质询会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有足够证据证****公司中标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B单位拟派项目经理资历信息不一致问题的影响,明确资历信息不一致是否属于实质性偏差,是否会对B单位的履约能力和投标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二)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若招标人在定标规则制定和质询会中有引导行为,可能违反此条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B单位拟派项目经理资历信息不一致,若被认定为未对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可依据此条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若B单位资历问题影响履约能力,可按此程序处理。

三、处理结果

****运输局配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经调查,认定招标人制定定标规则、组织质询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规,且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引导行为,同时B单位拟派项目经理资历信息不一致问题不构成实质性偏差或不影响其履约能力,驳回A单位投诉。

四、启示

投诉人应掌握充分证据后再投诉;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确保各环节公开透明;监管部门需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

中标候选人业绩造假投诉案

一、基本案情

某市医院感染疾病大楼建设项目电梯供应及安装项目,A****一中标人B公司业绩文本数据不符合要求,涉嫌资料作假,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复不满后向监管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

(一)争议焦点:B公司业绩文本数据不符合要求是否属于资料作假,关键在于判断B公司提供的业绩材料在数据方面与招标文件要求或客观事实存在的差异,是无意的失误还是主观故意的虚假行为;招标人在处理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规,核查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的答复是否合理,以及在整个项目流程中,其在评标结果公示后制定定标规则、组织质询会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

(二)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若查实B公司业绩造假,可视作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应依据此条及相关法规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投诉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公司对招标人答复不满后向监管部门投诉符合此流程规定。同时,该办法中对于投诉处理的调查、认定等环节都有详细规定,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需遵循。

三、处理结果

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对B公司业绩材料展开调查,要求B公司提供业绩真实性的相关证明,如合同原件、验收报告、业主证明等,同时审查招标人在定标规则制定、质询会组织及异议答复等方面的行为。调查发现B公司业绩数据问题属于误解或有合理说明,招标人行为合规,驳回A公司投诉。

四、启示

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深入调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投标人应诚信投标,提供真实业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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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诉案

一、基本案情

某市R公司某项目设计标段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A公司、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嫌疑,后监督部门立案审查,****公司投标保函相同等问题。

二、案例分析

(一)争议焦点:A、B公司投标保函相同等问题是否能认定为串通投标,关键在于分析投标保函相同是出于巧合还是双方存在主观故意的串通行为,需综合考虑获取保函的渠道、过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关联线索等。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若A、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直接违反此条规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若A、B公司投标保函出自同一账户转出等类似情况,可依据此条认定为视为串通投标情形。

三、处理结果

监督部门经全面调查取证后,认定A、B公司确实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A、B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此次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需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四、启示

串通投标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诚信经营;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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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违规操作投诉案

一、基本案情

某单位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在审查评标报告时发现异常,经调查核实,****委员会专家存在未按规定计算报价得分等问题。

二、案例分析

(一)争议焦点:评标委员会专家未按规定计算报价得分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明确该行为是属于一般的工作失误,还是严重违反评标规则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对整个评标公正性和结果准确性产生的影响程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专家未按规定计算报价得分,明显违背了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要求。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此条明确规定了评标专家需严格依照既定标准和方法评标,未按规定计算报价得分违反该条款。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委员会令第29号)其中规定: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若专家因未按规定计算报价得分影响评标公正性,可视作违反工作纪律。

三、处理结果

该错误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及评标结果的实质性公正,****委员会重新评审,重新评审后中标候选人排序发生变化,按照新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监管部门对违规专家给予警告、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四、启示

评标专家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招标人应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确保评标工作公正、公平进行。

(来源:****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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