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 招标编号: |
| 资金来源: 其他 | 招标人: |
| 开标时间: | 招标代理: |
近日,****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府采购活动中属于投标(响应)无效的具体情形。
《通知》明确属于投标无效的具体情形。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创建标识码信息相同的;(二)不同供应商上传或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主板序列号、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三)不同供应商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计算机IP地址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的。
《通知》强调,在开、评标过程中,**省公共**数智交易平台会实时对供应商 投标(响应)文件的创建标识码、上传或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机器码、上传投标文件计算机IP地址等信息 进行自动比对,将比对结果实时推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并同步推送至采购人和同级财政部门。
《通知》指出,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分处理串通投标行为。 同一项目不同供应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文件创建标识码或上传、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机器码等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的 ,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 对不同供应商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计算机的IP地址相同的 ,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并在评审报告中对相关情况予以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提醒评审专家依照采购文件中关于投标无效的规定进行评审。
《通知》要求,各采购人要落实采购主体责任,****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对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活动的监督,对因串通投标被认定为投标(响应)无效的供应商进行约谈和批评教育,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执行的,或供应商2次以上(含2次)因串通投标被认定为投标(响应)无效,以及供应商应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但未被处理,致使其继续参与采购活动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机关处理。
《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按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以下为《通知》原文:
向下滑动
供稿|张曼琳
排版|何紫妍
审核|夏建立
重磅@第五届招标采购与产业链供应链管理前沿论坛在**成功举办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8人均因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被“双开”!
更多精彩内容,尽在《中国招标》……
近日,****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府采购活动中属于投标(响应)无效的具体情形。
《通知》明确属于投标无效的具体情形。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创建标识码信息相同的;(二)不同供应商上传或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主板序列号、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三)不同供应商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计算机IP地址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的。
《通知》强调,在开、评标过程中,**省公共**数智交易平台会实时对供应商 投标(响应)文件的创建标识码、上传或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机器码、上传投标文件计算机IP地址等信息 进行自动比对,将比对结果实时推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并同步推送至采购人和同级财政部门。
《通知》指出,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分处理串通投标行为。 同一项目不同供应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文件创建标识码或上传、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机器码等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的 ,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 对不同供应商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计算机的IP地址相同的 ,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并在评审报告中对相关情况予以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提醒评审专家依照采购文件中关于投标无效的规定进行评审。
《通知》要求,各采购人要落实采购主体责任,****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对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活动的监督,对因串通投标被认定为投标(响应)无效的供应商进行约谈和批评教育,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执行的,或供应商2次以上(含2次)因串通投标被认定为投标(响应)无效,以及供应商应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但未被处理,致使其继续参与采购活动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机关处理。
《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按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以下为《通知》原文:
向下滑动
供稿|张曼琳
排版|何紫妍
审核|夏建立
重磅@第五届招标采购与产业链供应链管理前沿论坛在**成功举办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8人均因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被“双开”!
更多精彩内容,尽在《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