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8号(关于实施中国—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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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告2025年第128号(关于实施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中华人民**国****和厄瓜多尔国家********海关企业信用管****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海关****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国海关、****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查验的货物给予优先检查;指**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厄瓜多尔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567890****海关备案的企业英文名称告知厄瓜多尔进口商,****海关规定申报,****海关****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厄瓜多尔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厄瓜多尔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EC)+企业编码,例如“EC123****890123”。中国海关确认厄瓜多尔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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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

公告下载链接:

****关于实施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

****关于实施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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