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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称:关****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48号的答复 |
| 索 引 号:**** |
|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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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常农发〔2025〕52号 |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
| 生成日期:2025-06-03 |
公开日期:2025-06-17 |
废止日期:有效 |
| 内容概述:关****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48号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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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48号的答复 |
| 常农发〔2025〕52号 |
| 戴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打通宅****小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通道的建议》收悉。首先感****基地改革和农民住房条件改善工作的关心关注,并对在农村住房集建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了失地农**益保护的合理化建议。我局作为主办单位高度重视本建议的办理工作,****规划局、人社局等会办单位专门赴**区邹区镇泰村村开展专题调研,和镇、村相关同志开展面对面交流讨论,现综合调研情况和会办单位意见,答复如下: 建设农村住房****基地改革中推进农村住房条件改善的重要方式之一,对推动农民居住向小区集中、农村土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具有积极的作用。总体上看,****基地“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政策框架下,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建设农村住房集建区****基地的退出,用地总量上应可实现总体平衡。以**区为例:根据2024****基地基础数据调查结果显示,****基地户均面积是217.71平方米,目前,武****基地建房最高的限定面积是140平方米,加上集建区建设中的小区道路、停车场、公共设施等公建配套,宅改集建区建设所用建设用地与****基地总量应可实现平衡。当然,也有的集建区集中在****小组,会导致“小范围”的农民失地的情况。 集建区需利用一般农用地建设的,必须办理“农转用”手续后,****基地审批。农转用所涉农用地本质上还是“集体所有,农民使用”,属于村集体内部土地用途调整,不属于国家征收,不适用有关国家征收的法律法规**策规定。但集建区的建设事实上占用了农民的承包地,存在农民实际失地的情况。为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相关权益,镇、村可以参照国家征收的补偿标准和社会保障要求组织实施。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镇、村可自行设立专门账户,参照相关文件标准筹资,用于专门缴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补贴)。 对于您提出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名额统筹分配的建议,****市委、市政府《****基地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常办电〔2022〕129号)文件精神,对失地农民可以暂时不办理社保。在参****小组范围内有项目办理土地征收之前,提前测算需统筹分配的人数,并将拟征收地块中将相应的土地,按程序确权给宅****小组。在正式办理征收程序时,按对应的土地所有权解决相应的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综上,宅改集建区建设中使用的农用地不属于国家征收,失地农民不属于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宅改集建区集体组织亦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宅改集建区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工作。今后,****政府有明确的宅改集建区中使用的农用地相关社会保障文件规定,我们将及时按有关要求,配合做好对宅改集建区所产生的失地农民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签 发 人:冯旭江 经 办 人:李文群 联系电话:****2259 ****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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