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通用设备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环评批复收悉。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3号)、《**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年产阀门铸件、机械配件0.95万吨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005吨/年、二氧化硫0.120吨/年、氮氧化物0.561吨/年。
二、项目涉及倍量调剂的基本情况:1. 该项目属于黑色金属铸造业,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主要排放行业;2. 该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废****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纳入**溪,处于重点流域上游;3. 该项目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建设地点不处于县级(含)以**市建成区;4. 该项目位于福****经济开发区**路19号,****园区内。
三、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对化学需氧量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 0.1 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我局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四、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1倍调剂,需申购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0.12吨/年、氮氧化物0.561吨/年。
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
六、你公司凭本意见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所需总量。
七、你公司凭本意见、总量调剂函和交易****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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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