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经发〔2025〕61号关于公布丹阳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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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经发〔2025〕61号关****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136号)要求,依据《**省定价目录》(苏发改规发〔2023〕3号)规定,现将《****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此次公布的目录清单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公布后如涉及收费项目的新增、取消和收费标准的调整、优惠、减免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有关部门****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加强行业收费监管。

三、收****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市经发局将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发展局负责解释。原《关****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丹经发〔2024〕132号)废止。

附件:****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

****

2025年4月27日

抄送:****发改委,****监管局。

附件:

****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

收费项目名称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

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

环节

收费文件(文号)

收费标准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

部门

备注

一、物业服务收费(部分)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机动车停放收费

1、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苏价规〔2018〕3号,丹经发价规发〔2021〕1号,丹经发价〔2021〕356号,丹经发价〔2021〕357号

0.3-1.65元/m2

市经济发展部

住建部门

根据招标价确定

2、机动车停放费

40元/月

业主共有室内、室外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每车位120元/月收取

3、机动车临时停放费

外来访客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须征得物业服务企业许可,以24小时为计费周期,2小时内免收,超过2小时部分按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2元收取,最高不超过1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收。

4、停车位租金

200元/月

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相关收费

(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苏价服〔2013〕258号,苏价服〔2015〕219号,

苏价规〔2016〕8号, 丹价〔2015〕47号

**居民:24元/月﹒户

农村居民:20元/月﹒户

市经济发展部门

广电部门

非居民及优惠政策详见文件

(二)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用

苏价服〔2013〕258号,苏价服〔2015〕219号,

苏价规〔2016〕8号,

丹价〔2012〕24号

普通住宅商品房:15元/ m2;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安置小区:12元/平方米;****酒店式公寓(含非普通、精装修商品住宅):20元/ m2;别墅:30元/ m2

市经济发展部门

广电部门

三、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苏交运〔2020〕1号

省发展改革部门

交运部门

客运代理费按不超过客运运费的6-10%;客车发班费按不超过客运运费的6%。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旅客站务费一级站2元,二级站1.6元,三级站1.4元。退票费按票面金额的10-50%收取。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苏发改服价发〔2019〕82号

省发展改革部门 省交运部门

**、交运部门

收费方式:基价+作业费×作业里程。从一类车(7座及以下,≤2吨)基价100、200/车﹒次两种,作业费5元/车﹒公里递增至五类车(>15吨、4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300、350元/车﹒次两种,作业费20元/车﹒公里。

(二)吊车费

吊车收费标准:一、二类车600元/车﹒次;三、四类车800元/车﹒次;五类车1000元/车﹒次。如果清障车同时发挥了吊车、牵引等两项以上功能的,按拖车标准收费,且吊车费用减半收取。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具有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停车收费

苏发改规发〔2022〕5号, 丹政规发〔2024〕4号

详见文件

市经济发展部门

**、城管部门

(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停车设施停车收费

苏发改规发〔2022〕5号, 丹政规发〔2024〕4号

详见文件

市经济发展部门

**、城管部门

六、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的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一)供水服务收费

1、**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

苏发改价格发〔2021〕189号, 丹政规发〔2011〕8号, 丹经发〔2021〕402号

18M≤建筑高度<45M:20元/ m2

45M≤建筑高度<75M:25元/ m2

75M≤建筑高度<100M:30元/ m2

市经济发展部门

住建部门

1、**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按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乘以对应的每平方米分类标准。2、对高层住宅总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2万平方米计算;3、具体详见文件丹政规发[2011]8号。

(二)供气服务收费

1、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

苏政办发〔2021〕55号, 苏发改价格发〔2019〕901号,丹经发〔2021〕402号

详见文件

市经济发展部门

住建部门

****商品住房**策性住房2200元/户;老旧小区(不含别墅)的困难群众,****民政局相关证件,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按700元/户收取;低密度住宅用户(含较偏远的独门独院、别墅、零散用户等)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居民燃气****公司和燃气用户按工程造价协议收取;农村居民燃气工程安****政府、燃气经营企业、用户共同承担的原则,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房屋建设单位或用户等根据工程预决算协商确定。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

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

详见文件

省发展改革部门

****交易部门 自然**和规划部门

国有产权交易:按成交金额采取定额、超额累退方式计费,向交易双方收取。以协议方式交易的,收取基础服务费。按竞价方式交易的,收取基础服务费的同时,对底价部分、溢价部分加收服务费。协议成交金额3万元及以下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降为1000元。具体收费详见文件。

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项目:中标价20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800元;200-500万元1200元;500-1000万元4800元;1000-1500万元6000元;1500-3000万元7800元;3000-5000万元12800元;5000-1亿元16000元;1-5亿元22500元;5亿元及以上27000元。二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项目:中标价10万元(含)以下1000元;10万元以上1750元。三是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投标项目:工程单项合同低于必须招标限额的750元;高于的1500元。招标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总额的70%,中标单位支付30%。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收费标准不超过1元/ m2。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收费标准不超过1元/ m2。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1400元,在200-500万元之间2800元,在500-1000万元之间4200元,在1000-3000万元之间5600元,3000万元以上14000元。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土地使用权抵押交易中,抵押双方未发生变化,对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交易服务费不超过收费标准的30%收取。

八、公证服务收费

1、证明文件文书类

苏发改规发〔2022〕1号,苏发改收费发〔2024〕144号

详见文件

省发展改革部门、 省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按收费标准的50%-80%收取公证服务费。

享受低保户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申请办理公证服务项目目录第1、2、11、13、14、15、17项公证服务事项的,公证服务费减免比例不低于50%。

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规定应当给予减免的,从其规定。

2、证明法律事实类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1、法医类

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苏发改规发〔2022〕2号,苏发改收费发〔2022〕1279号

详见文件

省发展改革部门、 省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2、物证类

3、声像资料类

注: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定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2、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收费政策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招标进度跟踪
2025-06-25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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