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事项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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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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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备案)事项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公告
更新时间:2025-06-25 12:10 发布时间:2025-06-25 11:33


****撤销登记(备案)

事项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公告



由本局受理并调查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91469W)涉嫌冒用徐****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91549G)涉嫌冒用徐****公司登记(备案)一案、泰合****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9271C)涉嫌冒用侯****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4MA4K3D7N7U)涉嫌冒用李****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4MA4K3D7C7H)涉嫌冒用李****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4MA4K3D434X)涉嫌冒用李****公司登记(备案)一案、**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4MA4KXAP415)涉嫌冒用伍发剑、周****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4MA4K3MCW78)涉嫌冒用****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公司未经当事人徐文勇同意,于2014年9月2日冒用徐文勇身份信息将****公司监事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公司2014年9月2日将徐文勇登记(备案)为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公司未经当事人徐文勇同意,于2014年9月3日冒用徐文勇身份信息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100%)、执行董事、经理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公司2014年9月3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泰合****公司未经当事人侯丽清同意,冒用侯丽清身份信息将****公司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泰合****公司将侯丽****公司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公司未经当事人李小慧同意,于2019年3月21日冒用李小慧身份信息将****公司股东(占股10%)及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公司将李小****公司股东(占股10%)及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公司未经当事人李小慧同意,于2019年3月21日冒用李小慧身份信息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9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公司将李小****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90%)、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登记(备案)事项。

******公司未经当事人李小慧同意,于2019年3月21日冒用李小慧身份信息将****公司股东(占股10%)及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属于****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公司将李小****公司股东(占股10%)及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福****公司未经当事人伍发剑、周山川同意,于2017年12月14日冒用伍发剑、周山川身份信息取得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福****公司2017年12月14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契****公司未经当事人阮婷同意,于2019年4月15日冒用阮婷身份信息取得的设立登记(备案)属于****公司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契****公司2019年4月15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决定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注:在公告期间,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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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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