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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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财政厅《关于印发**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0〕66号)要求,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实行全省联动定点采购。****财政厅招标结果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2022年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机构

1 、中国人民****公司****公司

2 、中国******公司****公司

3、中国**洋****公司****公司

4 、****公司****公司

5 、******公司****公司

6 、都邦****公司****公司

7 、中华联合****公司****公司

8、中国人寿****公司****公司

9、中国大地****公司****公司

10、****公司****公司

11、阳光****公司****公司

12、天安****公司****公司

各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二、有效期限

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有效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三、投保险种及赔偿限额

1、投保险种

(1) 机动车损失保险;

(2)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3)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4) 附加险,其中包括下列

1)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2)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3)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2、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统一为 100 万元。

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投保,投保人可在每人每座赔偿限额 1万元至 5 万元之间选择投保,每人每座最高赔偿限额 5 万元。

车身划痕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以下各档(不含货车、特种车),标准由各单位自行选择。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采购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根据本单位及车辆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险种和赔偿限额投保,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照单位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批复下达的采购项目计划,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及时签订合同,认真组织履约验收,确保采购活动取得良好绩效。财政部门对由于投保人投保上述险种以外的其他险种导致保险支出增加而追加预算的请求一律不予受理。

(二)线上比选确定定点保险机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可根据各定点保险机构的费率优惠和服务承诺在 ****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系统 定点采购馆 内进行比选确定定点保险机构,****事业单位不得在非本年度定点供应商处办理公务用车保险业务。

附件:**市2021-2022年度务用车保险定点机构的联系方式

****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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