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广利集征〔2025〕12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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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广利集征〔2025〕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政府批准,决定****开发区代管区****社区六组、十组、十一组,**社区四组集体土地共计32.30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机关:****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8〕1076号

(三)批准时间:2012年7月16日、2018年11月21日

二、批准用途

**市2011年第13批城市建设用地

**市2018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集体土地****开发区代管区****社区六组、十组、十一组集体土地10.29亩,**社区四组21亩,共计22.01亩。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开发区****办公室

实施单位:****办事处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我区农用地及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执行。

(二)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小组****小组)及被征地农业人员,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被征地失地人员自愿原则,将其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办理被征地农民转非、参保等手续。

七、补偿登记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现场调查登记),并提供土地、山林、房屋等权属证书或其它权属证明材料,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行政主管部门和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抢种、抢栽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暂停办理土地流转、宅基地和其它项目用地申请、工商税务登记、户籍登记(正常婚嫁、出生、****中专毕业生、部队复员或转业未安置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户籍登记除外)等审批事项。


附件:征收土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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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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