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20 15:2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信息公开要求,经审查,2025年6月17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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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附件:
****关于**县
****砖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县****砖厂:
你砖厂于2025年6月16日提出的审批《**县****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县****砖厂建设项目位于**省**市****村委会洞上村,地理坐标:东经104°19′7.620″,北纬25°35′49.861″。建设内容及规模为:项目占地面积12298m2,**煤矸石制砖生产线一条,建设原料堆放场2000m2,成品存放区5000m2,生产区1000m2,办公区1000m2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建成后年生产新型煤矸石免烧砖8000万片。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7.6万元,占总投资的12.53%。
二、****砖厂报批的《报告表》中关于**县****砖厂建设项目建设投入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同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用洒水抑尘、物料遮盖、施工场地四周设置围挡、运输车辆密闭运输、运输车辆冲洗后出场等措施防止扬尘,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施工期优先设置运营期处理规模为5m3/d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建筑垃圾统一收集后,按照当地环卫部门要求处置,包装废物统****收购站,不可回收利用的送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禁止随意丢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按照当地环卫部门要求处置。加强施工管理、规范操作、合理布置产噪设备,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排放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项目东、南、北面设置截水沟;厂区设置容积为10m3的沉淀池,车辆清洗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于车辆清洗,不外排;设置雨水收集沟和容积为65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沉淀后回用于煤矸石免烧砖生产,不外排;设置处理规模为5m3/d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原料堆场、生产工段均设置在封闭大棚内,原料堆场设置喷雾降尘喷头装置;水泥储存于水泥筒仓,仓顶自带一套布袋除尘装置;皮带机封闭运输;养护区地面硬化,并设置洒水喷头;破碎机、筛分机上料口处及搅拌机上方各设置1个集气罩(共3个),破碎、筛分、配料搅拌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通过以上措施,确保运营期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相关标准要求。
(四)妥善处理固体废物。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泥定期清掏后返回生产线作为制砖原料;布袋除尘器除尘灰定期清理后及时返回生产线作为制砖原料;边角料和废砖坯统一收集后返回破碎工序重新加工;设置生活垃圾桶,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按照当地环卫部门要求处置;规范设置一间10m2危废暂存间,设置废机油专用收集容器,废机油优先回用于项目区机械设备润滑,回用不完的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机油、废油桶收集、暂存过程中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执行,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设备设置在厂房内,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产噪设备,破碎机、筛分机安装减振垫;厂区西侧、南侧靠近敏感目标处设置不低于3米高的隔声屏障(长约150m,宽0.5m),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区域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要求。
(六)加强应急处置。制定和完善环境风险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案。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
四、你砖厂应根据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五、****砖厂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要求完成环保竣工自主验收,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完成排污登记手续。
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均须另行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应报****重新审核。
七、请**县生态****执法大队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属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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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