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2025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审批
江西-赣州-南康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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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5-05-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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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2025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康征地公〔2025〕3号

**市**区2025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

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市**区2025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25年5月8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政府,赣土批字(04)〔2025〕005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保障性**工程)。

三、征地范围

(一)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镜坝镇观河村十二组,老镜坝村蔡屋组、廖屋组、钟屋组;龙岭镇龙岭村岭子上组,**村廖屋坝组,樟桥村**坳组;****社区樟塘组、巴树下组、八岭排刘屋组、八岭排朱屋组,坪塘村殷屋组;****社区九圳口八组、九圳口九组、黄屋十一组、下塘组、柏叶树下组、竹头屋十二组、奚屋五组、奚屋六组,洋坝村石陂塘组。

(二)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184.8225亩,其中:水田24.9285亩、旱地29.823亩、园地0.054亩、林地16.0665亩、草地3.24亩、坑塘水面7.59亩、沟渠0.7755亩、农村道路0.006亩、田坎1.134亩、建设用地96.081亩、未利用地5.124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按《****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关于公布**区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康府字〔2023〕3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号)、《****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康府发〔2024〕3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10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人民政府网站同步公告,网址:http://www.****.cn/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5年5月27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赣土批字(04)〔2025〕005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四城市征收土地红线图

2025年5月21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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