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5〕7号-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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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英德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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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环境局**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6-25
名称: 清环**罚立听告〔2025〕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25
主题词:
清环**罚立听告〔2025〕7号-****
发布日期:2025-06-25

****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清环**罚立听告〔2025〕7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陈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2318Y

地址:英****工业园厂区

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开展执法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公司9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正在生产,****监测站对你公司2#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DA002)进行采样检测。****监测站2025年6月1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5]B16号)结果显示:你公司2#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DA002)NOX浓度为818mg/m3,****公司排污许可证核定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GB26453-2022)许可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的1.0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6月10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调查时制作的《****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环境局****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监测站****公司2#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DA002)进行了采样检测。

证据二:2025年6月13日,****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5]B16号)。证明****排放废气中NOX浓度超标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6月17日,《****环境局送达回证》。****环境局将《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附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5]B16号)送达给****安环部主任张龙,****公司排放废气中NOX浓度超标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6月17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环部主任张龙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排放废气中NOX浓度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2318Y)。证明:****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证书编号:914********882318Y001P),有效期:2024年12月16日至2029年12月15日)。证明****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

证据七:《关于****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备案审查意见(英环备〔2017〕1号)》。证明****持有的环评手续。

证据八:****安环部主任张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九:****安环部主任张龙《人事任命通知》。****公司接受询问。

证据十:****法定代表人陈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十一:****《授权委托书》。证明安环部****公司接受调查。

证据十二:《****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证据十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5〕6号)及送达回证。****环境局对****作出了责令改正决定并已送达签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四、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3.4.1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处罚裁量为:“裁量起点10%;排污情况: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裁量权重8%;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裁量权重2%”,上述裁量权重累加为10%+8%+2%=20%,依照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0%×100万元=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刘晓锋(执法证号:191****5666)、李诗茵(执法证号:191****5696)

联系电话:0763-****306

单位地址:**省**市**市英城街道**路47号




****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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