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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以《****环境局关于对〈****关于要求缓建北山**Ⅰ****处理站的报告〉的批复》答复了****(以下简称“锌源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缓建北山矿****处理站的报告》。****处理站为原广****保护厅2017年7月24****公司北山**Ⅰ号矿体项目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站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我局于 2025年6月10****公司送达了《****环境局撤销〈****环境局关于对《****关于要求缓建北山**Ⅰ****处理站的报告》的批复〉告知书》(河环环销告〔2025〕1号),告知其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锌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环境局关于对〈****关于要求缓建北山**Ⅰ****处理站的报告〉的批复》予以撤销。
自公告之日起,《****环境局关于对〈****关于要求缓建北山**Ⅰ****处理站的报告〉的批复》文件即行作废。特此公告。
****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