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项目(二期)(二次)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 | ||
| 行政区域 | **市 | 公告时间 | 2025年06月25日 17:57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5年06月04日 | 更正日期 | 2025年06月25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杨东浩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459-****195 | ||
| 采购单位 |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区龙兴路1号建设大厦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459-****106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省**市**区政西街3号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459-****195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项目(二期)(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6月04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7-10 09:00:00,更正为:2025-07-11 09:00:00。标书代写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5-07-10 09:00:00,更正为:2025-07-11 09:00:00。标书代写
应采购人要求,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进行澄清,详见采购文件。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6月25日
关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的说明:
(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称“社保经办机构”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十条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2)提供项目开标前半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不含投标(响应)当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或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
根据庆财采【2024】17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在法定公示内容基础上将依据参与供应商自愿原则,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公开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承诺书、特定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业绩情况表、报价明细表、开标记录表。如同意请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位置不限,内容表明“同意”即可),不同意可不提供。
名称:****
地址:**市**区龙兴路1号建设大厦
联系方式:0459-****1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省**市**区政西街3号
联系方式:0459-****195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东浩
电话:0459-****195
****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