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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顺云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富农(防疫)罚〔2025〕4号】
二、案件情况2025年3月16日,当事人邓顺云从****县购买了69头仔猪,并驾驶车辆云AP37H6进行运输。涉案仔猪在运输前未依法申报检疫,运输车辆云AP37H6未经备案。
三、法律依据当事人邓顺云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过程中使用未经备案的车辆进行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转引至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并参照《**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四、处罚结果对当事人邓顺云作出处罚如下: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0.2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捌拾元整(¥:12780.00)。
五、处罚时间202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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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