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60沪昆高速湘潭至邵阳段安全韧性提升项目核准的批复

审批
湖南-湘潭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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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60沪昆高速**至**段安全韧性提升项目核准的批复
时间:2025年06月25日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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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核准G60沪昆高速**至**段安全韧性提升项目的请示》(湘高速安运〔2025〕94号)及有关材料均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1.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第五条等文件相关规定进行核准。

2.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文件第八条,以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湘政发〔2017〕21号)文件第三条,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核准条件

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运输厅关于G60沪昆高速**至**段安全韧性提升工程项目的行业审查意见》(湘交函〔2025〕199号);《****委员会关于对〈G60沪昆高速**至**段安全韧性提升工程(K1054+400-K1152+39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函》《****关于G5513长张高速**至**段等安全韧性提升项目用地情况的报告》(湘高速安运〔2025〕101号);《****规划局关于申请审核G60沪昆高速**至**段**境内安全韧性提升项目用地情况的复函》《****设计研究院****公司关于G60沪昆高速**至**段安全韧性提升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评估报告》(粤交院项〔2025〕87号)。

三、核准内容

1.为解决G60沪昆高速**至**段现状安全隐患、****服务区域发展战略,通过韧性提升实现安全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同,原则同意建设G60沪昆高速**至**段进行安全韧性提升项目。

项目代码:****。

项目单位:****。

2.本项目位于G60沪昆高速**至**段(K1054+400~K1152+399)。

3.G60沪昆高速**至**段主线里程为98公里,连接线38.4公里,项目总里程136.4公里。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K1054+400~K1114+210段设计速度为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8.0米;K1114+210~K1152+399段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0米。

安全韧性提升工程主要包含路线分项4处(单幅):K1065+000-K1070+000段(****服务区路段)、K1079+000-K1083+000段(塔岭互通路段)、K1128+000-K1134 +000段(中分带视距不足)、K1137+000-K1142+000段(中分带视距不足);路基路面分项4处:边坡处治、排水改善;桥涵分项1处(双幅):竹埠港湘江大桥加固;交通安全设施分项33公里:护栏等级提升、标志标线及声屏障改造、增设智能融冰系统等。技术指标按《公路安全韧性提升技术指南(试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等相关国家及行业规范执行。

4.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97亿元,资金来源:由项目法人通过自筹资金和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筹措解决。

5.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本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的金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6.后续阶段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要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工程的建设要保证现状道路的正常运营,合理掌握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2)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沿线生态和环境,项目在建设期须注意环境保护,减小对水源区的影响。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把节约集约用地、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排查控制工作,切实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7.本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自开工之日起)。

8.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报建手续。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9.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10.本项目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委员会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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