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政局关于印发〈**市普惠型养老机构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民规〔 2024〕3号)要求,****民政局组织开展了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工作。截至目前,我区有1家养老机构符合**市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条件,机构名称如下:
**市******中心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向******指导中心反映。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2025年6月24日—2025年6月30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该机构将认定为普惠性养老机构,纳入**区普惠性养老机构目录。
联系电话 028-****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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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
**市普惠型养老机构的具体认定条件
(一)依法登记备案。依法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二)运营良好。建立规范运营的相关规章制度,提供的养老服务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近 3个月机构平均入住率不低于40%。
(三)合理收费。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42195—2022)对收住老人开展能力评估,老年人可向区(市)县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评估或复评。依据能力评估等级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每人每月收费标准(包括床位费、护理费、公杂费、伙食费等全部费用)不高于养老机构所在区(市)县公布的城镇居民上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0.7倍(能力完好、轻度失能)、0.9倍(中度失能)和1.3倍(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四)规范价格行为。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五)人员配备。依据《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 MZ/T 187—2021),按照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配备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专职养老护理员,其中自理老人(能力完好)按照1:15—1:20、部分自理老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按照1:8—1:12、完全不能自理老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按照1:3—1:5的比例配备护理员。
(六)风险防控。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以有效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