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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对****年产40.78万吨包装饮用水和年产21.64万吨饮料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传真:****0598
通讯地址:**市**区海**线8.8****工业园****审批局
邮编:571152
传真:****6825
通讯地址:**市**区美贤路9号 ****生态环境厅环****管理处
邮编:570203
| ****年产40.78万吨包装饮用水和年产21.64万吨饮料建设项目 | 海高新环审〔2025〕第019号 | 2025-06-26 | **省**市市辖区**国家高新区美安科技**二期 | ****019-关于批复****年产40.78万吨包装饮用水和年产21.64万吨饮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