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浙****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贡札(Ⅱ标)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委****评估中心在**组织召开了专家技术审查会,结合专家审查结果及技术评估结论,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报告表”存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不实,影响区域内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分布情况不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不清,生态环境措施无针对性,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不良影响等问题,现阶段“报告表”提出的评价结论暂不足以支撑本工程环境可行性。
二、鉴于上述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我局****公司本次提交的环评许可申请。待“报告表”有关问题整改落实、补充完善后,你公司再依法依规依程序另行送审报批。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环评相关手续,及时组织相关编制单位,对照专家审查意见及环评编制相关要求认真修改,我局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对环评编制单位予以监管,****生态环境局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