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刘家村******社: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04MADJ36QN4P
法定代表人: 周**
住所:**省******村委会会议室
2025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市刘家村******社(以下简称“厂”)开展日常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厂胶框建设项目共建设2条塑料框生产线,配套建成恩格ZF470号注塑机2台、2000KG立式搅拌机1台、破碎机1台、罗茨鼓风机1台、输送带1条。经查,你厂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6月开始安装建设生产设备,目前设备正处于安装阶段。2025年2月27日,你厂委托****对建设项目总投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红诚资评报〔2025〕第03003号)显示,项目总投资为147.78万元,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你厂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4月24日,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刘国祥、赵应美)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市虹****联合总社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厂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2. 2025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7张,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技术服务合同1份及环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厂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3.2025年2月27日,你厂委托****对建设项目总投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红诚资评报〔2025〕第03003号)。证明你厂总投资额的事实。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一是责令你厂停止建设,并在90日内办理完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二是请你厂于2025年6月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130
地址:******分局(**市**路中段)
邮编:65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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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