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县塔下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5-06-26 16:54 至 2025-07-11 16:54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28893.50 | |||
| 工业活动历史 | 历史至今 | 活动历史 | 主要为水田和沟渠 | |||
| 地块规划用途 | 行政办公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县塔下乡 | |||
| 经度 | 114.956727 | 纬度 | 28.217235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12-19 至 2025-06-30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蔡梅 | 单位联系电话 | 181****8058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金源****公司 | ||||||
| 钻探单位名称 | ||||||
| ****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蔡梅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1****8058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熊江湖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0795-****350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县敖山大道18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县塔下乡地块位于**市**县塔下乡,东邻 320 国道南沿段(现为 Y325),南至上新公路,西至空地,北邻上****公司;占地面积 28893.5m(2 合 43.34亩) ,中心坐标东经 114.956727°, 北纬 28.217235°。该地块原为水田和沟渠。根据****出具的规划说明,本地块用地性质拟规划为行政办公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的 A1),即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的第二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59 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现状为农田,地块周边存在污染源(有涉重金属企业),根据《**省建设用地土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 2022〕1 号)中“现状为农用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原则上开展第一阶段调查即可,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还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历史上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等;历史上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历史上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历史调查监测数据表明有污染;历史上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现状明显存在被污染迹象;现状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等。”要求,故本地块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即初步调查。本地块后******局****派出所,******局委托,****承担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并选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 1282-2020)(**省地方标准)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作为此次调查的筛选标准。本地块初步调查工作主要结论如下: (1)地块历史及现状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1 月, 我单位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对地块及周边企业进行了第一阶段调查工作。 本地块内历史至今为农用地,不识别特征污染因子。 同时对相邻及周边地块(主要为上****公司、****公司、**标准件厂等) 进行了重点分析,识别出相应特征污染因子可能通过土壤渗入地下水对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或粉尘进入地块内造成土壤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通过以上分析,初步确认本地块地下水流向(侧)上游区域和沟渠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存在疑似污染可能性,认为需要进行布点采样工作。识别出的土壤和地下水特征因子为: 汞、铊、镉、铅、砷、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锌、氟化物、苯、二甲苯、石油烃(C10-C40)、 pH 等 20 项。 (3)土壤环境监测 (4)地下水环境监测 初步调查阶段地块内布设 4 个地下水监测井(其中 1 口为现有井),地块外布设 1个地下水对照井。地下水检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 35 项+铊、铍、锡、锑、钴、镍、钒、二甲苯、 石油烃(C10-C40) 等共 44 项。 经检测分析, 本地块各土壤监测点中的所有 57 项监测指标均小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省地方标准)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其中, 铬检出值未超过 DB4403/T 67-2020 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依据现有土地利用规划对应的本地块筛选标准,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可以作为第二类用地开发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