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立法法》《**市人民****委员会立法条例》等规定,为全面推进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现将《**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县级部门责任清单》《**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县级部门责任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1.**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县级部门责任清单
2.**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县级部门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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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5日
附件1
**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县级部门责任清单
| 序号 | 法规条款 | 责任部门 |
| 1 | 第六条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渔业、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 ****、县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民政局、文旅局、卫健局、**局、应急局、****执法局 |
| 2 |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的建设项目,自然**部门在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充分评估论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局、水利局、**** |
| 3 | 第二十条 **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路线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市、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县**局 |
| 4 | 第二十二条 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生态环境、水利、自然**、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民政、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和事件及时依法处理。 ****政府、街道办事处****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 ****、水利局、自然**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卫健局、**局、****执法局 |
| 5 |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市、县(市、****政府水行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健全实时监测体系,建立饮用水监测档案,实行水质、水量信息共享。 | ****、县水利局、卫健局 |
附件2
**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县级部门责任清单
| 序号 | 法规条款 | 责任部门 |
| 1 |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石材加工、矿山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易扬尘物料运输,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城市绿化养护作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消纳,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主管部门负责待开发场地、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平整、裸土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和公路、水路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水运工程建设施工、**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被征收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县住建局、****执法局、自然**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
| 2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政府****政府负责人牵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交通运输、水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县住建局、****执法局、自然**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
| 3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县住建局、****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
| 4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
| 5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业物料堆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物料堆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物料堆场相应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县住建局、****执法局、自然**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
| 6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运输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运输等措施防止物料抛撒滴漏的,由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执法局、交通运输局 |
| 7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城市道路保洁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绿化施工单位、养护作业单位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局 |
| 8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平整施工作业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自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局 |
| 9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工作业单位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