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中心(第一工业综合体)10幢3层不动产及地下8个机动车位使用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C1063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6-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7-10 |
| 转让底价 |
****422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王先生 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2 0571-****5596 |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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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中心(第一工业综合体)10幢3层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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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坐落 |
**市**区长河街道乳泉路826号10幢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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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3)**市不动产权第****237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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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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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86.71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2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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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工业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工业用地(标准厂房)/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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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用途 |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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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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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均以权证核定的面积为准。 2、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不以现场展示为准,以交付时现状为准,交付时转让方不保证装修装饰的完好。 3、本次交易标的所涉地下机动车位具体范围为负一层A32-36,负二层G32-34,共计8个,地下机动车位无不动产权证。 4、本次交易不动产转让底价为****022元,地下机动车位使用权转让底价为****400元(负一层车位转让底价142800元/个,负二层车位转让底价129800元/个),若交易标的溢价成交的,按照不动产、地下机动车位使用权各自的转让底价对应权重比例进行分配。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 转让方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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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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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路1599号22幢1-3层 |
注册资本 |
122664.14793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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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唐贞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922517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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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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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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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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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金融办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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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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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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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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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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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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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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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心(第一工业综合体)10幢3层不动产及地下8个机动车位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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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底价 |
****4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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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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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转让标的位于******中心(第一工业综合体),意向受让方需参照《****开发区(**)工业综合体入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行了解是否符合项目入驻条件,若因受让方自身不符合上述办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已知悉本次交易过程中,杭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的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不视为受让方符合办法规定的项目入驻要求及产业导向,若因受让方原因无法符合办法规定的入驻条件,而造成所受让转让标的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及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4)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5)本次转让标的只限于不动产及地下车位本身,面积只限于不动产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转让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设施设备等。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行修复,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6)受让方获得转让标的产权后须承诺并保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使用期限内(项目用地使用年限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该转让标的(包括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如因经营情况、企业迁移等原因确需出让转让标的的,浙****人民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如出让给第三方,需经浙****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交易。 (7)受让方承诺未来经营****中心(第一工业综合体)整体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 (8)受让方承诺不得改变建筑原始结构**面及消防设施,受让方入驻进行装修时,应符合消防等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9)受让方同意由转让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设施设备维保单位、维修单位等第三方单位对转让标的一并实施相关服务与管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产权面积按实结算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公共能耗费、水费、****园区统一标准实施预缴制,据实结算。 (10)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办理转让标的交付手续前、《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园区属地相关单位(****开发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履约监管协议,并遵照执行。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前往**区****服务中心所在地了解履约监管协议相关内容,一旦报名即视为已确认并知悉相关内容,若最终成为受让方,须无条件签署该履约监管协议。 (11)受让方确认并承诺,根据杭房局[2005]251号文件,本次转让标的需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5元标准统一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即在本次转让标的的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之前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其所应承担的物业维修基金。 (12)受让方已知悉并承诺:本次交易涉及的地下机动车位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若后续地下机动车位能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受让方自行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承担办理所需的税、费。 (13)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及不动产、地下机动车位的交付,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3、本项目成交后,杭交所有权向受让方收取按成交价的1.72%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 联系人 |
赵工 |
联系电话 |
0571-****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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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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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32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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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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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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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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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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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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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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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5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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