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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等4******社(名单详见附件):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的文件要求,在本局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上述4******社(下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
2025年5月13日,****政府网站(www.****.cn)上发布了《****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社法》第七十一条“******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社法》第七十一条“******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 本局决定依法吊销上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下载“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复议”后通过“**行政复议申请平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1.吊销农专社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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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