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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82054XM | 建设单位法人:杜胜利 |
| 金强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市**区秀浦路3030号 |
| ****改扩建项目(一期、二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区 秀浦路3030号 |
| 经度:121.616057 纬度: 31.13108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11-03 |
| 沪浦环保许评〔2022〕41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19-11-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00 |
| 2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82054X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格****公司 |
| 913********3768596 | 验收监测单位:**智****公司 |
| ****0120MA7H3BLA7J | 竣工时间:2024-10-01 |
| 2025-04-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5-20 |
| 2025-05-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6-2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jsp/view/hjxxgk/jsxmhp_index.jsp |
| 本项目位于**市**区秀浦路3030号,在现有厂区内新增生产线、****中心,并对现有产品工艺进行改进,项目性质为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位于**市**区秀浦路3030号,在现有厂区内新增生产线、****中心,并对现有产品工艺进行改进,项目性质为改扩建。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事业部:对现有座椅用发泡产品进行工艺改进,主要包括增加产品密度,优化产品造型,新增涂抹消音蜡、修补、贴复合层工艺,产品产能保持不变,仍为143万辆份/年;新增1条座椅发泡试制线用于配方研究,属于小试规模,年试制座椅发泡产品12吨;新增3条头枕线,年生产头枕1000万只。 (2****事业部:新增3条方向盘生产线,年生产方向盘268.8万件。 (3****中心:主要开展研发和测试,研发内容包括聚氨酯配方、塑料粒子配方、人造皮革配方、空气纤维制品配方的研发,研发规模分别为50批次/年、1000批次/年、50批次/年、100批次/年;测试内容包括原辅料、产品、研发样品的化学性质和物理性质检测,年测试量分别为 2000 批次/年。 | 实际建设情况:(1)汽车座椅用发泡产品77万辆份/年; (2)座椅发泡试制品12吨/年; (3)头枕生产61.4万只/年; (4)方向盘生产184.8万件/年; (5)方向盘包覆总成500万件/年; (5)聚氨酯配方、塑料粒子配方、人造皮革配方、空气纤维制品配方的研发试制,研发规模分别为50批次/年、1000批次/年、50批次/年、100批次/年; (6)化学性质和物理性质检测2000批次/年。 |
| 由于市场变化,本项目分为三期进行建设,本次验收对象为一、二期建设内容。36工位座椅发泡线,汽车座椅发泡产量由143万辆份减少到77万辆份;空出的场所用于新增方向盘包覆总成的生产,其余产品规模不变,蒋在三期完成建设后全部达到设计产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 汽车座椅用发泡产品生产工艺:喷脱模剂-浇注-发泡成型-脱模、清模-开孔-修边-涂抹消音蜡-修补-贴复合层-初检-熟化-终验 (2) 座椅发泡试制品生产工艺:喷脱模剂-浇注-发泡成型-脱模、清模-开孔-初检-熟化-终验-试制成功产品 (3) 头枕生产工艺:NON PIP头枕线:喷脱模剂-浇注-发泡成型-脱模、清模-开孔-修边-初检-熟化-终验-头枕包覆;PIP头枕线:浇注-发泡成型-脱模-初检-熟化-终验 (4) 座椅总装工艺:配套-总装 (5) 方向盘生产线:调漆-模具内喷脱模剂、模内漆-浇注-发泡成型-脱模、清模-修边-人工分选、包装入库 (6) 聚氨酯研发:模具内喷脱模剂-浇注-模具内发泡-脱模-修边-测试 (7) 塑料配方研发:进料混合-熔融挤出-冷却-切断-测试 (8) 人造皮革配方研发:原料混合-离型纸放卷-第一层涂布-烘干-冷却-第二层涂布-烘干-第三层涂布-贴合-烘干-剥离-检验 (9) 空气纤维配方研发:上料-熔融挤出-成型-回火-除水-切割-检验 (10) 测试:包括校准曲线、酸性测试、挥发测试等化学测试,及对汽车座椅进行功能耐久性测试、功能操作性测试、舒适性测试、座椅材料性能(形状、尺寸、外观、色差、密度)等物理测试。 | 实际建设情况:(1) 汽车座椅用发泡产品生产工艺:喷脱模剂-浇注-发泡成型-脱模、清模-开孔-修边-涂抹消音蜡-修补-贴复合层-初检-熟化-终验 (2) 座椅发泡试制品生产工艺:喷脱模剂-浇注-发泡成型-脱模、清模-开孔-初检-熟化-终验-试制成功产品 (3) 头枕生产工艺:NON PIP头枕线:喷脱模剂-浇注-发泡成型-脱模、清模-开孔-修边-初检-熟化-终验;PIP头枕线:浇注-发泡成型-脱模-初检-熟化-终验-头枕包覆 (4) 座椅总装工艺:配套-总装 (5) 方向盘生产线:调漆-模具内喷脱模剂、模内漆-浇注-发泡成型-脱模、清模-修边-人工分选、包装入库 (6) 方向盘包覆总成工艺:裁切、压花、缝纫-胶水调制、分装-刷胶、晾干-胶水激活-包覆-缝纫收边-装配和检测-包装入库 (7) 聚氨酯研发:模具内喷脱模剂-浇注-模具内发泡-脱模-修边-测试 (8) 塑料配方研发:进料混合-熔融挤出-冷却-切断-测试 (9) 人造皮革配方研发:原料混合-离型纸放卷-第一层涂布-烘干-冷却-第二层涂布-烘干-第三层涂布-贴合-烘干-剥离-检验 (10) 空气纤维配方研发:上料-熔融挤出-成型-回火-除水-切割-检验 (11) 测试:包括校准曲线、酸性测试、挥发测试等化学测试,及对汽车座椅进行功能耐久性测试、功能操作性测试、舒适性测试、座椅材料性能(形状、尺寸、外观、色差、密度)等物理测试。 |
| 由****生产线分期建设,因NONPIP头枕在三期建设,故在二期建设过程中将NON PIP头枕包覆工艺调整到PIP头枕生产工艺中。 新增方向盘包覆总成工艺,但(1)不新增污染因子;2)项目属于环境质量达标区;(3)本项目废水不涉及第一类污染物;(4)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MDI、TDI、氨(生产)、SO2、烟尘、NOx 等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排放量均减少;其他废气排放量不变;废水未变动;其他废气排放量不变;废水不变;危废和一般固废总量均降低。废气、固废等污染物排放量均不超过10%。故不属于重大变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各类生产废气、制样废气、研发废气、测试废气和RTO燃烧废气须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生产废气中非甲烷总烃、MDI、TDI、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氨和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排放限值。研发废气中非甲烷总烃、MDI、TDI、颗粒物、甲苯、苯系物、甲醇、吡啶、丙酮、正丁醇、异丙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及附录A排放限值,乙苯和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排放限值。项目产品的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规定的排放量要求。 ****处理站废气须经密闭收集和净化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简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项目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颗粒物、甲苯、甲醇、苯系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乙苯、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 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并,****处理站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测试器血后道清洗废水直接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厂区污水总排口处pH、CODCr、BOD5、NH3-N、SS、LAS、动植物油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中三级标准。 项目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应落实防渗措施并加强维护管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有组织废气处理措施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新增方向盘包覆废气,对应新增一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本次一起验收,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DA010排气筒出口排放的NMHC、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限值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相应限值要求。DA007排气筒出口排放的油烟排放浓度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的限值要求。DA008排气筒出口排放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相应限值要求。DA012排气筒出口排放的NMHC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相应限值要求。DA013排气筒出口排放的NMHC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限值要求。DA011、DA009出口排放的NMHC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限值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限值要求。DA014出口排放的NMHC、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限值要求。DA006出口排放的NMHC、甲苯、苯系物、甲醇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丙酮的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限值要求;乙苯、臭气浓度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相应限值要求。DA015出口排放的NMHC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限值要求。 厂界监控点的NMHC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限值要求。甲苯、乙苯、苯系物、甲醇、臭气浓度均未检出。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 项目已实行雨、污水分流。已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本项目废水总排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18)表2相应三级标准限值。 项目选用低噪音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措施,对噪声源进行降噪。本项目北厂界外1m监测点的昼间、夜间噪声排放监测结果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区标准限值,其他厂界外1m监测点的昼间、夜间噪声排放监测结果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厂界噪声达标。 项目运行后将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并分别妥善处理处置;危废暂存区做到防风防雨防渗,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危险废物将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满足防雨、防晒、防渗要求。 项目已根据《报告表》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并将在运行后加强维护管理。 |
| 新增方向盘包覆废气,对应新增一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由新增 DA015 一般废气排放口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凤险防范制度,在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有效保障项目建成后全厂的安全生产,防止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事故发生。同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等各项要求,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项目应贯彻推广清洁生产的原则,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应加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量以已核准的排放总量为准,VOC9.8203吨/年、NOx0.0968吨/年、烟粉尘0.1955吨/年。 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以新带老”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已落实各项环评要求的风险防范措施,已根据已批复环评内容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号310115-2023-114-M)。 项目将在正式运行后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 根据非重大报告,项目建设完成后排放总量为VOCs6.9338t/a、NOx0.0968t/a、烟粉尘0.1955t/a。项目运行后将落实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已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 |
| 因拆除了 36 工位座椅发泡线,原料用量减少,VOCs排放总量减少。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0886 | 1.5276 | 0 | 0 | 0 | 2.616 | 1.528 | |
| 0.484 | 0.5641 | 1.0481 | 0 | 0 | 1.048 | 0.564 | |
| 0.085 | 0.0996 | 0.1846 | 0 | 0 | 0.185 | 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3428 | 154744 | 0 | 0 | 0 | 198172 | 154744 | / |
| 0.0076 | 0 | 0.0039 | 0.0037 | 0 | 0.004 | -0.004 | / |
| 0.355 | 0 | 0.1894 | 0.1656 | 0 | 0.189 | -0.166 | / |
| 0 | 0.1425 | 0.1425 | 0 | 0 | 0.143 | 0.143 | / |
| 1.1973 | 4.4642 | 5.6615 | 0 | 0 | 5.661 | 4.464 | / |
| 1 | 污水处理站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 | 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测试器血后道清洗废水直接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 | 废水总排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18)表2相应三级标准限值 |
| 1 | 过滤+沸石转轮+RTO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 | 20m高排气筒,内径1.1m、额定风量40000m3/h | DA010排气筒出口排放的NMHC、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限值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相应限值要求。 | |
| 2 | 油烟净化器 | 《餐饮业油烟排 放标准》(D B 31/844-2014)表1 | 15m高排气筒,内径0.8m,额定风量24000m3/h | DA007排气筒出口排放的油烟排放浓度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的限值要求。 | |
| 3 | 活性炭 |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 | 15m高排气筒,内径0.3m,额定风量3000m3/h | DA008排气筒出口排放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相应限值要求。 | |
| 4 | 活性炭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 | 20m高排气筒,内径1.3m,额定风量60000m3/h | DA012排气筒出口排放的NMHC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相应限值要求。 | |
| 5 | 活性炭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 15m高排气筒,内径0.55m,额定风量10000m3/h | DA013排气筒出口排放的NMHC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限值要求。 | |
| 6 | 过滤棉+水旋+除湿+两级活性炭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 | 15m高排气筒,内径1.3m,额定风量60000m3/h | DA011出口排放的NMHC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限值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限值要求。 | |
| 7 | 过滤棉+水旋+除湿+两级活性炭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 | 15m高排气筒,内径1.3m,额定风量60000m3/h | DA009出口排放的NMHC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限值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限值要求。 | |
| 8 | 布袋除尘+活性炭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 | 15m高排气筒,内径0.95m,额定风量30000m3/h | DA014出口排放的NMHC、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限值要求。 | |
| 9 | 活性炭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 | 15m高排气筒,内径0.55m,额定风量10000m3/h | DA006出口排放的NMHC、甲苯、苯系物、甲醇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丙酮的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限值要求;乙苯、臭气浓度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相应限值要求。 | |
| 10 | 活性炭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 | 15m高排气筒,内径1.1m,额定风量30000m3/h | DA015出口排放的NMHC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限值要求。 |
| 1 | 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安装消声器、基础减振 | 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与已批复环评一致 | 项目北厂界外1m监测点的昼间、夜间噪声排放监测结果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区标准限值,其他厂界外1m监测点的昼间、夜间噪声排放监测结果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厂界噪声达标。 |
| 1 | ISO 槽车区采用不发火耐磨地坪,设有围堰、导流沟槽、收集井;聚醚库区采用环氧地坪,设有围堰;配料房采用不发火耐磨地坪,设有收集池、围堰;脱模剂抽料间、机房、备用库、调漆间均采用不发火耐磨地坪;柴油储罐区为半地埋式,采用渗透池;危废暂存间采用环氧地坪,设置防泄漏沟槽和围堰、收集空桶;****处理站池体采取严格防渗处理措施,等效粘土防渗层 Mb≥1.5m,防渗结构的渗透系数≤ 1.0×10-7cm/s;污水管道采用 PVC 材质。 | 项目变动后,拆除了半埋地式柴油储罐,其余措施均已落实 |
| 1 | 本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产生后应分类收集,每日安排工作人员将各处危废运输至危废贮存点。其中废包装桶暂存于废桶仓库;废矿物油、废油水混合物、含油抹布、含醚废物、测试废液、器皿清洗废液分类暂存于废液仓库;废发泡边角料、不合格、试制研发产品、废边角料(沾染化学品的发泡废料、废蘑菇头、不合格产品)、废日光灯管、废活性炭分类暂存于危废仓库1;废过滤棉、漆渣、洗枪废液、废胶水桶、洗胶废液、废清理材料暂存于危废仓库2。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沪环土〔2020〕50号)的危废污染防治要求,结合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转运周期等,配套建设至少15天贮存能力的危废贮存场所。各类危险废物按特点设置不同的容器进行存放。危废仓库设环保标志牌。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对暂存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特性、包装容器类别、存放库位、存入日期、运出日期等详细记录在案并长期保存。 本项目一般固废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间应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满足一般固废贮存的要求。一般固废定期委托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项目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应满足沪环土〔2021〕263号的要求。 |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产生后分类收集,每日安排工作人员将各处危废运输至危废贮存点。其中废包装桶暂存于废桶仓库;废矿物油、废油水混合物、含油抹布、含醚废物、测试废液、器皿清洗废液分类暂存于废液仓库;废发泡边角料、不合格、试制研发产品、废边角料(沾染化学品的发泡废料、废蘑菇头、不合格产品)、废日光灯管、废活性炭分类暂存于危废仓库1;废过滤棉、漆渣、洗枪废液、废胶水桶、洗胶废液、废清理材料暂存于危废仓库2。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沪环土〔2020〕50号)的危废污染防治要求,结合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转运周期等,配套建设了至少15天贮存能力的危废贮存场所。各类危险废物按特点设置了不同的容器进行存放。危废仓库设环保标志牌。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对暂存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特性、包装容器类别、存放库位、存入日期、运出日期等详细记录在案并长期保存。 本项目一般固废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间已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满足一般固废贮存的要求。一般固废定期委托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项目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满足沪环土〔2021〕263号的要求。 |
| 1 | 企业应对新增风险单元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监控,派专人每天对厂区进行检查,定期对罐区及原料输送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物料储存环境、容器及各类仪表和附件的运行状态,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仓库应采用硬化地坪,设坡度或导流沟槽,确保发生泄漏时化学品不会外溢。配备砂土或其他惰性材料吸附或吸收泄漏物,或是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时应关闭雨水截止阀,泵入配料房收集池。 | 企业已对新增风险单元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监控,公司有专人每天对厂区进行检查,定期对罐区及原料输送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物料储存环境、容器及各类仪表和附件的运行状态,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仓库采用硬化地坪,设有坡度和导流沟槽,确保发生泄漏时化学品不会外溢。已配备砂土及其他吸附材料。已设置雨水截止阀。 |
| 总装区、配料区、ISO槽车区域、脱模剂抽料间、配料房、机房、备件库、调漆间、成品区、排水、空压机、食堂、办公楼、废水处理设施、DA002、DA007、DA008、事故池/消防尾水池、雨水截止阀等均依托原项目。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总装区、配料区、ISO槽车区域、脱模剂抽料间、配料房、机房、备件库、调漆间、成品区、排水、空压机、食堂、办公楼、废水处理设施、DA002、DA007、DA008、事故池/消防尾水池、雨水截止阀等均依托原项目。未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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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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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应贯彻推广清洁生产的原则,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建设完成后排放总量为VOCs9.8203t/a,氮氧化物0.0968t/a,颗粒物0.1955t/a,均实施倍量削减。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贯彻推广清洁生产的原则,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建设完成后排放总量为VOCs6.9338t/a,氮氧化物0.0968t/a,颗粒物0.1955t/a,均实施倍量削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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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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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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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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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