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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等法律规定,结合《****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0号)《****教育厅 ****民政厅关于****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教民〔2020〕2号)《****教育厅关于****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皖教秘民〔2022〕7号)和《****关于开展2023****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教民〔2024〕1号)等要求,市教育局成立年检组对****学校开展了2023年度检查。现将年检结果(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督导室或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反映。****督导室电话:****712;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电话:****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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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