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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911744W | 建设单位法人:闻玉明 |
| 朱子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高埗镇 |
| **省**市高埗镇高埗沿**一路65号3号楼101室 |
| ****第二次迁改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无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高埗镇 高埗沿**一路65号3号楼101室 |
| 经度:113.70027 纬度: 23.09044 | ****机关:****环境局道滘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3-20 |
| 东环建〔2025〕67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4-2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 |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911744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911744W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4********538301U | 竣工时间:2025-03-24 |
| 2025-03-26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7-26 |
| 2025-05-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6-2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 迁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迁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加工生新能源等汽车产品变压器骨架(塑料)4350万件、新能源等汽车产品变压器骨架(电木)760万件、模具400套 | 实际建设情况:年加工生新能源等汽车产品变压器骨架(塑料)4350万件、新能源等汽车产品变压器骨架(电木)760万件、模具400套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新能源等汽车产品变压器骨架(塑料):混料、烘料、注塑成型、去毛边、切角、插针、测试、包装出货、破碎、筛料 2、新能源等汽车产品变压器骨架(电木):混料、电木注塑成型、去毛边、切角、插针、测试、包装出货 3、模具生产:烘干、机加工、检测 | 实际建设情况:1、新能源等汽车产品变压器骨架(塑料):混料、烘料、注塑成型、去毛边、切角、插针、测试、包装出货、破碎、筛料 2、新能源等汽车产品变压器骨架(电木):混料、电木注塑成型、去毛边、切角、插针、测试、包装出货 3、模具生产:烘干、机加工、检测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工序冷却用水、盐雾测试机用水均循环使用,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属于清净下水,回用于冲厕。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2、废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注塑成型工序、电木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或密闭设备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注塑成型工序、电木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破碎、筛料、混料、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食堂厨房使用清洁能源,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3、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限值。 4、固体废物: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及外排。注塑工序冷却用水、盐雾测试机用水均循环使用,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属于清净下水,回用于冲厕。 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最后进****处理厂深度处理。 2、废气:①项目使用的原辅料均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将注塑成型、电木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其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32米高排气筒(DA001)。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 破碎、筛料、混料、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3、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用墙体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处理后,厂区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餐厨垃圾及废油脂交由取得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权的收运处理单位回收处置;塑胶边角料及次品(塑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塑胶边角料及次品(电木)、测试次品、废包装材料、金属碎屑交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废液压油及空桶、废火花油及空桶、含火花油金属碎屑、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含切削液金属碎屑、废活性炭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清运及处置。 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已签订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合同。 |
| 危险废物暂存间位置发生变化,现位于食堂楼南面与外围墙之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迁改扩建后,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3243 吨/年以内。 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 实际建设情况:参考监测结果计算,本项目VOCs的排放量为0.1619t/a,符合环评报告中废气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危化品为火花油、液压油及危废品,环境风险较小,原料仓、危险废物暂存间已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已按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排污许可实施登记管理,无需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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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 | 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 | 检测2天,每天4次 |
|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 | 项目将注塑成型、电木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其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32米高排气筒(DA001) | 检测2天,每天3次,其中臭气浓度每天4次 | |
| 2 | 油烟净化器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 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 | 检测2天,每天1次 |
| 1 | 隔声墙体、减振装置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用墙体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处理 | 检测2天,每天昼间1次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餐厨垃圾及废油脂交由取得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权的收运处理单位回收处置;塑胶边角料及次品(塑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塑胶边角料及次品(电木)、测试次品、废包装材料、金属碎屑交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废液压油及空桶、废火花油及空桶、含火花油金属碎屑、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含切削液金属碎屑、废活性炭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清运及处置。 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已签订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合同。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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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属于迁改扩建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属于迁改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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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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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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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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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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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