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 委托单位 | : | **** |
| 编制单位 | : | **** |
ZHE JIANG HUAN LO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
二〇二五年六月
安**灵峰街道2024-67地块位于**市安**灵峰街道霞泉村,地块**山包,南至农村民居,西至农村道路,北至农田。坐标范围为东经119.673870°至119.674643°,北纬30.542836°至30.543478°,地块中心坐标为119.674262°,30.543152°,地块总面积约1720平方米。
安**灵峰街道2024-67地块历史用地为农田(种植苗木),根据《安**灵峰街道2024-67地块规划红线图(农转)》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3〕234号),本地****基地(0703)。依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基地为敏感用地,因此本地块为甲类地块,需要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田,2010年种植结构改为苗木林地(桂花树)。地块历史上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害物质贮存或输送;历史上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现场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
土壤快筛检测共布设13个土壤检测点(地块内12个),土壤快筛检测项目为PID和8项重金属(砷、镉、铬、铜、铅、汞、镍、锌),快检结果均无异常。
调查地块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为民居、农田、山地、3家凉席编织企业(或个体户)、******公司。根据现场走访、信息收集以及人员访谈,凉席编织生产工艺简单,无生产废水,主要生产废气为切割、削尖、打磨等过程的少量竹粉尘,主要为竹质颗粒物,对本次调查地块影响较小。中力机械虽会产生甲苯、二甲苯、乙酸丁酯和石油烃等污染物,但调查地块地理位置处于该企业上游,因此,中力机械对调查地块基本无影响。
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调查地块后续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环境质量****基地(0703)的规划用地要求,可用于后续地块开发建设利用。
1. 前言
1.1. 项目背景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退二进三”、“退城进园”、“产业转移”、“土地整理”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推进,土地利用性质的变更愈发频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査。
**省作为经济发达省份,环保理念一直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省也先后出台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及技术规范。2012年12月,**省印发了《**省场地环境调查技术手册(试行)》,以期为省内土壤调查及风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2024年8 月,****生态环境厅、******厅修订了《**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根据第七条规定,本次调查地块属于甲类地块(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5年5月受**** (以下简称委托单位)的委托,****(以下简称我单位)针对安**灵峰街道2024-67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我单位根据本次调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求,及时成立了调查工作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对熟悉地块环境管理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初步掌握的地块相关信息,初步分析判断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及影响区域,适初步分析判断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及影响区域,总结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并编制完成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根据资料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调查地块用地历史清晰,可以排除污染可能性。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规定,本调查地块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
1.2. 调查执行说明
2025年5月,为了解安**灵峰街道2024-67地块用地历史对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产生的影响,委托单位委托我单位对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
2025年5月23日,我单位按工作计划对本地块及相邻地区的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相关人员及部门的访问调查,并根据所搜集的资料进行信息分析,结合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的结果识别分析本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
2025年5月30日,我单位委托****公司(以下简称“瑞环检测”)进行了本地块现场表层土壤采样及快速检测工作。
《**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规定,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1)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的;(2)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3)历史监测或现场快速筛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4)现场检查或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的,或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的;(5)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通过对调查地块及周边地块用地历史和现状调查分析,本地块同时满足浙环发〔2024〕47号文中第十五条的五个条件,可不进行采样检测。
2025年6月10日,我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安**灵峰街道2024-67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评审稿)。
2. 概述
2.1. 调查目的及原则
2.1.1. 调查目的
(1)识别和确认地块内潜在环境污染情况;
(2)根据资料分析,判断地块是否存在污染风险,明确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的地块调查工作;
(3)为污染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1.2. 调查原则
本次调查遵循《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基本原则:
(1)针对性原则
针对地块的特征和潜在的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物的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规范性原则
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地块环境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可操作原则
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2.2. 调查范围
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调查地块红线图,安**灵峰街道2024-67地块位于**市安**灵峰街道霞泉村,地块**山包,南至农村民居,西至农村道路,北至农田。坐标范围为东经119.673870°至119.674643°,北纬30.542836°至30.543478°,地块中心坐标为119.674262°,30.543152°,地块总面积约1720平方米。本项目调查地块红线见图2.2-1,地块红线拐点见图2.2-2,拐点坐标见表2.2-1。
图2.2-1 调查地块红线图
图2.2-2 调查地块红线拐点图
表2.2-1 调查地块拐点坐标
| J1 | ****407.0099 | ****8719.3548 | 119.674012 | 30.543478 |
| J2 | ****391.0726 | ****8705.6799 | 119.673870 | 30.543334 |
| J3 | ****374.7929 | ****8724.6529 | 119.674068 | 30.543188 |
| J4 | ****373.8364 | ****8725.6982 | 119.674079 | 30.543179 |
| J5 | ****372.5123 | ****8727.0261 | 119.674093 | 30.543167 |
| J6 | ****355.3267 | ****8745.1825 | 119.674283 | 30.543013 |
| J7 | ****353.2364 | ****8747.2993 | 119.674305 | 30.542994 |
| J8 | ****335.6680 | ****8764.8615 | 119.674488 | 30.542836 |
| J9 | ****350.5135 | ****8779.7145 | 119.674643 | 30.542970 |
| J10 | ****359.2978 | ****8770.9333 | 119.674551 | 30.543049 |
| J11 | ****368.0820 | ****8762.1522 | 119.674459 | 30.543128 |
| J12 | ****370.5780 | ****8759.6184 | 119.674433 | 30.543151 |
| J13 | ****379.1709 | ****8750.5402 | 119.674338 | 30.543228 |
| J14 | ****387.7637 | ****8741.4620 | 119.674243 | 30.543305 |
| J15 | ****390.7302 | ****8738.3278 | 119.674210 | 30.543332 |
| J16 | ****398.8701 | ****8728.8413 | 119.674111 | 30.543405 |
| 说明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投影坐标选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投影带号40,中央经线120°。 | |||
2.3. 调查依据
2.3.1. 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1)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3)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施行);
(4)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5)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6)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2016年5月28日);
(7)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环保部令42号,2016 年12月31日);
(8)《****政府关于印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
(9)《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10)《****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审查表的函》****生态环境厅,2019年6月);
(11)《**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
(12)《**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方案》(浙环发〔2021〕20号);
(13)《**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
(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3)《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4)《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8)《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
(10)《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
(11)《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生态环境部,2019 年 9 月);
(12)《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国家环保部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
(1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
(14)《**省场地环境调查技术手册(试行)》(2012 年 12 月);
(15)《污染场地勘察规范》(DB 11/1311-2015)。
2.3.3. 其他相关文件
(1)《**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
(2)《**灵峰霞泉绿色家居产业园(一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022年5月);
(3)《安**灵峰街道2024-67地块规划红线图(农转)》;
(4)业主提供其他资料。
2.4. 调查方法
2.4.1. 调查内容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省场地环境调查技术手册(试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严格执行采样及监测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同时,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规定,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
(一)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的;
(二)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
(三)历史监测或现场快速筛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
(四)现场检查或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的,或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的;
(五)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
本次调查地块满足(一)、(二)、(三)、(四)、(五)项条件要求,可以认为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调查工作可结束,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2.4.2. 调查程序
本阶段调查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省场地环境调查技术手册(试行)》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严格执行采样及监测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以及报告编制等。本次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基本流程可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1)准备一份资料请求清单,列出需要了解的场地相关资料,包括场地利用变迁资料、场地环境资料、场地相关文件等;
(2)通过资料查阅、人员访谈等****政府文件及场地所在区域自然和社会信息;
(3)场地的现场踏勘,包括全场的走访,主要识别场地中的潜在土壤地下水污染迹象;
(4)对场地周边地块用地情况进行观察评估,确定是否对场地环境质量已经产生影响或者存在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5)观察记录区域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并调查场地及周边可能受场地污染影响的敏感点情况(调查对象包括而不限于住宅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公共场所等);
(6)审阅已有相关资料,包括场地利用变迁资料和相关环境资料、场****政府文件等,用于识别场地历史用地信息以及潜在环境状况;
(7)对场地相关知情人员包括当前场地和历史场地的主要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和工人、邻近场地的工作人员、过去的雇员和附近的居民等进行访谈;
(8)综合整理、分析上述各阶段获得的资料及检测数据,编制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形成基本结论,并针对当前结论进行不确定性分析,提出开展后续工作的建议。
具体调查工作程序如图2.4.2-1所示。
图2.4.2-1 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流程
(1)安**灵峰街道2024-67地块位于**市安**灵峰街道霞泉村,地块总面积约1720平方米,地块**山包,南至农村民居,西至农村道路,北至农田。地块历史用地为农田(种植苗木),****基地(0703),属于甲类地块。
(2)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田,2010年种植结构改为苗木林地(桂花树)。地块历史上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害物质贮存或输送;历史上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现场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
(3)调查地块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为民居、农田、山地、3家凉席编织企业(或个体户)、******公司。根据现场走访、信息收集以及人员访谈,凉席编织生产工艺简单,无生产废水,主要生产废气为切割、削尖、打磨等过程的少量竹粉尘,主要为竹质颗粒物,对本次调查地块影响较小。中力机械虽会产生甲苯、二甲苯、乙酸丁酯和石油烃等污染物,但调查地块地理位置处于该企业上游,因此,中力机械对调查地块基本无影响。
(4)土壤快筛检测共布设13个土壤检测点(地块内12个),土壤快筛检测项目为PID和8项重金属(砷、镉、铬、铜、铅、汞、镍、锌),快检结果均无异常。
(5)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走访、历史追溯、资料收集及快速检测结果,确认地块周边无紧邻污染源、地块内无污染的可能。因此,调查地块满足《**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文中第十五条中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的规定条件,后续无需针对土壤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6)安**灵峰街道2024-67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基地(0703)的规划用地要求,可用于后续地块开发建设利用。
(1)加强地块环境管理和监管,严禁向地块内堆放任何形式的固体废物或者向地块内排放污水。
(2)由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隐蔽性,现阶段调查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污染现状,任何调查都无法详细到能够排除所有风险,地块责任单位在后续地块利用过程中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因为后续开发利用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3)若在土地开发利用阶段时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停止施工、疏散人员、隔离异常区、设置警示标志,地块责任单位应及时****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在上报的同时应请专业环境检测人员进行应急检测,并根据最终检测结果制定后续工作程序。
(4)地块在按****基地(0703)开发建设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