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的规定,****对******公司、北****公司、北****公司、合****公司****公司等位于**区的6宗国有建设用地进行闲置土地认定,并依法公告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我局对以下6宗土地将采取处置措施如下:
| 序号 |
土地权属单位 |
发证面积(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证书号 |
闲置土地拟处置措施 |
| 1 |
******公司 |
33333.5 |
码头、商住 |
**县(合土建)地证字第21-96号《建设用地许可证》 |
有偿收回**县(合土建)地证字第21-96号《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3333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总额为人民币528.84004万元(按土地评估价格80%扣除该宗地征地补偿遗留问题发生的补偿费用)。 |
| 2 |
北****公司 |
114933.33 |
码头、商住、仓储 |
**县(合土建)地证字第21-5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 |
有偿收回**县(合土建)地证字第21-5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114933.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总额为人民币1851.001198万元(按土地评估价格80%扣除该宗地征地补偿遗留问题发生的补偿费用)。 |
| 3 |
北****公司 |
54000 |
码头、商住、仓储 |
**县(合土建)地证字第21-56号《建设用地许可证》 |
有偿收回**县(合土建)地证字第21-56号《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其中18521.2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总额为人民币296.830116万元(按土地评估价格80%扣除该宗地征地补偿遗留问题发生的补偿费用)。 |
| 4 |
合****公司****公司 |
664666.67 |
码头、商住、仓储、旅游 |
**县(合土建)地证字第21-75号《建设用地许可证》 |
有偿收回**县(合土建)地证字第21-75号《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其中4489.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总额为人民币71.671558万元(按土地评估价格80%扣除该宗地征地补偿遗留问题发生的补偿费用)。 |
| 5 |
合****公司****公司 |
663333.33 |
码头、商住、仓储、旅游 |
**县(合土建)地证字第21-76号《建设用地许可证》 |
有偿收回**县(合土建)地证字第21-76号《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其中4375.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总额为人民币69.835078万元(按土地评估价格80%扣除该宗地征地补偿遗留问题发生的补偿费用)。 |
| 6 |
北****公司 |
71336.9 |
码头、商住、仓储 |
**县(合土建)地证字第21-106号《建设用地许可证》 |
有偿收回**县(合土建)地证字第21-106号《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其中43957.0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总额为人民币672.685744万元(按土地评估价格80%扣除该宗地征地补偿遗留问题发生的补偿费用)。 |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述各司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的,自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科室:****自然**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中心国有土地收储科
联系电话:0779-****563
****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