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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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收费

单位

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费

标准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

****学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

****

****学院

****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办发〔2016〕49号、建质〔2017〕138号

3

****

****学院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

4

****

****学院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工程类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

5

****信息化厅

****学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

****信息化厅

****学院

****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金。标书代写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建设部、财政部

国办发〔2016〕49号、建质〔2017〕138号

7

****

****大学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8

****

****大学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9

****

****大学

****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建设部、财政部

国办发〔2016〕49号、建质〔2017〕138号

10

****

****大学

****事业单位

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1

****

****学校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2

****

****学校

****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建设部、财政部

国办发〔2016〕49号、建质〔2017〕138号

13

****

****学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约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4

****

****学院

****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建设部、财政部

国办法〔2016〕49号、建设〔2017〕138号

15

****

本级

政府部门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不得超****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6

****

本级

政府部门

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7

****

本级

政府部门

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标书代写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8

****信息化厅

本级

政府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1)10GHz以下微波站:40元/MHz/站(发射);

(2)10GHz以上微波站:20元/MHz/站(发射);

(3)有线电视传输(MMDS):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3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

(4)2.4GHz、5.8GHz扩频通信系统:40元/ 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按1MHz收);

(5)450MHz无线接入:500元/频点/基站,250元/频点/基站(“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

(6)3.5GHz固定无线接入:1000元/频点/基站;

(7)短波通信系统:1000元/频点;

(8)集群通信系统:1万元/每频点(全省范围使用),2000元/每频点(全市范围使用);

(9)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MHz-409.5MHz(“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75元/站;

(10)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150元/基站;

(11)民用超短波对讲机:基站、中继台1000元/每频点,移动台100元/台;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

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信部无〔2003〕125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5905-5925MHz头三年免费使用(按照频率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第四年按照标准收费。
气象雷达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对列入国家重大专项,用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地球站,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频率占用费,即地球站125元/兆赫/年(发射);“村村通工程”的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18

****信息化厅

本级

政府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12)900MHz多信道选址系统:基站、中继台1000元/频点,移动台100元/台;

(13)223MHz-235MHz频段:1000元/MHz/基站;

(14)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800元/基站/频点/年;

(15)无线寻呼通信系统:20万元/频点(省区市范围),4万元/频点(地市范围);

(16)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5905-5925MHz:15万元/MHz/年(全省范围使用/10个市(地、州)及以上范围使用),1.5万元/MHz/年(全市(地、州)范围使用),150万元/MHz/年(10个省及以上范围使用);

(17)**雷达、水上交通监视雷达、风廓线雷达和天气雷达等地面台站:参照微波站收费标准;

(18)二次测风雷达、电子探空仪等:气象部门免收;

(19)广播电台:5000元/套节目(省级台),500元/套节目(地级台),100元/套节目(县级台);

(20)电视台:5万元/套节目(省级台),1万元/套节目(地级台),5000元/套节目(县级台);

(21)地球站:250元/站/MHz(发射),Ka频段(17.7-21.2GHz/27.5-31GHz)、Ku频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根据频率实际占用带宽按照500元/兆赫/年标准向卫星运营商收费,终端用户不收取费用。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

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信部无〔2003〕125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5905-5925MHz头三年免费使用(按照频率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第四年按照标准收费。
气象雷达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对列入国家重大专项,用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地球站,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频率占用费,即地球站125元/兆赫/年(发射);“村村通工程”的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19

****信息化厅

****监测站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20

****信息化厅

****监测站

****事业单位

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

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磁环境测试、查找无线电通信故障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

市场调节价

《****物价局关于制定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2〕146号)

21

****

四****检测站

****事业单位

检验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

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

非****财政厅

22

****

四****检验所

二类事业单位

检验检测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子产品检验检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软件测试等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

23

****

****设计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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