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 单位 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
收费 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 |
****学院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2 |
**** |
****学院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办发〔2016〕49号、建质〔2017〕138号 |
|
| 3 |
**** |
****学院 |
公益二类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 |
|
| 4 |
**** |
****学院 |
公益二类 |
工程类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 |
|
| 5 |
****信息化厅 |
****学院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6 |
****信息化厅 |
****学院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金。标书代写 |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办发〔2016〕49号、建质〔2017〕138号 |
|
| 7 |
**** |
****大学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8 |
**** |
****大学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9 |
**** |
****大学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办发〔2016〕49号、建质〔2017〕138号 |
|
| 10 |
**** |
****大学 |
****事业单位 |
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1 |
**** |
****学校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2 |
**** |
****学校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办发〔2016〕49号、建质〔2017〕138号 |
|
| 13 |
**** |
****学院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约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4 |
**** |
****学院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办法〔2016〕49号、建设〔2017〕138号 |
|
| 15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得超****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6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7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标书代写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8 |
****信息化厅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1)10GHz以下微波站:40元/MHz/站(发射); (2)10GHz以上微波站:20元/MHz/站(发射); (3)有线电视传输(MMDS):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3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 (4)2.4GHz、5.8GHz扩频通信系统:40元/ 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按1MHz收); (5)450MHz无线接入:500元/频点/基站,250元/频点/基站(“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 (6)3.5GHz固定无线接入:1000元/频点/基站; (7)短波通信系统:1000元/频点; (8)集群通信系统:1万元/每频点(全省范围使用),2000元/每频点(全市范围使用); (9)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MHz-409.5MHz(“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75元/站; (10)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150元/基站; (11)民用超短波对讲机:基站、中继台1000元/每频点,移动台100元/台;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 |
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信部无〔2003〕125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5905-5925MHz头三年免费使用(按照频率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第四年按照标准收费。 |
| 18 |
****信息化厅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12)900MHz多信道选址系统:基站、中继台1000元/频点,移动台100元/台; (13)223MHz-235MHz频段:1000元/MHz/基站; (14)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800元/基站/频点/年; (15)无线寻呼通信系统:20万元/频点(省区市范围),4万元/频点(地市范围); (16)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5905-5925MHz:15万元/MHz/年(全省范围使用/10个市(地、州)及以上范围使用),1.5万元/MHz/年(全市(地、州)范围使用),150万元/MHz/年(10个省及以上范围使用); (17)**雷达、水上交通监视雷达、风廓线雷达和天气雷达等地面台站:参照微波站收费标准; (18)二次测风雷达、电子探空仪等:气象部门免收; (19)广播电台:5000元/套节目(省级台),500元/套节目(地级台),100元/套节目(县级台); (20)电视台:5万元/套节目(省级台),1万元/套节目(地级台),5000元/套节目(县级台); (21)地球站:250元/站/MHz(发射),Ka频段(17.7-21.2GHz/27.5-31GHz)、Ku频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根据频率实际占用带宽按照500元/兆赫/年标准向卫星运营商收费,终端用户不收取费用。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 |
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信部无〔2003〕125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5905-5925MHz头三年免费使用(按照频率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第四年按照标准收费。 |
| 19 |
****信息化厅 |
****监测站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
|
| 20 |
****信息化厅 |
****监测站 |
****事业单位 |
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电磁环境测试、查找无线电通信故障协商收费 |
协商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物价局关于制定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2〕146号) |
|
| 21 |
**** |
四****检测站 |
****事业单位 |
检验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特种设备检验 |
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 |
非****财政厅 |
| 22 |
**** |
四****检验所 |
二类事业单位 |
检验检测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电子产品检验检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软件测试等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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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 |
****设计院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