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公司”)位于**省**市智造**海力大道北侧。地块**通波北路,隔****集团****公司;南至海力大道,再往南为320国道;西邻衢****公司、**锦****公司和衢****中心;北临汉龙机械、天瑞机械、高昱机械和九州模具等企业。本次调查范围占地面积共计27801.07m2。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历史为工业用地,****管委会计划收购****的地块,根据**智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未来规划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属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规定的工业用地(M2)。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该地块属于丙类地块,责任人应按要求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同级自然**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公司委托,****(以下简称“清科公司”)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导则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资料收集与分析、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地块的采样方案。2024年7月和12月,****公司委托******公司根据采样方案对地块进行了现场采样工作,****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单位分析完成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根据检测结果,结合前期调查工作,清科公司编制了本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单位信息
业主单位:****
报告编制单位:****
采样、分析单位:******公司
2、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公司地块位于**省**市智造**海力大道北侧。地块**通波北路,隔****集团****公司;南至海力大道,再往南为320国道;西邻衢****公司、**锦****公司和衢****中心;北临汉龙机械、天瑞机械、高昱机械和九州模具等企业。依据企业核定用地图,地块界内面积为27801.07m2。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遥感影像确认,本地块内历史上最早(2005年以前)为山地、农田、水塘等;2005年至2006年为荒地,被人工整平,未开发;2006****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于生产厂房建设,主要从事建筑螺丝生产活动。
地块周边邻近区域存在的工业企业主要是东****集团****公司,南侧的**市鑫****公司、****公司和浙****公司,西侧的衢****公司、**锦****公司和衢****中心,北侧的汉龙机械、天瑞机械、高昱机械、九州模具、百胜工贸、****公司和浙****公司。根据第一阶段调查显示,本地块存在受污染的风险,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的初步采样分析阶段。
3、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
(1)采样工作
******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至30日(土壤采样)、7月31日(地下水采样)首次对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点位进行采样。现场共设置14个土壤采样点位(含对照点3个),6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含对照点1个),首次共采集土壤样品60个,其中包含6个现场平行样;采集地下水样品6个(其中W1点位无水,现场未采样),其中包含1个现场平行样。
清科公司于2024年10月编制完成了初步调查报告(评审稿)。2024年11月29日,****环境局委托,****总局****勘查院在**组织召开了初步调查报告评审会。会上专家提出本地块需补充采样点位及完善对照点采样深度等建议,清科公司按照专家意见出具了补充采样方案并经专家确认。
******公司根据补充采样方案于2024年12月28日(土壤采样)、12月31日(地下水采样)对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点位进行补充采样。现场共补充设置11个土壤采样点位(含对照点1个),1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共补充采集土壤样品51个,其中包含5个现场平行样;采集地下水样品2个,其中包含1个现场平行样。
综上,本次调查现场共设置25个土壤采样点位(含对照点4个),地下水采样点位7个(含对照点1个),共采集土壤样品111个,其中包含11个现场平行样;采集地下水样品8个(其中W1点位无水,现场未采样),其中包含2个现场平行样。
(2)检测指标
土壤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 2018)中表1所列45项、pH值、氨氮、银(后续新增点位不测)、锌、总铬、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检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表1常规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银(后续新增点位不测)、总铬、二甲苯(总量)、石油烃(C10-C40)。
(3)评价标准
本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M),土壤使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土壤中无国标的,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非敏感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本地块地下水不开发利用,无饮用途径,地下水质量评估标准使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未制定标准的检测因子,参考《**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二类用地地下水筛选值。
(4)检测与评价结果
本地块土壤中共检测出11种不同浓度水平的化学物质,分别为氨氮、汞、砷、镉、铜、铅、镍、锌、总铬、银、石油烃(C10-C40),pH值范围为6.72~8.74,其他检测指标均未检出,土壤中所有检测指标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中锌和总铬浓度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表A.2非敏感用地筛选值,氨氮浓度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本地块地下水中共检测出21种不同浓度水平的化学物质,分别为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硬度、挥发酚、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烃(C10-C40)、高锰酸盐指数、汞、砷、铅、镉、铁、锰、钠、锌、铝,pH值范围为7.2~7.5,浑浊度范围为1~2(NTU),其他检测指标均未检出,地下水中所有检测指标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其中石油烃(C10-C40)浓度未超过《**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二类用地地下水筛选值。
4、调查结论
综上,本调查报告认为,本地块规划用途仍为工业用地(M2),在调查期间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的各项污染物或未检出,或有检出但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因此,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