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招标采购领域推动改进评标机制和异常低价问题甄别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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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标采购领域推动改进评标机制和异常低价问题甄别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共**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落实《****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办公厅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的精神,促进招标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招标采购营商环境,决定在全市推动改进评标机制和异常低价问题甄别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标采购需求管理

招标(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招标(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要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对招标采购项目合理分类分包。鼓励招标(采购)人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或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费用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招标(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等招标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人应当要求投标人或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

招标(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科学合理选择评标方式,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确定评标标准。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等项目选用最低投标价法的,采购文件中应突出技术因素,并相应增加权重。

招标采购项目应****委员会成员人数,鼓励投标(采购)人推进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提升评标质量效率。

三、强化招标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情形

招标(采购)人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

招标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或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投标人或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招标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4.****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或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二)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流程

1.工程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投标(响应)报价低于招标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评标委员会应判定为无效报价。

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或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

3.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四、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责任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出现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作出处理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各招标(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履行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认真执行,积极探索,切实将本通知规定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市****发展局 ****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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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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