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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旭琴:
2019年10月11日,征收部门**市**区土****办公室(现****)与你签订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编号:****),你位于**区丽青路69号被征收房屋中共有33.33平方米由原住宅用途认定改变为商业用房进行补偿,但对改变用途部分房屋的土地收益金未扣除。根据《**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被征收房屋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应当扣除土地收益金。
基于土地收益金缴纳事宜,本单位于2025年4月7日作出《决定书》(见附件),现因无法以直接送达和其他方式送达,故本单位决定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该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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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