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中金****公司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5-06-27 17:10 至 2025-07-12 17:10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6666.70 | |||
| 工业活动历史 | 2005~2014年 | 活动历史 | **县****公司,废矿物油再生加工生产 | |||
| 2014~2017年 | 活动历史 | **县****公司,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和转运 | ||||
| 2017~2023年 | 活动历史 | 衡**辉废矿****公司,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和转运 | ||||
| 地块规划用途 | 集体建设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县大浦镇炉铺村 | |||
| 经度 | 112.000000 | 纬度 | 26.000000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05-01 至 2025-06-27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中金****公司 | 单位联系人 | 王阿锦 | 单位联系电话 | 191****1319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公司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刘兴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8****5945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企业 | 土地使用权人 | 衡**辉废矿****公司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刘兴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8****5945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市**县大浦镇炉铺村1组 | |||||
| 报告主要结论 | 调查结论 1地块概况 ****地块原位于**县大浦镇炉铺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2°47′57.02″,北纬26°59′46.65″,厂区门口坐标为:东经112°47′56.4″,北纬26°59′45.79″。门口位于厂区南侧,紧邻现有乡道,距离S336省道750m,距离**镇集镇区1.4km,距离**县城16.7km。衡**辉废矿****公司原主要从事废矿物油的收集、贮存及周转,地块涉及的特征污染物主要包括石油烃、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锌、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苯并[g,h,i]芘等。 根据**经开区规划,本地块暂未规划用途,本次调查按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污染风险进行评价。 2土壤调查分析结论 根据布点方案,本次总计设置8个土壤监测点位,现场实际钻探8个土壤监测井,但1C02监测点钻探下全部为基岩层,无土壤样品,偏移1m后重新钻探,依旧为基岩层,因此总计监测7个点位柱状样,其中1B01、1D01、1E01、1E02等4个点位钻探深度为3.5m,每个点位采集3个柱状样,分别为0~50cm、50~175cm、175~350cm各层采集混合样;1B02、1C01、1D02钻探深度为2.5m,每个点位采集2个柱状样,分别为0~50cm、50~250cm各层采集混合样。根据监测结果,锌、苯并[g,h,i]芘、锰、硒、铊、氟化物、1,2,4-三氯苯、苯酚、2,4二甲酚、2,4二氯酚、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等因子均能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其余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 3地下水调查分析结论 根据布点方案,总计设置4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其中2C01监测点位无地下水露出,偏移1m后采样仍然无地下水露出,因此本次总计采集3个地下水样品,根据监测结果,所有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 4综合结论 本次根据布点方案进行采样调查,总计采集18个土壤样品、3个地下水样品,根据监测结果,所有土壤监测点位各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所有地下水监测点位及各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均无超标现象,说明地块未受到污染,地块调查到此阶段结束,无需进行下一阶段详细调查,本次调查报告结论认为地块未受到污染,可回收后按照规划用途转用。 建议 (1)建议后期对地块内建构筑物进行拆除过程加强施工管理,防止拆除工程施工对地块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 (2)对地块加强管控,在转用前设置围挡、标识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块,避免其他活动造成地块污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