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审批
甘肃-定西-渭源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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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6 09: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

(二)公共基础设施;

(三)农业农村和乡村**;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

(六)社会管理;

(七)国家安全;

(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投资资金,以财政拨款形式,由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对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资****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资本金,由政府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或主体之一组织建设。资本金注入所形成的对应资产属于国有资本,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限额或比例安排投资补助。投资补助所形成的对应资产属于项目法人(单位)。

(四)****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贴息所形成的对应资产属于项目法人(单位)。

政府投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政府投资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实施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并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政府产业扶持政策受理资金申请报告,根据财力和项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安排资金,做到精准定向补助;对项目不再审批和评审。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规划和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以及预算内基建资**排等综合管理职责,按照****政府投资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县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政府投资行业管理职责,按照****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由****作为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为项目法人。

采取资本金注入,由企业承担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企业为项目法人。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项目法人(单位)为****的公益性项目,****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和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可实行项目代建制,由代建机构代行项目法人(单位)职责,依照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规定选择、委托具备相应建设管理能力的单位承担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代建机构履责情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项目是否采取代建制、代建机构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重大项目应当带头推行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第十一条 **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是政府投资管理的综合应用平台。各部门应当****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审批、计划编制、调度监管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时,应当首先查验项目是否具有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代码真实性,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对没有代码、未通过代码核验的项目,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法人(单位)。有关项目申报材料、审批文件中应当标注项目代码。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以及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县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统筹衔接行业发展规划、三年财政规划,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自然**、生态环境等部门,****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强化保障,优先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环境准入等要素条件,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且已启动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统筹平衡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法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及审查报告;

(二)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意见;

(三)节能审查意见;

(四)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资金筹措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政府和社会资本**(PPP)方式投资建设的,参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并依法合规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达到相应深度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部门重点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向可研审批部门报告,可研审批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直接核减后予以核定,也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隶属关系、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县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根据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和省、市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查)的项目,按程序报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由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权限内本行业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投资项目管理,其中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由县住建部门审批,农林水利项目分别由县农业农村、自然**、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分别由县教育、卫生健康、文体广电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农村公路项目由县交运局审批,国外贷款项目由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

(四****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农村公路),以及政府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权限,国家及省、市、县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审批依托在线平台实行并联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各环节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政府投资项目,在依法依规原则下,可以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5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且资金已落实的项目,可以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生态环境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三)国家及省、市、县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修改资料延时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所需时间。对需要报请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县直对口部门负责跟踪协调衔接,争取尽早获批。

第二十三条 已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申请以资****政府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仅变更项目法人(单位)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新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变更文件,按照及时、简易的原则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没有制定资**衡方案的项目或超过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第三章 前期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项目前期费是县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且已启动前期工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及审批等方面的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使用范围包括:

(一)纳入国家和省、市、县中长期规划的项目或已获得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政策和资金投向,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或重大影响,需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纳入全县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项目;

(四)符合国家政策和资金投向,拟申请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及其他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规划编制和其他项目。

第二十六条 县属项目前期由项目实施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在研究国家政策、投资导向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县发改部门,由县发改部门综合研判,按轻重缓急程度,提出意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发改部门牵头,行业部门或乡镇参与,委托第三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提交获取代码后,由县发改部门依据评审意见对可研报告进行审批。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核准。达到国家及省上必须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覆盖咨询、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全过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采用标准化范本,严格界定、规范约束各方权利和义务,重点明确双方违约条件和责任,防范管控好合同风险。合同约定范围的事项,不得随意变更。因投资调整等客观原因确需导致合同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补充合同形式签订。

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作为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合同执行情况为重点,****政府投资管理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制度。项目法人(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规定应当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法人(单位)是投资控制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全过程的投资管理。实行代建制的,由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设计、勘察、咨询评估、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参与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投资控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政府投资资金,不涉及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可以直接核定调整概算。

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线性工程变更部分选址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以上情形中,调整****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机构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核定。原审批部门经专业评审及履行一定程序后,作出是否同意核定调整概算的决定。其中,追加政府投资资金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应先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待审计核定后,****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审批。

确需变更增加投资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项目行业主管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审查后,****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同意后进行变更。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因资金筹****政府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单项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竣工价款结算办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审批手续。财务决算不符合投资计划、投资概算核定等文件要求的,不予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当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物业权属及资产登记手续。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并将资产使用权移交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移交当月内计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务。使用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管,接管后立即对项目设施进行管护,避免建管脱节。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项****政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转移、挪用、挤占和截留项目资金。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财政衔接推进乡村**补助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按照《**县财政衔接乡村**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细则》《**县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账由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审批单位牵头组织阶段性验收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单次报账金额在100****政府行业分管副县长审批,单次报账金额在100万元(含100****政府行业分管****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批,财政部门拨付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项目报账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阶段性验收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核,经县政府行业分管****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批拨付);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以外的其它项目资金(如:各种补贴、补助、购置经费、工作经费等)报账,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分管财政副县长同意后,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县财政局应当每月将****县政府常务会议通报一次。

(一)资金预付。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结束,合同签订,开工许可证办理后,经项目单位申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资料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行业分管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预付不超过到账专户资金30%的项目启动资金。

(二)阶段性报账。项目完成主体工程后,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料审查、组织阶段性验收,并出具阶段性验收意见书(明确项目进度、完成建设内容和申请报账金额)后,项目单位按程序申请报账,报账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90%。

(三)竣工报账。项目竣工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审批部门(为初设或实施方案审批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项目单位按程序组织报账,财政部门审核扣除专户5%质量保证金后拨付资金,项目累计报账总额不得超过审计报告核定的相关金额。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政府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将政府投资项目纳入调度管理,定期督导检查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项目重点难点卡点问题,研究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系统化的专项监管机制。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向投资计划下达部门、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资金拨付申请。投资计划下达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核查核定后进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动配合审计、稽察、督查、评估督导等工作。应当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开工、进度及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工程实施进度、调度事项落实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行****政府投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履行监管责任,****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应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诚信管理,对参与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执业情况,纳入**省统一的公共信用平台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参与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7年3月17日印发的《**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渭政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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