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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对中核汇能****县海尾镇90MW渔光互补光伏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传真:****8139
通讯地址:**县**大道58号行政办公****服务大厅
邮编:5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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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核汇能****县海尾镇90MW渔光互补光伏项目 | 昌行审批字〔2025〕175号 | 2025-06-27 | **省**县海尾镇三联村 | 关于批复中核汇能****县海尾镇90MW渔光互补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无公章).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