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于继铭等二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局****支队(联系人:******局****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局****支队
2025年06月27日
附: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 1 | 于继铭 | 410727********1575 | 2025年4月26日9时11分许,于继铭驾驶浙G0673U小型普通客车在03省道152K+400M祝家村人脸卡口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网车辆查询信息、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违法图片等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整的处罚并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0673U小型普通客车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
| 2 | 毛丰青 | 330881********4914 | 2025年4月26日08时31分许,毛丰青驾驶浙H589P1号轻型栏板货车在**市**区华丰路华金街卡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违法查询记录、现场照片、机动车强制报废公告、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等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整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H589P1号轻型栏板货车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