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童虎卫、吴俊强等两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局****大队(联系人:******局****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分局
2025年06月27日
附: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 1 | 童虎卫 | 330719********3171 | 2025年05月07日14时57分许,童虎卫驾驶浙G705H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市**区南二环门口塘人脸卡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精密智控预警,被交警查获。经查,童虎卫通过电话通知追处主动到案,且在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记录。 |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违法图片、查获经过、人员档案、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网车辆查询信息、交通违法记录详细信息查询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
| 2 | 吴俊强 | 330725********6212 | 2025年5月1日8时31分许,吴俊强驾驶浙G225M1小型轿车在**市**区孝顺镇低让线低田大桥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吴俊强本次违法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的,****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 违法处理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网车辆查询信息、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违法图片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