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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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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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府发〔202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关于泸205井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的预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胡家镇**村5组的集体土地0.3650公顷。我府组织自然**、财政、农业农村、人力**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泸205井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于2025年6月27日发布,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发布,并在****门户网站(https://www.****.cn/lcs/zwgk/zwgk.shtml)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将在**省征地信息公**台(网址:http://202.****.138/zd/zdplatform/Index.html)主动公开。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

六、在申请土地征收前,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等情况,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泸205井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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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


附件

泸205井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关于泸205井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的预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胡家镇**村5组集体土地,合计0.3650公顷。其中,农用地0.365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泸205井项目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关于公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隆府通告〔2023〕4号)执行。胡家镇**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0600元/亩。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公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函〔2024〕111号)规定标准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4人,其中,胡家镇**村5组安置人数为4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

六、其他

上述标准如在有****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前,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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