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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475-****849、****865(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475-****849
通讯地址: **市新**阿古拉大街与门达路交汇处 邮 编:028000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日期 |
| 1 | ****关于霍林****公司彩钢钢结构加工制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通环审〔2025〕49号 | 2025年6月23日 |
| 2 | ****关于内蒙****公司年产6万吨金属熔剂、10万吨金属添加剂、10万吨合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通环审〔2025〕50号 | 2025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