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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信访件编号 | 所属县市区 | 详细地址 | 举报内容 | 调查核实情况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 1 | **** | **县 | **市**县严道街道两河**悦江府对面两河**三期楼盘 | 反映**市**县严道街道两河**悦江府对面两河**三期楼盘周末施工产生严重的噪音。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现场调查核实,投诉反映的两河**三期楼盘实为**县两河**(**府、荥河赋、汇锦坊)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单位为****,施工许可证号511********1290201。 二、现场核实情况 关于**市**县严道街道两河**悦江府对面两河**三期楼盘周末施工产生严重的噪音,该情况属实。 2025年6月23日,工作组在工地外围使用手持噪音检测器进行实地测量,经初步检测噪音值约61分贝,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昼间排放限值(70分贝)的要求,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对周边住户的正常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 |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黄雄 责任单位:****建设局 责 任 人:****建设局局长牟涛 6月23日,****政府副县长黄雄全程****建设局等部门开展投诉案件处置工作。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整改情况: 问题的处理情况。****住建局督促****调整施工作业时间,要求将作业时间调整至早上8: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周末尽量不安排高噪音作业。 3.为防范类似问题出现,****住建局加强日常巡视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合理安排工期,减少夜间、节假日等敏感时段的噪声施工频率,加强施工文明管理。 | ||
| 2 | SD20LD0621YA02 | **市雨** | **市雨**南四路20****供销社家属房 | 反映**市雨**南四路20****供销社家属房化粪池长期渗漏到地面以及**厂小区,****社区、信访局反馈无果。 |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为**市雨**南四路20号康藏路484****供销社宿舍),占地面积1.1亩,建筑面积2556平方米,共1栋4个单元,主体高度21米,共41户,该小区共有1个化粪池(地下)小区无物业,有自管委。 (二)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反映**市雨**南四路20****供销社家属房化粪池长期渗漏到地面以及**厂小区,****社区、信访局反馈无果”问题。 经现场核查,****供销社家属楼,与**厂小区仅一墙之隔。工作人员打**粪池井盖检查,发现化粪池整体结构完好。抽空化粪池后再次核实,发现池壁和池底均未出现明显裂缝、破损等情况。对化粪池周边地面进行勘查时,也未发现因渗漏点及积水、污水痕迹等异常现象,且化粪池粪污收集管道无破损问题。 供销社会定期(每年至少两次)聘请专业人员对化粪池进行清理,并将清理****处理厂处理。化粪池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并无堵塞情况。两个小区围墙连接处也未发现污水溢出情况。据向保安及周边群众了解得知,暴雨时期,由于雨量较大,两个小区围墙连接处排水沟偶尔会出现雨水排泄不畅的现象,但不存在粪水冒出的情况。 ****社区、信访局反馈无果的问题,经向社区核实,前期有个别业主反映此事,****社区多次到现场查看,并无粪水溢出的情况。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 责任领导:区政府副区长彭晓东;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责任人:区住建局局长杨波。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人整改情况。 ****供销社2025年6月23日,****公司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已清掏完成。(立行立改) 二是督****公司分别加强对排水管道的日常巡查与维护,每月至少开展1次排水管道全面巡查,重点检查雨水篦子、排水口、粪污收集管道,化粪池管道连接处等易堵塞部位,详细记录巡查时间、巡查人员、管道状况等信息,建立专项巡查台账。 三是督****公司加强宣传,提高小区居民的环保意识,倡导大家共同维护小区的排水设施,不随意丢弃垃圾到排水口。 | ||
| 3 | SD20LD0621YA03 | **县 | **市**县体育公园 | 反映**市**县体育公园对面河边的垃圾压缩站长期有严重的臭味,污水渗漏到河道内,认为选址在河边不合理。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垃圾压缩站”实为******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临溪公司”)的环卫机具站,位于**县佛子岩(体育公园对面),主要从事环卫车辆停放及环卫设施设备清洗消杀。临溪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26MAD79RY302,经营范围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绿化管理等。 二、现场核实情况 (一)关于“垃圾压缩站长期有严重的臭味”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6月22日,现场检查时,环卫机具站内停放有垃圾清运车辆,站内无垃圾压缩设施。因近期天气炎热,机具站内确能闻到异味。 (二)关于“污水渗漏到河道内,认为选址在河边不合理”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处环卫机具站距河道约20米,中间有四车道公路相隔。机具站内有独立排污管道,清洗垃圾车辆的污水进入三级沉淀池(96立方米)暂存,后由****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6月22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三级沉淀池有污水外溢情况,也未发现有排污管道将污水排放到河道的情况,但存在清洗污水转运台账不健全问题。 |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局局长杜斌 责任单位:****执法局、****环境局、****办事处 责任人:****执法局局长杨继磊、****环境局局长李呈祥、****办事处主任单忠武 从6月22日开始,****政府副县长、**局局长杜斌全程督促、督导有关部门开展投诉案件处置工作,并提出相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了该信访件相关处置工作。 ****公司及时对垃圾车辆和垃圾箱体进行全面冲洗、消杀、除臭,每日不低于三次,以减少异味的产生。(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公司加强清洗污水管理,建立好转运台账,严禁清洗污水进入外环境。(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执法局****公司环卫机具站巡查监管,确保其按要求规范开展各项工作,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长期坚持) | ||
| 4 | SD20LD0621YA04 | **市雨** | **市雨****街道领地观江府 | 反映**市雨****街道领地****商铺向小区内开窗排放天然气废气以及油烟,9栋楼下夜间至早上9点存在电流声,影响住户正常生活。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为**市雨**领地观江府小区(以下简称“观江府”),该小区位于**省**市**街道**南路1号,于2018年10月开工建设,2020年12月竣工交付,开发商为**唯****公司,物业公****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领悦物业”)。观江府共16栋22个单元858套(其中:住宅800套,商业58套)。领悦物业于2010年成立,注册地为**市雨**姚桥新区附2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2018年11月通过与**市唯****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入驻观江府。 二、现场调查情况。 1.关于“反映**市雨****街道领地观江府楼下的多家店铺向小区内开窗排放天然气废气以及油烟”的问题。 经现场核查,该小区仅观江府9****商铺(猪脑壳特色中餐馆)向小区内开窗,该窗口为天然气管道安全通风口,该商户安装有油烟净化设施。该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9栋楼下夜间至早上9点存在电流声,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问题。 经工作调查组现场核查,观江府9栋楼下周边未发现电流声,经排查噪音来源为9栋****商铺安装的油烟净化器,该油烟净化器因未定期进行清理维护,使用时会产生设备运行噪音。该餐馆早上未营业,夜间营业时油烟净化器会产生一定噪音,营业时间最迟到23点,经走访周边住户,早上无设备运行噪音。该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区政府副区长彭晓东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责 任 人:区住建局局长杨波 2025年6月22日,****住建局工作人员李江涛,****执法局工作人员秦志刚、雨**经科局副局长陈洪武、雨****街道工作人员牟永等同志组成的工作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一)关于“反映**市雨****街道领地观江府楼下的多家岗铺向小区内开窗排放天然气废气以及油烟”的问题。 ****住建局督促物业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频次与力度,建立“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机制。 ****社区、****商铺经营者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废气和油烟排放相关法规和环保知识,引导其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同时,在小区内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提高居民对环保问题的认识和监督意识,形成全民参与环保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关于“9栋楼下夜间至早上9点存在电流声,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问题。 一是6月22日****公司督促9栋外商铺(猪脑壳特色中餐馆)立即安排专业人员对油烟净化器维修清理。同日,商家已聘请专业人员对油烟净化器进行清理和保养,清理保养后设备运行基本上无噪音。(2025年6月22日整改完成) ****公司与社区联合,在小区内开展噪音危害及相关法规的宣传活动,向居民普及噪音防治知识。同时,向商铺经营者着重强调合法合规经营、减少噪音污染的重要性。对****商铺,发放提醒告知书,要求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以免影响住户的正常生活。 | ||
| 5 | SD20LD0621YA05 | 雨** | **市雨**香**路17号 | 反映**市雨**香**路17号氮肥厂****公司的货车夜间(凌晨3:00-5:00)进场后产生严重的噪音,****公司开设在小区内不合理,****公司搬离小区。 |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核查,被投诉对象实为****物流部(悬挂博驰物流招牌的店面)和**市江****公司(悬挂江池物流招牌****公司。方成物流的负责人为方某某,经营范围:货运代办;江池物流的负责人为朱某某,其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转运业务除外),普通货运,信息配载,仓储服务,货物装卸。****公司的店面,是由陈某(个体****公司位于雨****社区香**路17****肥厂家属房,面积4000余平方米)后转租给方某某和朱某某。该场地与斗胆小区(公租房)相邻。 二、现场核实情况 关于反映“**市雨**香**路17号氮肥厂****公司的货车夜间(凌晨3:00-5:00)进场后产生严重的噪音,****公司开设在小区内不合理,****公司搬离小区”的问题。 2025年6月23日,****运输局前往现场查看,现场停有多辆**籍载货车辆,有叉车在来回卸货,也有货运三轮摩托车在转运货物,现场有叉车启动及货物摩擦车厢的声音。经询问方成物流、江池宅急送负责人,公司主要从事货物接收转运业务,每日凌晨外地载货车辆将货物送到站点,并按照**街道办要求,于早晨7时以后再进行卸货。但货车****公司后将车辆停靠进场地时开关卷帘门过程中将产生较大噪音。经走访相邻的斗胆小区(公租房)住户,反映其噪声确实影响到群众休息。经现场查看,方成物流和江池宅急送经营场所未在小区内,****肥厂家属房改造的门面房,与斗胆小区(公租房)相邻。经查阅货物中转企业开设场所相关规定,未找到关于货物中转企业开设限制的相关规定。 综上,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白涛;责任单位:****运输局;责任人:****运输局局长李德洪。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运输局在2025年6月23日约谈场地租用人陈某和方成物流、江池宅急送负责人方某某、朱某某三人,****公司自2025年6月23日起明确外来货运车辆早7时后才能进入站点停靠、开展卸货作业的要求,并且在卸货过程中降低噪音。二是加强周边群众对法律法规认识的宣传工作,并向周边群众提供举报途径;三是增加走访周边群众密度,了解两家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 ||
| 6 | SD20LD0621YA06 | **县 | **市****社区 | **市****社区福****公司生产时排放恶臭气体;****公司排放气体存在大量的塑料味,严重影响周边村民正常生活,****公司整改,减少异味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1.群众反映的福****公司为**福****公司(以下简称“福鞍公司”****工业园区大坪乡毛山村4组,于2019年5月****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主要从事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和销售。福鞍公司一期“年产4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高温提纯生产线建设项目”和二期“技改建设年产2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高温提纯生产线项目”分别于2019年和2021年取得环评批复,共建设石墨化生产线6条,其中1-2#石墨化生产线于2021年7月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3-4#石墨化生产线于2022年11月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5-6#石墨化生产线因市场因素未启用,暂未验收。2020年8****环境局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825MA67WR0C0A001U。 2.群众反****公司为天****公司(以下简称“杰飞公司”),****工业园区大坪乡大坪村4组,于2017年11月****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废旧轮胎收购,橡胶粉生产销售。该公司“橡胶粗加工生产项目”于2018年8月取得环评批复,建有3条橡胶粗加工生产线,2020年8月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2020年8****环境局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69240M001V。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25年6月22日,副县长周雅军同志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并成立调查工****公司****公司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情况如下: 1、关于“福鞍公司生产时排放恶臭气体”问题。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2025年5****公司3-4#石墨化车间门窗破损导致少量烟气散排,车间周围存在一定异味,该公司赓即按要求进行整改,已完成修复。现场检查时,福鞍公司3#石墨化线生产,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主要由石墨化工序产生,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经脱硫塔处理后排放,符合环评、验收要求。配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废气排放口排放烟气无异常现象,****公司厂界和周边环境进行了巡查,未闻到明显异味,车间门窗无破损现象。该公司废气****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实时传输在线监测数据。经调阅企业2025年以来及当日在线监测数据,废气日均值排放浓度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2025年6月13日,****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有组织废气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天环监字[2025]0605号)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在国家排放标准范围内。 ****环境局2024年至今,对该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7次(其中有组织废气监测2次,无组织废气监测1次,居民敏感点环境空气监测1次,同时监测无组织废气和居民敏感点环境空气1次,同时监测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和居民敏感点环境空气2次)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排放各项污染物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相关限值要求;居民敏感点环境空气中硫化氢、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相关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等指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关限值要求。该公司2024年至今,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2次,经查阅监测报告,废气排放均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2、关于“****公司排放气体存在大量的塑料味,严重影响周边村民正常生活”问题。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环评要求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2025年4月,****环境局执法人****公司存在生产车间门窗部分破损,轮胎破碎、磨粉工序密闭不严等问题,场内存在一定异味。该公司按整改要求已完成生产车间破损门窗修复;对轮胎破碎处大门、磨粉工序进一步密闭;更换了活性炭。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密闭车间内用切条机进行轮胎破碎作业,磨粉工序未生产,经查阅活性炭更换台账,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布袋除尘器布袋无明显积尘,活性炭未发现堵塞情况。车间内堆放有轮胎和产品(轮胎粉)有异味,对该公司车间厂界及周边环境进行排查,未闻到明显异味。2024年至今,该公司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3次,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均在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范围内。2024年至今,****环境局委托第****公司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排放各监测1次,根据监测报告显示,废气排放在国家排放标准范围内。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周雅军; 责任单位:****科技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局、****政府; 责任人:****科技局局长刘志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高啸、****环境局局长王鲸渊、****政府镇长查向伟。 (一)行政处罚情况:无。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由县经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公司****公司加强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生产期间废气有效收集处理,稳定达标排放。(长期坚持) 2、由县经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公司****公司加强车间密闭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长期坚持) 3.****公司生产工况恢复正常,磨粉工序恢复生产后,****环境局对该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性检测,(2024年7月15日之前完成) | ||
| 7 | SD20LD0621YA07 | **县 | **市**县大树镇 | 反映部门形式主义回复,实际问题未解决、个人****政府,建议养殖户将污水排放到料林乡三道沟1组半山腰的堰渠内,夜间再打开缺口向下游排放。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接群众反映问题后,大树镇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沿干河沟全面开展排查,共排查养殖户(场)9****养殖场4家、一般养殖户5家),并对这9家养殖场的粪污处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现场核实情况。 1.关于“反映部门形式主义回复,实际问题未解决”的问题。自**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察组进驻**以来,我县从6月11日开始办理省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接到信访件后,我县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立即组织行业主****政府成立工作专班,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处理工作。由于交办的信访件无投诉人基本信息,工作专班不能与投诉人直接联系,不能针对投诉人反映的具体位置和具体问题开展精准调查,只能进行全面摸排,并根据摸排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同时,由于群众反映的排污问题存在瞬时性,且这种瞬时性不可重复,导致现场调查核实缺乏完全的精准性,所以我们只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进行回复。因此群众反映此问题部分属实。 2.反映“个人****政府”的问题。投诉人信息是受保护的,省督察组交办信访件时已隐去其具体信息,办件单位无法知晓投诉人的情况。办件单位收到信访件后,根据投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排查对象与投诉人无关。因此,群众反映该情况不属实。 3.反映“建议养殖户将污水排放到料林乡三道沟1组半山腰的堰渠内,夜间再打开缺口向下游排放”的问题。根据《**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养殖粪污需进行**化利用,不能直接排放到外环境,污染环境。 综上,反映“反映部门形式主义回复,实际问题未解决、个人****政府,建议养殖户将污水排放到料林乡三道沟1组半山腰的堰渠内,夜间再打开缺口向下游排放。”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 孙瑞泽 责任单位:****政府 责任人:****农业农村局局长刘勇、****政府镇长骆泓蛟。 关于“部门形式主义回复,实际问题未解决、个人****政府,建议养殖户将污水排放到料林乡三道沟1组半山腰的堰渠内,夜间再打开缺口向下游排放。”的处理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组织镇、村干部定期对辖区内养殖户(场)和河沟进行巡查,特别是针对可能发生的夜间偷排问题,切实加强夜间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6月中旬开展夜间巡查以来,暂未发现粪污直排情况。二是农业农村部门继续加强对养殖户(场)畜禽粪物**化综合利用指导,确保畜粪**利用到位,不外排造成环境污染。 | ||
| 8 | SD20LD0621YA08 | **县 | **市**县富林镇人民路122号 | 反映**市**县富林镇人民路122****社区没有设立垃圾桶,导致居民长期乱扔垃圾,要求进行整改。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社区,辖区面积约2平方公里,辖14****小组,21个小区,常住居民5300户、16270余人。 二、现场核实情况 6月22日,****建设局、富林镇开展现场核查。经查,****社区共设置生活垃圾箱58个,不存在没有垃圾桶情况。**县富林镇人民路122****社区办公地点,该点位周边上下左右方圆150m范围内设置垃圾箱5个,能满足居民丢弃生活垃圾所需。同时,由于部分垃圾桶摆放位置远以及部分居民环保意识不到位,偶尔存在垃圾未入垃圾桶情形发生。综上所述,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欧云鹏 责任单位:****政府 责 任 人:****建设局局长余尧 整改情况:****社区设置生活垃圾箱位置,再结合群众出行路线,人口居住状况,6月23日对垃圾桶位置进行调整;二是富林镇、**县住建部门继续加强对群众爱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让环境保护全民行动起来,共同爱护我们的家园,形成人人爱环境,人人参与保护环境的大格局。 | ||
| 9 | SD20LD0621YA09(重复信访件:SD20LD0619YA31) | **市雨** | **市雨****街道翡翠公园 | 反映**市雨********商铺硬化绿地外摆桌椅,将垃圾桶摆放在人行道,产生较大异味。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为**市雨**春晖路12号翡翠公园小区(以下简称“翡翠公园”),该小区于2021年开工建设,2023年竣工交付,开发商为**市正博置****公司,物业公司为****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领悦物业”)。翡翠公园共10栋10个单元1225套(其中:住宅1086套,商业139套)。领悦物业于2010年成立,注册地为**市雨**姚桥新区附2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才。2021年5月通过与**市正博置****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入驻**翡翠公园。此件与本轮SD20LD0619YA31重复。 二、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商铺硬化绿地外摆桌椅”的问题。 经核实,**翡翠公园小区1栋、2栋、3栋、5****商铺外公共绿地进行了硬化处理外摆营业,涉嫌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2024年10月8日和10月25日,****住建局****执法局移交线索,函请依法查处。****执法局已对侵占绿地商家进行了罚款处理,并责令相关商家强制恢复原状。目前,相关商家正对侵占的绿地进行恢复,预计7月中旬能全面恢复。该问题属实。 (二)关于“****商铺将垃圾桶摆放在人行道,产生较大异味”的问题。 6月18日,雅****支队**大****商铺开展了全覆盖检查,部分商铺将垃圾桶放置在人行道上。****商铺立即整改,将垃圾桶移至合适位置,并对周边环境进行清洁消毒。同时,对商铺负责人进行宣传教育,着重强调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规定的重要性。目前,涉事商铺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该问题属实。 | 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彭晓东 责任单位:****住建局 责 任 人:****住建局局长杨波 2025年6月22日,****住建局副局长吴诚,****执法局副局长张建勇、雨****街道办副主任李洪庆等组成的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一)关于“****商铺硬化绿地外摆桌椅”的问题处理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对翡翠公园10家侵占小区绿地商户进行行政处罚,总计处罚金额3.7万元。行政处罚文书编号:雅城罚决字〔2025〕第014号至019号、雅城罚决字〔2025〕第021号至027号。 2.责成被投诉人整改情况。 一****执法局责成侵占绿化商家按照绿化恢复方案,加快侵占绿地的绿化恢复工作,在7月中旬前,全面恢复侵占的绿地。 ****住建局****公司加大对该区域的巡查力度。一旦发现商家存在硬化绿化带等违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确保此类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切实维护好小区的绿化环境与公共秩序。 (二)关于“****商铺将垃圾桶摆放在人行道,产生较大异味”的问题处理情况。 一是执****商铺建立长效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垃圾桶的日常清理和维护,定期对垃圾桶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异味产生。 二是要求领悦物业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增加对人行道等区域的清扫频次,及时清理垃圾和杂物,保持环境整洁。同时,****商铺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提高商铺的环保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规定。 三****执法局将加大对该区域的巡查执法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 | ||
| 10 | SD20LD0621YA10 | **县 | **市**县富林镇青富村2组 | 反映**市**县富林镇青富村2组的养殖场以及散户直接将污水排放到荒地以及河沟内,河沟的水汇集到饮用水源,严重影响该村村民生活用水。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核查,**县富林镇青富村2组共有145户,589人,耕地面积360亩。1.种植情况:主要种植枇杷180亩,玉米20亩,李子90亩,黄果柑70亩。2.养殖情况:散养户103户,生猪存栏共计210头;养殖专业户1****养殖场),生猪存栏160头。3.水源情况:2023年已完成集中供水管网建设,目前实行阶梯水价,保障青富村2组群众清洁用水问题。因村民生活习惯,以前常用的地表浸水点仍在使用,该浸水点处在村道农户旁。 二、现场核实情况 关于“**市**县富林镇青富村2组的养殖场以及散户直接将污水排放到荒地以及河沟内,河沟的水汇集到饮用水源,严重影响该村村民生活用水”问题。 经查,青富村2组散养户均有化粪池,粪肥一般在自留地进行消纳;陈俊养殖场配有320立方化粪池,废水进入沼气池,干粪一般用三轮车进行转运,与养殖户签有消纳协议,养殖体量小,不存在过量消纳的问题,****养殖场均未发现粪水渗漏和粪污管道直排到荒地以及河沟内,该情况不属实。经走访周围群众,青富村2组耕地系砂壤土,保水、保肥性能较弱,畜禽粪肥**化还田时易对地表水造成影响。村民实际反映在果木、蔬菜追肥季节,偶有发生施肥不规范行为,废水还田时无人值守,浇灌过多,透过泥土渗透后,对地表水产生影响,带有异味;青富村2组河沟是深沟(辖区有一大一小两条沟部分经过,除下雨季外,其它时间均为干沟),位置低于村民聚集点,且现已干涸,不是村民的饮用水源,不影响村民生活用水,工作组现场查看了群众自发选用的浸水点及周围,未发现有养殖粪污排入该点情况,经查该点位未纳入**县分散性备案水源点范畴,只适用于解决生产灌溉用水;现****养殖场无堆粪场,近期抽粪时有少量粪污遗漏在化粪池旁未作处理。 综上,该问题举报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总畜牧师李敏、县政府副县长孙瑞泽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主办 关于该问题的处理情况: 一是督促该村完善村规民约,利用微信群和无人机,在废水还田时及时提醒监督,防止废水还田时漫灌,影响地表水。(长期坚持) 二是积极引导村民使用集中供水,并在浸水点设置标识标牌,明确该处水源只适用于农业生产灌溉。(长期坚持) ****养殖场加强日常清洁管理维护,及时清理抽粪时遗漏的畜粪,在7月15日前建好堆粪场,确保还田过程中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整改时限:2025年7月15日前 长期坚持) | ||
| 11 | SD20LD0621YA11 | **县 | **市**县九襄镇 | 反映1、**市**县九襄镇马家湾鑫垚建材的剪切机、**吊、断钢机工作时长期产生较大噪音;2、九襄镇干溪坝淑琼建材占用108国道线堆放建材,机械工作时产生较大噪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3、****中队对面售卖河沙,****商铺,装载时产生大量的扬尘、噪音,造成环境脏乱差的问题;4、九襄镇周家村游志云建材,鑫荣建材占用耕地私自搭建彩钢棚,造成环境污染、噪音污染的问题;5、九襄镇木槿村9****医院对面快递站外面是单行道,市民取快递时车辆乱停乱放,导致交通堵塞严重,要求进行整改。 | 2025年6月22日,****政府副县长、县**局局长王瑛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1. 群众反映的“九襄镇马家湾鑫垚建材”,具体为“****经营部”,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23MA676UWF60”,属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经营者“杨某某”,经营场所为“**县九襄镇交通南路78号”,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不含木材)”; 2. 群众反映的“九襄镇干溪坝淑琼建材”,具体为“****经营部”,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23MA68BGE91P”,属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为2014年5月19日,经营者“唐某某”,经营场所为“**县九襄镇大庄村1组5号”,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 3. 群众反映的“****中队对面售卖河沙,****商铺”,具体为“****经营部”,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23MA7K71GC96”,属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经营者“李某某”,经营场所为“**省**市**县唐家镇尚礼村2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 群众反映的“九襄镇周家村游志云建材,鑫荣建材”,具体为“**县****公司”“**县****公司”“****经营部”,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分别为“****1823MA66UP6979”、“****1823MA69PMTG8F”、“****1823MA65AQCE9L”,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间分别为:2018年1月3日、2019年12月5日、2019年7月5日,实际经营者均为同一人:李某某,身份证号513********220****,公司原地处周家村三组,于2018年将销售场地迁至周家村五组,现场地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建筑结构以彩钢棚为主,主要用于钢材水泥销售; 5. 群众反映的“九襄镇木槿村9****医院对面快递站”,具体为“韵达快递**快递之家”,其共有经营门面2个,设置快递柜1600余个及人工取件点1个,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23MAEB9K874F”,属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为2025年2月11日,经营者“李某”,经营场所为“**省**市**县九襄镇大木安置D76号”,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二)现场核实情况。 2025年6月22日,县**局牵头,****环境局、****执法局、****运输局、****规划局、****政府开展现场检查,核实情况如下。 1. 关于“**市**县九襄镇马家湾鑫垚建材的剪切机、**吊、断钢机工作时长期产生较大噪音”问题。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现场检查****经营部在销售建材,未开展钢筋吊运、调直、剪切、弯曲作业。现场有**吊1台、钢筋调直机2台、断钢机1台、弯钢机1台。通过走访周围群众,该商户在开展钢筋吊运、调直、剪切、弯曲作业时,会生一定噪音。为检测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噪音情况,工作人员要求企业开启生产设备正常生产,****环境监测站现场开展了噪音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噪音最大为63db,****政府“关于印发《**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该企业噪音排放未超过声功能4a类昼间70db执行标准; 2. 关于“九襄镇干溪坝淑琼建材占用108国道线堆放建材,机械工作时产生较大噪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现场检查****经营部在销售建材,未开展钢筋调直、剪切、弯曲作业,现场有调直机2台、断钢机2台、弯钢机1台,现场检查未发现违规占用108国道堆放建材情况。通过走访周围群众,该商户在开展钢筋调直、剪切、弯曲作业时,会生一定噪音。为检测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噪音情况,工作人员要求企业开启生产设备正常生产,****环境监测站现场开展了噪音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噪音最大为67db,****政府“关于印发《**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该企业噪音排放未超过声功能4a类昼间70db执行标准; 3. 关于“****中队对面售卖河沙,****商铺,装载时产生大量的扬尘、噪音,造成环境脏乱差的问题”问题。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现场检查****经营部在销售建材,未开展任何作业。现场有调直机1台、断钢机1台、弯钢机1台、铲车1台、叉车1台,水泥采用塑料膜全覆盖包装。通过走访周围群众,该商户在开展装载作业时,会生少量扬尘和一定噪音。为检测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噪音情况,工作人员要求企业开启生产设备正常生产,****环境监测站现场开展了噪音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噪音最大为55db,****政府“关于印发《**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该企业噪音排放未超过声功能4a类昼间70db执行标准; 4. 关于九襄镇周家村游志云建材,鑫荣建材占用耕地私自搭建彩钢棚,造成环境污染、噪音污染的问题。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县****公司”“**县****公司”“****经营部” 现场检查时未开展任何作业。现场有行车1台、断钢机1台、弯钢机1台、叉车1台、调直机1台,据悉该商户在开展钢筋调直、剪切、弯曲作业时,会生一定噪音。为检测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噪音情况,工作人员要求企业开启生产设备正常生产,****环境监测站现场开展了噪音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噪音最大为61db,****政府“关于印发《**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该企业噪音排放未超过声功能4a类昼间70db执行标准;其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搭建彩钢棚的行为,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5. 关于“九襄镇木槿村9****医院对面快递站外面是单行道,市民取快递时车辆乱停乱放、导致交通堵塞严重”的问题。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由于该路段为双向单行道,每到接送孩子上、放学期间,该点便处于取件高峰期,部分群众将车辆停放于路边,造成道路拥堵偶有发生。 综上,群众反映的商户存在以下问题:1.****经营部在开展钢筋吊运、调直、剪切、弯曲作业时,会生一定噪音,但噪音分贝未超过执行标准;2.****经营部在开展钢筋调直、剪切、弯曲作业时,会生一定噪音,但噪音分贝未超过执行标准;3.****经营部在开展装载作业时,会生少量扬尘和一定噪音,但噪音分贝未超过执行标准;4.“**县****公司”“**县****公司”“****经营部”在开展钢筋吊运、调直、剪切、弯曲作业时,会生一定噪音,但噪音分贝未超过执行标准;其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搭建彩钢棚的行为,****规划局正按程序调查处理。5.韵达快递**快递之家在取件高峰期,部分群众将车辆停放于路边,造成道路拥堵偶有发生。 |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县**局局长王瑛 责任单位:****政府 责 任 人:******局党委委员傅刚,****规划局局长何立皓、****武装部长、副镇长姜锡耀、****管所所长吴磊 (一)工作专班****经营部、****经营部、****经营部3家商户宣讲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告知商户在休息时间内严禁开展加工作业以及装卸作业,避免影响周边群众休息。****环境局、****执法局、****政府,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二)工作专班现场责****经营部在工作中采用喷水、喷雾等湿措施防尘,并在开展砂石装卸作业后,对驶出车辆轮胎、底盘进行冲洗,杜绝车辆带泥带尘上路。****环境局、****执法局、****政府,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三)加强对韵达快递**快递之家道路交通执法力度,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劝导和查处。(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四)“**县****公司”“**县****公司”“****经营部”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搭建彩钢棚的行为,****规划局正按程序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五)“**县****公司”“**县****公司”“****经营部”“韵达快递**快递之家”存在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符的情况,****监管局督促企业进行变更。 综上,对照办件要求,县**局已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将尽快对违规用地的“**县****公司”“**县****公司”“****经营部”作出处罚决定,并督促“**县****公司”“**县****公司”“****经营部”“韵达快递**快递之家”尽快申请营业执照变更。 | ||
| 12 | SD20LD0621YA12 | 雨** | **市雨****小区B区 | **市雨****小区B****烧烤店,金算盘烧烤,夜间营业时抽油烟机产生较大噪音以及油烟污染问题,影响住户正常生活 | 该信访件与SD20LD0620YA12重复。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野人部落烧烤”注册名称“******烧烤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小吃服务;食品销售。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证件号:****1802MA682ALFX8,注册日期:2020年11月17日,经营地址为**市雨****西路93号B区4幢39号。 “金算盘烧烤”注册名称“****烧烤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证件号:****1802MAE4QUMP45,注册日期:2024年11月12日,经营地址为**市雨****西路93号B区83号。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25年6月21日20:30,****派出所民警进行现场核查,其中“金算盘烧烤”未营业,电话联系经营者了解情况,该店铺通常营业时间为17:00-1:00,但凌晨12点后只是偶有生意。“野人部落烧烤”正在经营,制作方式为无烟碳烤,制作过程中产生少量油烟,无明显油烟排出,现场无异响。6月22日19:30和6月23日晚23:00城管执法人员再****商铺进行核查,两家商铺正在营业,制作方式均在厨房内使用无烟碳烤器烤制,制作过程中产生少量油烟,无明显油烟排出,现场无异响。经城管执法****烧烤店均在厨房灶台上方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备,并正常使用,定期清洁保养,制作过程中无明显油烟排出,现场无异响。执法人员通过走访周边住户,表示夜间偶尔存在食客高声喧哗情况,无明显机器声音,产生少量油烟。 综上,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市雨**副区长、****分局局长:邱特 ;责任单位:******执法局;**市城****大队; 责任人:****执法局党组成员:杨伟。雅****执法局****大队长:胡剑波。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要求商家经营期间全程开启油烟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洁和更换净化器滤网等耗材。并对店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修理,消除异响可能。 二是要求商家规范经营,提醒顾客文明用餐,及时劝导和制止顾客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收拾座椅碗筷轻拿轻放,避免噪音产生。 | ||
| 13 | SD20LD0621YA13 | 雨** | **市雨**桃花巷155号 | 反映**市雨**桃花巷155号的住户在家里养100只以上的鸽子,随意排放粪便、羽毛乱飞,现发现近期增加了养鸡,长期产生严重的噪音,向社区、12345反映未果,要求尽快处理。市民再次来电反映公示信息显示目前已全部转移,喂养场地已打扫清理,无异味;但实际是一直没有工作人员前往处理,问题没有得到整改,噪音问题未解决。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核查,桃花巷没有155号门牌号,投诉反映问题实为**市雨**张家山路155号2单元1号住户范某某,曾在楼栋原值班室(值班室目前闲置)楼顶搭建养鸽子的房间,喂养信鸽40-50只。 二、现场核实情况 关于“反映**市雨**桃花巷155号的住户在家里养100只以上的鸽子,随意排放粪便、羽毛乱飞,现发现近期增加了养鸡,长期产生严重的噪音,向社区、12345反映未果,要求尽快处理。市民再次来电反映公示信息显示目前已全部转移,喂养场地已打扫清理,无异味;但实际是一直没有工作人员前往处理,问题没有得到整改,噪音问题未解决。”的问题。 5月6日投诉人去电12345反映后,5月8日**街道办、**市城市****支队、**派出所民警前往张家山路155号范某某处做工作,要求其转移鸽子。5月10日范某某将鸽子转移,后经社区核查部分鸽子飞回,期间社区多次上门核查整改情况。6月12日,**街道办联****执法局、****分局至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张家山路155号住户范某某家中无养鸽、养鸡情况,无粪便、羽毛,5月6日检查要求已整改完毕。针对投诉人反映的“一直没有工作人员前往处理,问题没有得到整改”的问题,工作人员通过询问现场周边群众,了解到附近的张家山路133号张某某存在养鸽情况。其鸽笼离居民房屋仅有5-6米,结合投诉内容判断投诉人投诉的对象应该是张家山路133号住户。**街道办随即率工作专班前往张家山路133号,现场发现该住户张某某在家里养有60余只鸽子,没有养鸡。工作专班立即要求该住户张某某转移鸽子。6月22日工作专班接到群众再次反映情况后立即上门核查,133号住户张某某养的鸽子已于6月12日开始陆续转移,但还剩10余只种鸽。 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区政协主席张燕;责任单位:****执法局;责任人:****执法局副局长孙莉。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人员整改情况。 一是155号养鸽已整改完毕,后期社区将加强核查,如发现鸽子返回,工作专班将立即责令将飞回鸽子转移。(长期坚持) 二是6月23日133号住户已将剩余10只鸽子转移完成,并清理打扫现场卫生环境。后期社区将加强核查,如发现鸽子返回,工作专班将立即责令将飞回鸽子完成转移。(长期坚持) | ||
| 14 | SD20LD0621YA14 | **县 | **市**县飞仙关镇**村1组19号 | 反映**市**县飞仙关镇**村1组19号隔壁的******公司,将木屑堆放在露天,产生大量的扬尘。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为**省****公司(以下简称“天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26MAD8Q7N483,经营范围包括: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等。 二、现场核实情况 关于“将木屑堆放在露天,产生大量的扬尘”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属实。6月23日,现场检查时,天艺公司主要从事乌木切割和雕刻,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木屑存在露天堆放的问题,堆放木屑的过程中有扬尘产生。因该公司今年5月才开始生产,产生的木屑量不多,计划堆存到一定量后联系制香厂回收利用。 |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张泓 责任单位:****环境局、****人民政府 责任人:****环境局局长李呈祥、****人民政府镇长徐忠洪 从6月22日开始,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张泓全程督促、督导有关部门开展投诉案件处置工作,并提出相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了该信访件相关处置工作。 ****公司将露天堆放的木屑进行清理转运。(已于6月23日完成) ****公司加强管理,规划专用厂房堆放木屑,严禁将木屑露天堆放,及时清理转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人民政府****公司巡查监管。(长期坚持) | ||
| 15 | SD20LD0621YA15 | **县 | **市**县芦阳街道**小区 | 反映**市**县芦阳街道******烧烤店铺占道经营、油烟污染问题,该商铺偶尔营业至1:00左右,店内食客大声喧哗,造成严重噪音扰民问题。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烧烤店(个体工商户),位于**县芦阳街道**路P393D-1-9号,经营者为熊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26MADX3DC763。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24年8月8日,许可项目为:餐饮销售;小餐食;食品销售等。2024年9月5日办理“****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 二、现场核实情况 关于“****烧烤店铺占道经营、油烟污染问题,该商铺偶尔营业至1:00左右,店内食客大声喧哗,造成严重噪音扰民。”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根据《**县夜间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在不影响行人正常出行的情况下,18时至22时期间,沿街商铺可以设置临时便民摊点及夜市摊区,临时出店经营。2025年6月22日夜间(22点后),现场检查时,****烧烤店在营业,烧烤架安装有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未见占道经营情况。烧烤店店铺内已张贴文明劝导标志及相关责任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烧烤店负责人表示,日常经营至晚23-24时,生意好时偶尔营业至凌晨1时左右。经走访周边住户,该烧烤店夜间噪声扰民问题已有改善。 |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局局长杜斌 责任单位:****执法局、******局、****办事处 责任人:****执法局局长杨继磊、******局政委陈雍、****办事处主任单忠武 从6月22日开始,****政府副县长、**局局长杜斌全程督促、督导有关部门开展投诉案件处置工作,并提出相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了该信访件相关处置工作。 一是****烧烤店在经营期间确保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备,定期做好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执法局将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油烟净化设备未使用或长时间不清洗,将依法对其处罚。(长期坚持) 二是****烧烤店将夜间出店经营时间严格控制在18时-22时,避免顾客在出店经营区域大声喧哗情况发生,并做好顾客劝导工作。(长期坚持) 三****执法局、******局****办事处加****烧烤店及周边店铺日常巡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长期坚持) | ||
| 16 | SD20LD0621YA16 | **市雨** | ****少年宫路 | “****少年宫路袁妹烧烤夜间营业时产生大量油烟,店内食客大声喧哗,产生噪音扰民的”问题。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少年宫路139号大院中121号的“****小吃店”(实际店铺名称“袁妹烧烤”),该店铺位于商住混合小区。经营者:袁某某,统一社会信用证号:****1802MA6929GU9B,经营地址:四****少年宫路139号大院中121号,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 二、现场调查情况。 1.关于“****少年宫路袁妹烧烤夜间营业时产生大量油烟”的问题。 2025年6月22日,****少年宫路袁妹烧烤进行现场核查。经查,****烧烤店铺内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存在油烟净化器未及时清理情况,故影响油烟净化效果;且袁妹烧烤在店铺门口占用约10平方米公共区域摆放4张桌子、8张椅子,该行为未遵守“烧烤、火锅、串串可在规定划线区域内适度外摆”的规定,超线外摆,属于占道经营。 2.关于“店内食客大声喧哗,产生噪音扰民”的问题。 经走访周边群众,商家有时营业至夜间12点,存在夜间噪音扰民情况。2025年6月22日19点,专案工作组在用餐高峰时段进行现场核查,存在个别顾客用餐后大声喧哗和酒瓶酒杯碰撞产生噪声的情况。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 责任领导:**市雨**副区长、****分局局长邱特;责任单位:雅****执法局六大队;责任人:雅****执法局****大队长谭云升。 1.行政处罚情况: 2025年6月22日,******执法局对袁妹烧烤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雅城当罚决字〔2025〕第0216号),处罚款100元。)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关于“****少年宫路袁妹烧烤夜间营业时产生大量油烟”的处理情况。 一是规范商家经营行为。城管执法人现场要求袁妹烧烤经营者必须在经营期间开启油烟净化设备设施,并立即开展清洗工作。要求餐饮经营者对油烟净化设备定期清洗、维护,至少一季度清洗一次,并做好台账记录,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并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责成袁妹烧烤商家立即将店铺外超线桌椅等用具收至划线区域内,并要求商家严格按照“**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烧烤、火锅、串串’可在17:30-23:00之间适度外摆”的要求经营,不得提前和超时、超线外摆。(已完成整改) 二是持续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执法人员将在用餐高峰时段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督促经营业主落实主体责任,防止问题反弹发生。并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动员群众广泛参与,提高群众自觉维护城乡环境卫生意识。(长期坚持) (2)关于“店内食客大声喧哗,产生噪音扰民”的处理情况。 ******局****派出所民警现场要求商家在夜间10点后严格控制经营噪音,并向商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家工作人员落实劝导义务,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悬挂降噪减音的文明劝导标识,积极引导顾客文明就餐。(已完成整改) | ||
| 17 | SD20LD0621YA17 | **区 | **市**区新店镇三星村5组 | 反映**市**区新店镇三星村5组贸易市场后汇力农资店铺50米范围内长期存在焚烧垃圾(橡胶、塑料、建材)的情况排放严重的异味,主要排放时间:工作日22:00-2:00,周末不定时排放。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汇力农资店铺位于**市**区新店镇三星村5组,已于2021年注销。该地址注册名称为**志祥再生****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从事生物质燃料回收利用,生产车间约800平方米,经营模式为外收购木屑等原材料,在厂内加工压制为成品对外销售,为家庭式小作坊,生产工艺主要为木屑通过成型机压制为成品,使用一台布袋除尘器对木屑传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处理,除尘设施满足企业生产要求,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粉尘。该信访件与本轮SD20LD0614YA02号信访件重复。 二、现场核实情况 (一)2025年6月15日现场检查时:该地址内和周围未发现焚烧垃圾(橡胶、塑料、建材)情况,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未发现排放烟雾及产生异味的情况,该公司加工区域内有明显粉尘,地面灰尘堆积较多。****公司负责人了解,群众反映的“排放大量烟雾,产生严重异味”****公司在2025年6月7日晚上11点至6月8日6时夜间生产时,因布袋除尘器布袋堵塞导致粉尘扩散形成“烟雾”并伴随有木屑气味产生,6月8日公司将布袋取下进行疏通清理,解决了布袋堵塞问题。****公司6月份仅3天生产,于2025年6月15日起停产至今。 (二)2025年6月22日下午,****环境局、****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房内处于停工状态,厂区内部环境卫生好转,除尘设备无故障,未发现焚烧垃圾(橡胶、塑料、建材)和产生异味情况;随后组织镇村干部对汇力农资店直线100米范围内所有的5户农户进行走访调查,受访农户均表示近期未发现有焚烧垃圾和异味情况出现,6月22日晚上23****公司及周边进行巡查排查,厂区处于停工状态,堆放有原材料木屑3堆,生物质燃料成品约500袋,未堆放橡胶、塑料、建材等垃圾,未发现焚烧垃圾的情况;6月23日上午,****环境局、新店镇使用无人机对汇力农资店铺周围进行排查,未发现有焚烧垃圾的痕迹;6月23日晚上9时,新店镇对该企业和周边进行排查,未发现焚烧垃圾的行为,未发现异味产生。 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袁敬雄 责任单位:****环境局、****建设局、****执法局、****政府 责 任 人:****政府镇长**、****环境局副局长张承江、区****事务中心主任刘通、****执法局副局长陈昌锦 2025年6月15日开始,****政府副区长袁敬雄同志全程敦促、督导开展投诉案件处置工作,并提出相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组织现场处置工作组,积极开展该事件相关处置工作。 问题的处理情况: 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清理、疏通除尘器布袋,确保布袋除尘设施正常运行并做好台账记录;****政府、****环境局等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已完成) 二、督促企业加强厂区管理,定期清理,做好厂区内部环境卫生,同时对厂房内堆放的木屑等原材料进行覆盖,保持生产环境干净整洁。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三、该公司复工复产前,****环境局、****政府****公司开展全面检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四、常态化加强汇力农资店及其周边排查、巡查,一经发现有焚烧垃圾问题将依法严肃查处。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 ||
| 18 | SD20LD0621YA18 | 雨** | **市雨**第一江****中心项目 | **市雨**第一江****中心项目周末施工噪音较大,影响市民周末休息,要求周末不要施工 |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市雨**青江街道15-09地块拟建“****中心项目”,项目建筑面积约22842.96平方米,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为中国****公司。 (二)现场调查情况。 1、2025年6月12日首次调查情况: 2025年6月12日,工作组现场查看,施工现场仅完成打围和进出口冲洗池硬化,未进行施工作业。经查询施工记录,洗车池已于2025年4月27日浇筑完成,2025年5月31日现场材料、机械设备等完成进场,该项目处于停工状态。通过现场走访周边群众核实和施工单位介绍,该项目在高考考试期间并未进行施工作业,6月10日至11日,项目开展了搭设钢筋加工棚、平整场地等前期准备工作,准备过程中产生的声音对周边居民的生活有一定的影响。 2、2025年6月23日再次调查情况: 根据工程行业实际情况,建筑工地采用“连续作业+集中休息”的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施工现场没有固定周末和节假日。经核实,2025年6月21日14点至16点,该项目在基坑支护过程中使用机械施工产生的施工噪音对周边居民的生活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 责任领导:****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彭晓东;责任单位:****建设局;责任人:****建设局副局长肖杰。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2025年6月23日,工作组深入施工现场处置。一是督促整改。责令该项目参建单位按照噪音防治规定,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工序,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末期间调整为声音较小的施工工序,避免周末施工噪音扰民。二是加强检查。多部门将联合开展巡查检查,及时处置周末施工噪音扰民行为,施工过程中强化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协调,确保为周边居民创造一个安静的休息环境。 | ||
| 19 | SD20LX0621YA19 | **市雨** | **市雨**青江****广场 | “**市雨**青江****广场商铺长期油烟、噪音扰民的问题”问题。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广场有餐饮企业4家:于屿城火锅、一碗纪鸡汤饭、赞酱川式烤肉、青江小院中餐;2家酒吧:318精酿酒馆、COFFEE ALCOHOL;冷饮店5家:奥力树、眷茶师、蜜雪冰城、茶百道、嘿咖啡。 (二)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群众反映“**市雨**青江****广场商铺长期油烟、噪音扰民的问题”问题。 2025年6月22日19:00,经城管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涉及的4家餐饮企业均已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净化设备,并正常使用,定期清洁保养,制作过程中无明显油烟排出,其余酒吧和冷饮店不涉及餐饮油烟。走访周边群众,表示只有赞酱川式烤肉周边有明显烧烤气味,但未见明显油烟。其中一碗纪鸡汤饭、青江小院21:30结束营业,5家冷饮店22:00结束经营,于屿城火锅、赞酱川式烤肉24:00结束经营,2家酒吧2:00结束经营。以上商家****广场内均可外摆,通过走访群众确实有深夜噪音扰民问题。综上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市雨**副区长、****分局局长:邱特;责任单位:******执法局;**市城****大队;责任人:****执法局党组成员:杨伟。雅****执法局****大队长:胡剑波。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2025年6月23日日执法人员现场向商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家经营期间全程开启油烟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洁和更换净化器滤网等耗材。 ****商铺明显位置张贴10点后禁止大声喧哗提示牌,并落实劝导义务。 ****分局牵头,****执法局协助,现场对商家和顾客进行政策法规宣传,要求顾客文明就餐,22:00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周边住户生活。 | ||
| 20 | SD20LD0621YA20 | **县 | **市**县**镇建设路176号 | 反映**市**县**镇建设路176号章师傅牛肉馆营业时产生严重油烟污染,影响周围住户的健康。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核实,群众反映的“**市**县**镇建设路176号章师傅牛肉馆”具体为“**县章师傅牛肉馆”,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25MAD6GJUY4Q,属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经营者蔡某,经营地址为**县**镇建设路172号174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25年6月22日上午,工作组到**县章师傅牛肉馆(**镇建设路172号174号)开展调查处理。 经核查,**县章师傅牛肉馆内设置有油烟净化设备(具备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油烟管道,系经营业主蔡某在2023年12月购买、安装。现场检查过程中,经营业主正常启用油烟净化设备,但由于油烟管道排烟口正对居民小区进出口,确实存在营业期间油烟味外溢,影响小区居民生活的问题。2025年6月22日夜间,****执法局委托**能环****公司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县章师傅牛肉馆餐饮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雅能环检字(2025)第0631号,**县章师傅牛肉馆采样检测的油烟排放浓度为≤0.1mg/m3,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表2规定的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浓度≤2.0mg/m3)。 因此,群众反映“**市**县**镇建设路176号章师傅牛肉馆营业时产生严重油烟污染,影响周围住户的健康。”的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县**局局长 罗洪康 责任单位:****执法局、****环境局、****政府 责 任 人:****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晓明,****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鲸渊,****政府镇长晏述菠 (一)行政处罚情况: 无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执法局牵头,责令**县章师傅牛肉馆对油烟管道排烟口设置不规范的问题进行整改。经营业主已将原有油烟管道拆除,将新油烟管道(加装隔音材料)设置于对向居民楼侧墙,并将排烟口升至楼顶。该项整改内容已于2025年6月24日下午完成。(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2.****执法局牵头,****环境局、****政府,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和油烟排放抽检,督促**县章师傅牛肉馆经营业主严格落实油烟净化设备和油烟管道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确保油烟净化效果,切实减少对周边群众及小区住户的影响。(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 ||
| 21 | SD20LX0621YA21 | **县 | **市**县民建乡青杠村 | 反映**市**县民建乡青杠村的垃圾掩埋场污染饮用水问题,产生刺鼻性异味。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县****填埋场位于**县民建彝族乡建乐村塔子山,总占地面积约137亩,项目总投资2850万元,于2010年10月竣工验收,2010年12月投入运行,总库容53万立方米,****处理站,因库容饱和,填埋场已于2024年7月停止接收生活垃圾,****处理站正常运行。 二、调查核实情况 在6月22日至6月24日,****执法局****政府组成工作组,对民建彝族乡青杠村饮用水取水点、**县****填埋场(包括2024年雨污分流覆膜项目区域、日常管理点位)、****处理站以及2025年4月省生态环境厅暗访反馈渗滤液渗漏问题整改点位进行了实地走访和现场调查。经现场核实,青杠村相关取水点及周边环境正常,垃圾填埋场覆膜完好、无破损情况,封场后管理规范、无渗漏点位,****处理站及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处理站出水水质监测报告和在线监测数据,未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4月暗访发现的渗滤液渗漏问题整改工程设施运行正常,整改效果持续稳定。未发现异常情况。 1.关于“**县的垃圾掩埋场位于青杠村上游一公里的地方,已经存在十多年,十年间其村的饮用水质量十分差,有很多名村民得了怪病或癌症”的问题。 第三方检测机构(******公司)对填埋场地下水监测井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跟踪监测(无组织废气每季度监测一次,地下水按照不同污染因子每周及每月监测一次,废水排放口每月监测一次),根据近三年监测报告及2025年监测报告显示,填埋场地下水监测点位(包括上游背景井和下游监控井)的pH、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重金属等关键指标检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限值,地下水水质稳定达标。青杠村饮用水来源于民建建乐供****人民政府修建的取水池。民建建乐供水站,水源来自于大**,距离填埋场直线距离5公里,海拔高度1350米,高于填埋场高程约100米,与填埋场无直接关联,该站对原水进行规范处理,确保水质达标后供应,****卫生健康局定期对该供水站出水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频次为每年两次(枯水期、丰水期各一次),根据2025年3月最新检测结果显示所有饮用水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政府修建的取水池,目的是蓄积丰水期水源、保障枯水期持续供水,原水进入数个取水池,经水质预处理(自然沉淀、曝气作用)后,再经封闭管道直接输送至居民用水点,取水池由青杠村自行管理,经荥****公司实地测绘确认,取水池水源地海拔高度为1258.11米,填埋场最高点海拔高度为1254.24米,水****填埋场上方约4米,两地水平直线距离为326.02米,因此,填埋场处于水源地的下游,****填埋场在上****人民政府修建的取水池水源的地理条件。 2025年4月,省生态环****办公室****填埋场“防洪沟渗滤液溢流及暗管”问题,该填埋场运行已近15年,经历两次地震(420**地震、95**地震)导致地质变动,造成填埋区底部老化的防渗膜出现破损(位于填埋区最低洼处),汇集的山间水混合渗滤液后溢出至防洪沟。同时,防洪沟末端确有两根埋于地下的管道(“暗管”),系2013年实施防洪防涝项目时为解决泄洪通道堵塞风险、保护地下水监测井及居民通行安全而设置,汛期用于导流经隔网过滤后的雨水。**县已于2025年4月迅速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排查找到防洪沟挡墙裂缝泄漏点并完成修补。二是依据具有环保咨询资质的******公司出具的渗滤液溢出整改方案,在排洪沟末端渗滤液溢出点下方修建收集池及装置,安装抽水泵将渗出的渗滤液****处理站处置达标(施工期间设置临时收集装置确保应收尽收)。三是封堵有水流溢出的“暗管”,并开展全面排查,确认已无其他渗漏点。根据******公司近三年(2022-2024年)及2025年(2月、3月、4月及5****填埋场地下水监测井(包括上游背景井和下游监控井)的跟踪监测报告,pH、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重金属等关键指标检测结果持续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限值。渗滤液溢流未对区域地下水水质造成影响。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和**肿瘤平台登记系统,**县近五年急性传染病发病数前五位的分别是流行性感冒、水痘、手足口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其他感染性腹泻病,均为常见传染病,未发现异常传染性疾病。以全县统计数据来看,近五年来青杠村肿瘤发病人数占全县发病人数的0.3%,青杠村区域近五年内未发现聚集性疫情,区域肿瘤发病率较低,不属于高发区域。 2.关于“每天空气中都弥漫着刺鼻的味道”的问题。 ****执法局自2017年起委托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公司)对填埋场无组织废气(环境空气)进行定期监测,根据近三年检测报告显示,填埋场边界及周边敏感点(包括青杠村方向)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特征污染物指标检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限值要求。****填埋场雨污分流不彻底的历史遗留问题,2024年4月至10月,****执法局****填埋场雨污分流整治项目,对堆体表面陈腐垃圾进行必要的平整、压实等作业。在特定施工阶段,因需局部掀开覆膜或扰动堆体,可能导致比平时更明显的气味散发。该项目已于2024年10月按期完工,重新实现了堆体全面密闭覆盖。 根据2025年5月最新监测数据表明,填埋场周边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未检测到超标刺鼻气味。村民近期反映的“空气中弥漫刺鼻味道”****填埋场已恢复封闭管理的现状不符。但调查确认,在2024年4月至10月实施雨污分流整治项目施工期间,因工程需要扰动堆体,存在短期气味加重的可能性,成为部分村民气味感受的来源之一。 3.关于“其村村民多次向县、市环保部门反映该情况,上级环保部门每次都回复:经调查未发现异常情况,每次都没有下文”的问题。 经查阅相关信访台账资料,近3年来,****环境局收到一次信访反映,为2024年8月17****人民政府****政府****填埋场环保风险问题。****环境局****执法局、****政府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村民反映情况,****填埋场防洪沟与填埋区之间雨污分流不完善,部分挡墙存在破损,****环境局****填埋场进行整改。该问题已列入****填埋场雨污分流整治项目完成整改。后续未接到重复问题投诉反映。 | 责任领导:****执法局局长王强 责任单位:****执法局、****政府 责 任 人:****执法局副局长吴文永、****政府副县长黄雄 处理情况: (一)持续强化环境监测。责****执法局继续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严****填埋场周边地下水、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开展监测,****政府网站、村务公开栏(特别是青杠村)等渠道公布,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填埋场封场后管理。严格落实封场后维护管理规范,确保防渗覆膜完好无损,****处理站稳定达标运行,导排系统畅通。定期检查维护相关设施设备,防止因设施老化破损导致环境污染风险。 (三)强化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全覆盖检测与动态监测。****水利局牵头,****卫生健康局****中心),立即组织对青杠村及周边区域所有村民饮用水取水点(包括民建建乐供水站出水、****政府修建取水池及任何村民自用取水点)进行一次全****实验室化验分析。后续将根据检测结果和村民反馈,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的水质监测机制,增加抽检频次和覆盖面,确保饮水安全万无一失。****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制定并严格执行对辖区内所有饮用水取水点(尤其是取水池、储水设施)的定期清洗、消杀和维护计划,建立工作台账,确保供水环节卫生安全。加强对供水设施及其周边环境的日常巡查管护。 (四)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力度。****人民政府牵头,****执法局配合,加大青杠村及周边区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合理增设垃圾收集设施,加强宣传引导,规范村民生活垃圾投放行为;强化垃圾清运管理,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避免因垃圾乱扔、堆积导致异味飘散影响周边环境。 (五)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执法局、****政府设立并公布专门的环境问题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做到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核查、第一时间反馈,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六)深化健康科普与环境信息公开。****卫生健康局****中心)、生态环境部****人民政府,在青杠村等周边区域开展环境卫生与健康科普宣传活动,普及饮用水安全知识(包括如何安全取水储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知识、常见疾病预防等。****政府网站、村务公开栏、发放宣传册等多种渠道,定期、****填埋场环境监测数据、饮用水水质检测结果、监管信息及工作动态,保障公众知情权,增强透明度。 (七)关注村民健康诉求。****卫生健康局****中心)密切关注青杠村及周边区域居民健康状况,做好常规疾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村民健康疑虑提供必要的指引和支持。 | ||
| 22 | SD20LD0621YA22 | 雨** | **市雨****街道**东路19号蜀天君临 | 反映**市雨****街道**东路19号蜀天君临个别业主非法搭建,侵占公共绿化草坪 |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蜀天﹒君临小区位于**市雨****街道**东路19号,开发商为**蜀天****公司,项目位于**片区**东**侧,**中学北侧,项目总建筑面积111504㎡,共12栋,其中高层建筑5栋,多层洋房5栋,多层住宅2栋。该小区共464户,已接房401户,入住约100户。 (二)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个别业主非法搭建,侵占公共绿化草坪”问题。 根据现场调查,该小区多栋建筑的部分底楼存在建设围墙圈占、硬化地面等情况。经初步核实,该小区擅自占用公共绿地并实施地面硬化的业主共9户(其中2户砌筑围墙)。结合现场调查资料和该小区报规方案、规划情况,被圈占、硬化的地面大部分属于公共绿地。相关业主的建设行为涉嫌违反《**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规定。群众反映的该问题属实。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 责任领导:****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彭晓东;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执法局、**市****建设局、******办事处;责任人:**市****规划局局长赵磊、******执法局局长王博、**市****建设局局长杨波、******办事处主任肖攀。 1.行政处罚情况。 ****政府责成**市****规划局、雅****执法局、**市****建设局、******办事处****小组,对该小区存在的违法侵占公共绿地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市****规划局、雅****执法局、**市****建设局、******办事处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市****规划局须在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对涉事业主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工作,同步形成书面认**论及证据材料并正式移交**市****建设局。依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一)之规定,**市****建设局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责令侵占绿地业主限期整改、恢复原貌,并根据业主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移交******执法局开展下一步执法工作。 ****公司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市****规划局、**市****建设局、******执法局、******办事处责成蜀天﹒****公司进一步加强监管,对小区底楼等易发生违法建设侵占绿地的区域进行巡查,重点检查是否有新增建材堆放、施工迹象;严控材料进出,发现违法建设侵占绿地情况第一时间制止并上报,从源头上遏制新增违法行为。 | ||
| 23 | SD20LD0621YA23 | **市雨** | **市雨**碧峰峡镇后盐村3组 | **市雨**碧峰峡镇后盐村3组蒙****公司2022年-2024年,未经过其本人同意占用其位于蒙顶山后山2000多平方米的天然林修建庙宇、游步道,破坏生态环境且未进行赔偿,要求赔偿并恢复生态。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蒙****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9日,****集团的全资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文化、旅游项目开发与运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03MA69B4F7X2,现法人为陈某某。投诉人反映的“蒙顶山后山2000多平方米天然林”在蒙顶山风景名胜区一级区内,位于雨**碧峰峡镇后盐村和**区蒙顶山镇**村的交界处(在**市**区行政边界内),存在边界纠纷。 二、现场核实情况。 投诉反映的“**市雨**碧峰峡镇后盐村3组蒙****公司2022年-2024年,未经过其本人同意占用其位于蒙顶山后山2000多平方米的天然林修建庙宇、游步道,破坏生态环境且未进行赔偿,要求赔偿并恢复生态”的问题。 经核查,**蒙****公司修建的八仙宫(庙宇)、游步道为蒙顶山景区景点,始建于1985年左右(蒙顶山开发初期),于2008年**地震时垮塌。根据《****办公室 ****办公室》(雅委办[2022]23号)文件要求,2022年9月,蒙顶山景区开展国家5A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对投诉问题中的八仙官(庙宇)、游步道进行原址改造,并在个别危险地段增设了防护栏杆,不存在未经其本人同意占用其天然林问题,不存在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关于要求赔偿问题,经核查,**蒙****公司在2022年3月开始实施蒙顶山旅游乡村**项目—蒙顶山景区提升改造项目二期,对八仙宫(庙宇)、游步道开展改建修缮,建设地点在权属争议区域内。**市**区蒙顶山****小组和**市雨**碧峰峡镇后盐村村民皆持有相关林权证,四至界限存在重叠,目前双方就林地、林木所有权权益纠****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现在正在进行司法调解。 综上,该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政府党组成员、****管委会主任廖袁兵 责任单位:****林业局、雨**文广体旅局、雨**自规局、雨**民宗局、雨**碧峰峡镇、****集团 责 任 人:****林业局局长姚建新、雨**文广体旅局局长徐勇、雨**民宗局局长刘浩、雨**碧峰峡镇镇长王大丹、****集团总经理孔文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林业局、雨**自规局、雨**碧峰峡镇全力协助开展该宗地的权属争议调解。 | ||
| 24 | SD20LD0621YA24 | **市雨** | **市雨****大道金科天宸雅郡二期B区 | “**市雨****大道金科天宸雅郡二期B区底楼**烧烤营业时造成严重油烟污染,2024年向中央督察组反映后,****商铺会搬离,但至今未搬离。”问题。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1.群众反映的金科二期B区“**烧烤”实为“谢签翻烧烤”,系雅****烧烤店(以下简称“谢签翻”),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陆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3年9月4日,**省**市雨****大道中段10号附93号1层。 2.**街道中段8号金科二期B****商铺2024年因小区烟道漏烟问题,由政府牵头对小区餐饮商家油烟净化设施和烟道进行改造,采用店门直排和“一户一策”方式,确保烟道漏烟造成的扰民问题有效解决。投诉中提及的“谢签翻”纳入了改造范围,并于2024年11月-2025年1月完成改造。该件与本轮SD20LD0614YA16件重复。 二、现场核实情况 1.关于“**市雨****大道金科天宸雅郡二期B区底楼**烧烤营业时造成严重油烟污染。”的问题。 经调查,**金科二期B区“谢签翻”证照齐全,经营正常。前期统一实施了烟道直排改造,环保烧烤车配置了油烟净化设施,但不具备除味功能,每两月定期清洗一次,近期清洗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夜间经营时段,排烟口未见明显烟雾,不存在大量油烟情况。该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市雨****大道金科天宸雅郡二期B区底楼**烧烤,2024年向中央督察组反映后,****商铺会搬离,但至今未搬离。”的问题。 2024年11月,在向市迎接第三轮中央生态****领导小组办公室回复办理情况中,针对金科小区烟道漏烟扰民问题制定了烟道改造方案,并于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改造,****商铺。****监管局核实,金科天宸﹒雅郡小区餐饮类经营主体(含“谢签翻”),证照均依法依规办理。该问题不属实。 | 责任领导:**市雨**副区长、****分局局长邱特; 责任单位:**市城市****支队九大队、****执法局; 责任人:**市城市****支队****大队长杨锦、****执法局党组成员杨伟。 群众反映问题整改情况: ****执法局将督促“金科二期”B区“谢签翻”规范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维护,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同时完善餐饮油烟巡查机制,严防设施闲置和维护缺失,于2025年6月24日21:00聘****公司对该烧烤店进行检测,采样检测的油烟排气筒油烟排放浓度符合环保标准。 | ||
| 25 | SD20LD0621YA25 | 雨** | **市雨**金鸡关318大本营 | 反映**市雨**金鸡关318大本营夜间长期使用音响设备产生严重的噪音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318大本营项目总规模约200亩,于2023****集团施工建设,目****停车场、商业中心、318****体验馆、318公路文化街区。项目于2024年9月17日试运营,目前已入住包含咖啡、简餐、装备配件、俱乐部、旅行社、品牌汽车等共10余家商家。项目现场管理及商业****公司负责。 二、现场核实情况 经核实,****公司日常运营时间为09:00——18:00,其余时间为闭馆时间。****公司晚间21:00以后使用大型音响设备仅为一次,即2024年12月30日跨年晚会。此次活动举办前,******局、青江街道办报备,并向周边群众提前告知。按照**“迎客入雅,引客留雅”政策要求,****园区****园区,可为来往游客提供24小时露营留宿服务。恰逢5月-10月自驾旺季,在318大本营打卡娱乐的市民、游客、俱乐部、车队较多,有夜间使用音响产生噪音情况。 | 责任领导:****集团副总经理钟焱宇、****交通局副局长冯志军 责任单位:****交通局、******局、青江街道办、****公司 责 任 人:****交通局副局长冯志军、****大队长田学军、青江街道办主任许蕊、****公司王莉 从6月22日开始,****交通局、******局、青江街道办、****集团、****公司,组织现场处置组,召开现场工作会,开展投诉案件处置工作。按照会议要求,****公司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小组。向入驻商家发《****园区噪声管理的函》,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明确各商家于21:00后不使用室外音响,不大声喧哗。 二、****小组。从20:30开始,对园区开展夜间巡查,及时规劝各不文明现象,遏制大声喧哗、播放大功率音响的情况,避免噪音扰民。(长期坚持) 三、在人员聚集区树立提醒标识牌,21:00后禁止使用室外音响设备。 四、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如要举办夜间活动,******局、青江街道办、区环保局报备,并及时告知周边群众。(长期坚持) | ||
| 26 | SD20LD0621YA26 | 雨** | **市雨**青年路蜀天青衣雅苑 2栋2单元 | 反映**市雨**青年路蜀天青衣雅苑 2栋2单元电梯运行时产生较大噪音(升降时链条拉动声音),在乘坐过程中电梯厢存在左右晃动的情况,并伴随敲击声,要求解决噪音、电梯晃动问题。 |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00MA62C2F49W;证照登记住所:**省**市雨**双江路21号,其实际经营管理地址为**市雨**青年路53号;该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成立,经营范围主要为物业管理、专业停车场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机电设备维修服务、餐饮服务等。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25年6月23日上午9时,****监管局、区住建局、青江街道办联合开展现场调查。 经调查,雨**青年路蜀天青衣雅苑 2栋2单元共有两台电梯,一台客梯,一台货梯,均已办理注册使用登记,证号分别为:电11川T0196(14)、电11川T0194(14),注册使用登记时间均为2011年7月9日,电梯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6年3月。2025年6月14,联合调查组就接到群众反映该单元电梯问题并进行了排查,因群众首次反映主要强调问题是关门以及升降时链条拉动产生噪音,排查中发现该单元货梯故障符合群众描述问题电梯。6月22日再次接件后经排查发现,该单元客梯运行过程中的确也存在开关门及电梯升降过程中偶尔有轻微机械敲击响声发出和电梯轿厢左右轻微晃动的情况。负责该小区电梯维护保养的**源****公司负责人解释,故障原因一是门机电机轴承老化缺油导致轴心松旷,开关门时偶尔会有异响产生;二是电梯部件补偿链的外皮老化,产生拧劲,导致补偿链在底坑中运行时弯曲度不稳定,偶尔刮碰到导轨或护栏,引发电梯运行时出现异响和轿厢抖动;三是导轨使用多年后磨损变形,轨距在全高上误差增大,也可能导致电梯轿厢运行中出现抖动。 综上,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 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陈莉 责任单位:****管理局 责任人:****管理局局长刘勇 处理情况:(一)立即责成负责该小区电梯维护保养的**源****公司对该台电梯补偿链和门机电机轴承进行维修或更换,从27楼到1楼进行轨道校正和调整,达到规定的设计要求,彻底解决电梯运行中的异响和抖动现象,在整改完善后,对电梯运行噪声按照电梯运行规范进行一次监测。(完成时间:2025年7月8日) (二)加强维护保养。责令**源****公司加强电梯维护保养质量,保持电梯始终处于无故障正常运行状态,长期保持低噪运行。(长期坚持) | ||
| 27 | SD20LD0621YA27 | 雨** | **市雨**草坝镇 | “**市****垃圾场,长期不清理造成较大异味,且渗漏油污至公路。”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垃圾场,实为草坝镇垃圾中转站,****社区众友路。 二、现场核实情况 6月23****人民政府副镇长陈然,率区环卫处、****政府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垃圾场总计有垃圾桶70余个,部分垃圾桶内存有垃圾,现场有气味,未存在渗漏油污至公路现象。场镇保洁单位每日转运垃圾频次为一日两次并定时进行消杀清洗工作,但因该处垃圾转运站为非封闭式垃圾中转站,加之天气炎热,站内存放的垃圾仍易产生较大气味。综上,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区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 毛健 责任单位:****政府 责 任 人:****政府副镇长 陈然 2025年6月23日,****政府副镇长陈然,率区环卫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关于“**市****垃圾场,长期不清理造成较大异味,且渗漏油污至公路”。问题的处理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人整改情况 一是强化该垃圾中转站清扫消杀工作,自6月23日始,草坝镇已要求场镇保洁单位加大清洗消杀频次,从一日一次增加到一日两次,保障中转站周边卫生环境清洁。二是做好动态巡查工作,****环卫处沟通协调,天气炎热时,****环卫处,加快转运频次,做到一日三次,确保站内垃圾及时得到处理,减少气味产生。三是对周边居民进一步开展环境保护问题举报途径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形成邻里监督与自我约束机制,引导群众参与环保“群防群治”。(长期坚持) | ||
| 28 | SD20LD0621YA28 | 经开区 | **市经开区**锦绣雅苑 | 反映**市经开区**锦绣雅苑旁的河道内长期有臭鸡****工厂均向河道内排污),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希望解决异味问题。 | 经调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核实,信件中反应的“**市经开区**锦绣雅苑旁的河道处”涉及“河道”为**河,该处涉及企业有****公司(四车间、五车间)、**恒****公司、******公司。 (一)****公司 ****公司(四车间、五车间)主要生产高性能低压化成箔、车载聚合物铝电容器用低压电极箔,生产规模为高性能低压化成箔600万㎡/年,车载聚合物铝电容器用低压电极箔650万㎡/年。根据项目环评及批复,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涉及各级化成废水、含磷化成废水、洗涤废水、含磷洗涤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制纯水后高盐水等。各级化成废水、含磷化成废水、洗涤废水、含磷洗涤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等生产****处理站预处理后与制纯水后高盐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经开区****处理厂处理。项目****生态环境局批复(高性能低压化成箔批复号:雅环审批〔2018〕10号,车载聚合物铝电容器用低压电极箔批复号:雅环承诺审批〔2020〕7号),企业于2020年5月1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915********361003G001V)。目前企业正常生产。 (二)**恒****公司 **恒****公司以中药材为原料生产中药制剂(颗粒剂、胶囊、口服液、片剂)、中药保健饮品、中药保健饮品、中药提取物及浸膏,生产规模为年产中药制剂1444t、中药提取物及浸膏500t。根据项目环评及批复,项目生产废水包括浓缩冷凝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坪清洁废水、质检中心废水、纯水制备反渗透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和隔油处理后,与生产****处理站处理。纯水制备过程排水、软水制备系统用排水和蒸汽锅炉排水属于清净下水,不作为生产废水,主要用于车间地坪清洁,剩余的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生态环境局批复(批复号:雅环审批〔2019〕9号),2024年4月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1800MA665FC59Y001U),目前项目制剂车间暂未建设,其余车间正常生产。 (三)******公司 ******公司共有3个项目,分别为年产1000吨陶瓷研磨材料生产线项目、年产1000吨超分散性高活性纳米氧化锆复合粉体及800吨结构氧化锆陶瓷扩建项目和硅酸锆喷砂珠工艺优化技改项目。 年产1000吨陶瓷研磨材料生产线项目:以锆英砂为原料,通过高温熔融、喷吹、分散、筛分、包装入库等工序生产,主要污染物来源为高温熔炼过程中,有少量二氧化硅粉尘逸出。根据项目环评及批复:产生的粉尘经密闭的烟罩收集后,经过箱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DA002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排放。2007年12月6日取得环评批复(名环函[2007]94号),2009年1月20日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名环审验[2009]01号)。该项目长期停产。 年产1000吨超分散性高活性纳米氧化锆复合粉体及800吨结构氧化锆陶瓷扩建项目:以氧化锆陶瓷以粒粉为原料,经过压制成型、冷等静压成型、机械加工、烧结、平磨、精磨、包装成型等工序生产,主要污染物来源为平磨和精磨时产生的废水、开刃废水和氧化锆细粉,根据项目环评及批复:产生废水经过三级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氧化锆细粉采取三级沉淀池沉降,沉降**回用于研磨,沉淀物经过收集、过滤、烘干后回用于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局批复(雅环审批〔2013〕72号),2018年4月完成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该项目长期停产。 硅酸锆喷砂珠工艺优化技改项目:以锆英砂、稳定剂(氧化铝)、石英砂为原料,按照上料、高温熔融、喷吹成型、筛分、清洗、精筛分、性能检测、包装入库等工序,进行硅酸锆喷砂珠工艺优化,生产规模为1500t/a。根据项目环评及批复,项目电炉冷却水经循环冷却池(72m3)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物料清洗废水依托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预处理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3级标准后排入****处理厂,最终排入**河。该项目2024年6****环境局《关于硅酸锆喷砂珠工艺优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雅新环审〔2024〕14号)。项目****生态环境局批复(雅新环审〔2024〕14号)。 该公司于2020年3月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915********402024D001X)。 二、现场核实情况 关于“**市经开区**锦绣雅苑旁的河道内长期有臭鸡****工厂均向河道内排污),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希望解决异味问题”的问题。经现场核实,该问题不属实。现场检查时,**河河道内未发现臭鸡蛋气味,沿河道200米及两侧未发现污水排口、垃圾等情况。经开区**锦绣雅苑旁的河道处涉及企业有****公司(四车间、五车间)、**恒****公司、******公司。 (一)****公司(四车间、五车间) ****公司(四车间、五车间)原辅料主要有腐蚀箔、磷酸、磷酸二氢铵、己二酸铵、己二酸、化成用穿机光箔、氨水、30%液碱、盐酸、PAM、FeSO4等,生产化成箔,项目不涉及含“臭鸡蛋味”原辅料及产品。经现场检查,项目生产****处理站预处理后排入**经开区****处理厂,沿河道一侧有1个市政雨水排口,现场未发现排污痕迹。 (二)**恒****公司 **恒****公司现主要以黄连、桔梗、生地、大青叶、秦皮、黄芪多糖浸膏为原料,生产中药提取物及浸膏,项目不涉及含“臭鸡蛋味”原辅料及产品。经现场检查,项目生产废水、生****处理站处理后,排入**经开区****处理厂,****公司附近存在排入**河排口。 (三)******公司 ******公司现主要以锆英砂、稳定剂(氧化铝)、石英砂为原料,项目不涉及含“臭鸡蛋味”原辅料及产品。经现场检查,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处理厂处理,****公司附近存在排入**河排口。 | 责任领导:沈中俊 ****开发区党工委委员、 管委会副主任; 责任单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 任 人:张 锐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陈燕琳 ****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一)行政处罚情况:无。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督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主责,定期开展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排查整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长期达标排放。(长期坚持) | ||
| 29 | SD20LD0621YA29 | **区 | **市**区**路、民生路 | 反映**市**区**路、民生路等多条道路存在空调外机水排放到人行道,影响行人通行问题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路、民生路等道路位于**区蒙阳街道,涉及空调外机水排放到人行道的有16家,均属商户,其中**路8家,民生路8家。 二、现场核实情况 经查:**路、民生路等道路有16家商户在自建房二楼及以上外立面安装空调外机,16个外机由于均无空调排水管道,外机冷凝水排放到人行道,影响到行人通行。 | 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袁敬雄 责任单位:****执法局、****管理局、****分局、蒙阳街道 责 任 人:****执法局局长吴勇、****管理局局长孟科米、****分局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陈庆、****办事处主任杨文 6月22日开始,****政府副区长袁敬雄同志全程敦促、督导开展投诉案件处置工作,并提出相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组织现场处置工作组,积极开展该事件相关处置工作。 问题的处理情况。 一是现场与涉及的16家商铺进行沟通,责令五日内进行整改,对外机冷凝水接管引流到下水道或收集容器内,禁止排放到人行道上;整改时限:2025年6月30日前。 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合巡查机制,定期对此类问题开展检查;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 ||
| 30 | SD20LD0621YA30 | 雨** | **市雨**晏场镇严桥村大里村 | 反映**市雨**晏场镇大里村村民王秀兰自行修建的厕所粪便直接排放到河道内,其剩菜剩饭直接倒在公路上问题。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户王某某位于晏场镇大里村3组,户籍人口4人,长期居住在市区,在市区有商品房。王某某大里村房屋属于农村居民自建房,共计2层,占地面积150平方米,砖木结构,其**生间4平方米。 二、现场核实情况 经现场调查,该住户周边无河道,仅一条水沟,入户调查当天该农户未在家,查看该户外环境发现其卫生间便池、洗手台存在污水管网接入水沟情况。经走访周边农户,该户长期未在此居住,其便池、洗漱台也未使用,调查组现场也未发现厕所粪便直接排放到河道内、无剩菜剩饭倒在路上的情况,该问题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雨**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华东郑华东 责任单位:****政府 责 任 人:****政府镇长徐龚维 一是要求该户将卫生间便池、洗手台污水管道接入化粪池,并且做好粪污**化利用,杜绝污水直排(12月30日前)。二是加强对农户宣传教育,引导该户将厨余垃圾进行集中收集处理,严禁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