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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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区教育系统2025年设施设备(第二批)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贵**区教育系统2025年设施设备(第二批)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贵**区教育系统2025年设施设备(第二批)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岸区二塘路79号1幢7-3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将玩具产品的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审因素进行打分,如提供 PE 板、钢丝绳、防腐木、不锈钢管等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得分等。 玩具产品质量保证 1、提供 PE 板符合 GB 6675.4-2014 检验标准的检测报告的得 1 分; 2、提供六股钢丝绳、单股钢丝绳符合GB 6675.4-2014 检验标准的检测报告的得 1 分; 3、提供防腐木符合 GB 6675.4-2014 检验标准的检测报告的得 1 分; 4、提供 304 不锈钢管、304 不锈钢板、镀锌板、镀锌管符合 GB 6675.4-2014、QB/T 3826-1999 盐雾检测检验标准的报告的得 1 分; 5、提供木工坊内洞洞板提供符合 GB18584-2001 甲醛释放量符合标准检验报告的得 1 分; 6、红砖块提供部件静态塑胶玩具符合 B 6675.1-2014《玩具安全第 1 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2-2014《玩具安全第 2 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 6675.3-2014《玩具安全第 3 部分:易燃性能》、GB 6675.4-2014《玩具安全第 4 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检验标准的检验报告的得 1 分; 7、大型炭烧积木提供部件实木积木符合B 6675.1-2014《玩具安全第 1 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2-2014《玩具安全第 2 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6675.3-2014《玩具安全第 3 部分:易燃性能》、GB 6675.4-2014《玩具安全第 4 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检验标准的检验报告的得1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评审因素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政策等。但招标文件将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审因素进行打分,与《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相悖。 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故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将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审因素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质疑事项2:教学一体机生产厂商企业实力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教学一体机生产厂商企业实力:2、为防控学生近视,确保学生用眼健康,所投教学一体机需通过 TUV 莱茵认证,包括低蓝光、无频闪、眼部舒适度认证证明,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得 2 分,未提供及提供不完整不得分。将 TUV 莱茵认证作为教学一体机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对境内大多无此认证的生产厂商造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在我国经营教学一体机不需要TUV 莱茵认证,如果要求所投产品具有TUV 莱茵认证,则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中国境内的教学一体机生产厂商大多没有TUV 莱茵认证,采购文件将TUV 莱茵认证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财政部官网留言答复中国库司明确指出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经查询国家认监委网站,TUV并不在认定的境外机构范围内。采购标的在中国境内使用,把TUV 莱茵认证设置为评审因素毫无意义,也与需求无关。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要求保****政府采购的权利,避免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供货及安装方案与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指标缺乏量化,供货及安装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中,全部响应、部分响应、理解透彻、理解一般和全面科学、较全面均没有具体、清晰、客观的标准。此种情况,多是供应商自由发挥,评审专家主观判断,自由裁量权非常大。类似的如品牌知名度、社会认知度,都是无法量化的指标,不应作为评审因素。采购需求中客观但是不可量化的指标,也不得作为评分项,而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 供货及安装方案:投标供应商根据本次采购内容提供详细的供货及安装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实施方案、过程信息管理、质量保证措施、技术方案、人员配置方案、质量违约承诺等情况评价打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方案的详尽程度、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1、对方案理解透彻、全部响应,思路清晰、可行性强得 5 分; 2、对方案理解一般、部分响应,思路较清晰、可行性一般得 2 分; 3、对方案理论可行、实操较难实现得 1分; 4、提供或不满足要求得 0 分。 售后服务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承诺、考试保障方案、售后服务体系、响应计划、本地服务机构等内容)进行评审。 1、售后服务方案全面科学、可行性强得5 分; 2、售后服务方案较全面、可行性一般得2 分; 3、售后服务方案基本满足要求得 1 分; 4、不提供或不满足要求得 0 分。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在项目中,采购人并未将上述评分指标量化,而是由投标人各自发挥、自行编写,再由专家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哪家属于“全面科学、可行性强”、哪家属于“较全面、可行性一般”、哪家属于“基本满足要求”,从而给出相应的分数。因此该评分细则的设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上述案例设置的评审因素显然是不合理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提到,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请求:1、供货及安装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制定具体、清晰、客观的标准,避免评审专家主观打分,确保评分的公平公正。 2、取消将 TUV 莱茵认证作为教学一体机评审因素,避免对供应商造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保****政府采购的权利。 3、取消将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审因素进行打分的设置,使招标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回复:处理决定:待采购****省政府采购网及**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发出最终采购文件,请贵公司届时自行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市)下载。质疑事项2回复:教学一体机作为面向青少年群体的教学设备,其护眼功能直接关系到学生视力健康。TUV莱茵认证是国际权威机构对显示设备健康性能的科学评价体系,能够客观反映产品在减少视觉疲劳、防控近视方面的技术能力。将此类认证作为加分项,符合《**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提出的“加强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改善视觉环境等措施”的要求。符合《中小学教育装备技术标准》中“健康护眼”的核心要求,属于与采购需求直接相关的技术指标。该评审因素采用“提供证明材料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的加分制设计,属于技术响应性评分而非资格准入限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技术评审因素应当量化且与项目需求相关,本条款通过差异化赋分体现技术先进性,未排斥任何供应商参与资格。厂商既可通过提升技术能力获取认证,亦可选择放弃加分项,其投标权益未受实质限制,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质疑事项3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供货及安装方案与售后服务方案评分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采购人:****,联系电话:0851-****9520;代理机构:****,联系人:刘珏、陈刚、张宏,联系电话:0851-****2308。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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