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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因涉嫌****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登记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曹军旗有权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葛尤骋、赵万华 联系电话:021-****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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