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省**县**镇韶洋新路283号,租用******公司厂房,占地面积约 1200m2,地块东侧为河道,地块南侧、北侧为******公司,西侧为******公司。地块2007年之前主要为农用地;2007年至今为工业用地,属于******公司所有;2007年至2016年为******公司仓库,2016年至2024年厂房出租给了****生产使用;租约到期后****已停产腾退,该地块使用权交还给******公司,地块后续用地性质不变。
****属于危险废物经营行业,主要从事企业主要废铅酸蓄电池和废矿物油的收集、贮存、转运(不处置)。目前地块内****已停产,设施设备及已全部拆除。
1.2 项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2.乙类地块,是指2019年1月1日后曾存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且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不包括敏感用地),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3.丙类地块,是指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且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4.其他需要参照上述地块类型开展调查的。”目前项目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历史上为****,该企业属于危险废物经营行业。由于该企业现已停产,地块将退还给地块所有企业,属于丙类地块,因此本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我公司”)受****委托,对该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进行初步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受委托后,我公司通过资料搜集和现场调研的方式对该地块的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收集与分析,对该地块进行了初步调查以及污染识别,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方案》并通过专家函审,为后续现场环境调查工作提供指导依据。2025年4月21日,本项目由******公司完成土壤钻探、监测井建井和监测点坐标及监测井标高测量。2025年4月21日~ 5月10日由**和一****公司完成现场取样、实验室分析工作。
本项目调查报告在第一次专家评审后补测了土壤和地下水中锑指标,由于土壤样品仍在有效期内因此仅对地下水进行了重新采样。2025年5月27日~ 6月4日由**和一****公司完成锑指标补测的现场取样、实验室分析工作。
基于现场钻探期间对土壤的观察,并结合所参考的项目地块的工程勘察报告,调查地块地表下6.0m 深度范围内,项目地块浅部土层由填土和粉质粘土层组成。
基于地块内外设置的4口地下水监测井水位标高,结合地块所在区域地势和周边地表水流向,初步判断本项目地块浅层地下水流向大致南由向北。
(1)土壤环境调查结果
****地块初步调查共设置4个地块内土壤采集点,1个地块外对照土壤采样点,本次调查共送检22组土壤样品(含对照点土壤样品4组、土壤现场平行样2组)进行分析。土壤样品分析了pH、石油烃、氟化物、锑《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 1 中 45 项基本检测项目,合计48项检测指标。
地块内土壤样品中pH 值、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锑)、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非敏感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环境调查结果
****地块初步调查本次调查共设置4个地下水监测井,采集5套地下水样品(含1套****实验室分析。地下水样品分析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4848-2017)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毒理学指标”15项、GB 36600-2018表1 中对应的其他VOCs指标和SVOCs指标,以及特征污染物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锑。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浊度、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酸盐、铁、铝、钠、铜、碘化物、六价铬、硝酸盐、亚硝酸盐、氟化物、锰、镍、锌、镉、铅、汞、砷、硒、氯苯、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1,2-二氯苯、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锑有检出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
所有地下水样品检出指标中浊度检测值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地下水风险筛选值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鉴于项目地块为工业用地且后续用地性质不变,浊度为常规感官指标非毒理性指标且地块内地下水不进行开发利用,因此对本地块用地需求不产生影响。
(3)质控总结
****地块初步调查共采集土壤现场平行样2个土壤现场平行样和1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设有1个土壤运输空白样品、土壤全程序空白样品;设有1个地下水运输空白样品、地下水全程序空白样品和1个设备淋洗空白样品。
****实验室空白样品测试、精密度测试、准确度测试对本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结果表明运输空白样、全程序空白样、设备淋洗空白样检测结果均低于方法检出限,空白均符合要求。平行双样的相对偏差均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精密度符合要求,有证标样测试、样品加标、空白加标均在质控和加标回收率范围内,准确度符合要求。质控样品结果良好,未出现不符合要求的质控结果,证明了检测过程中无异常,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4)总体结论
****地块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非敏感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检出指标中浊度检测值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地下水风险筛选值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地块历史用地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可用于第二类用地的后续开发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