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摘要
(1)地块情况
****2023-23地块位于****五泾村,地块面积4785.47m2 。本次调****基地、南至规划村道、西至河道、北至农田,中心坐标为120.382773°E,30.636047°N。
(2)调查目的
本地块目前为空地。根据《****2023-23地块用地红线图》,本地块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07居住用地(0704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规定,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属于甲类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本地块为****社区服务设施用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3)主要工作内容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目的是帮助客户识别地块以及地块周边由于当前或者历史生产活动引起的潜在环境问题,并了解目前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
**********社委托我单位开展本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市**区****工程队完成本项目的土壤钻探和地下水监测井建井工作。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于2025年2月~2025年4月开展,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土壤和地下水初步采样检测、检测数据分析等。
(4)第一阶段调查小结
根据调查资料分析,本地块内历史上有淡水鱼养殖的生产经营活动,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存在污染型企业,不能通过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开发利用需求,因此须开展第二阶段的地块初步采样分析,进一步了解土壤污染状况。
(5)土壤采样检测结果
本地块内共布设3个土壤监测点,另外在地块南侧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本次项目共送检土壤样品18个,包括地块内土壤样品12个,土壤对照点样品4个,现场平行样2个。另外,每批次均设有运输空白、全程序空白和淋洗(设备)空白。
根据前期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综合考虑地块区域污染源和区域环境等因素,确定本地块土壤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7个重金属和无机物+27个挥发性有机物+11个半挥发性有机物),并加测特征污染因子:pH、石油烃C10-C40、氟化物、铬、锌、锑、银、甲醛、苯酚、丙酮、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根据实验室结果分析,地块范围内所有土壤样品和对照点的土壤样品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锌、铬、氟化物、苯酚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附录A部分关注污染物的土壤风险评估筛选值中敏感用地筛选值,丙酮、银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表3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块内和对照点的土壤样品中甲醛均有检出情况,可能是由于本地块及附近地块的土壤中有机质含量较高,微生物在分解有机质过程中可能释放少量甲醛,但甲醛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DB41/T 2527—2023)》,因此不作一步分析。
(6)地下水采样检测结果
本地块内共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点,另外,在地块南侧设置1个地下水对照点,本次共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地块内地下水样品3个,地下水对照点样品1个,现场平行样1个。另外,每批次均设有运输空白、全程序空白和淋洗(设备)空白。
根据前期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综合考虑地块区域污染源和区域环境等因素,确定本地块地下水检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的常规指标和加测特征因子:可萃取性石油烃、锑、铬、银、氯乙烯、甲醛、丙酮、二甲苯(总量)、苯并[a]芘、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根据实验室结果分析,本项目地块内采集的3个点位的地下水样品和对照点地下水样品的检测结果(除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硫酸盐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限值、《**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可能受地块周边居民的影响,以及地块原有淡水鱼养殖,地下水中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硫酸盐较高,鉴于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不作为关注污染物进一步分析。
(7)结论
经过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2023-23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的要求,可以作为07居住用地(0704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可结束初步调查工作,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工作。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沈工 0573-****6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