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浙江舟山尚荣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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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定海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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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司)

发布时间:2025-06-30 09:03

被许可人:******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02MA28K33X4P。

住所:**市**区盐仓兴舟大道396号1幢239-C室。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2025年2月24日,本局收到石某某提交的侵权投诉材料,称其从未本人或委托****公司,但身份****公司,其中**舟****公司为法人,******公司为监事。****公司的行政许可,对冒用身份信息的责任人进行查处。3月5日,石某某向本局提交了撤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02MA28K33X4P)登记(备案)申请表。

本局受理后,确认被许可人为2016年5月5****公司(自然人独资),被许可人企业登记信息中,苏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投资人,石某某为监事。确认**舟****公司为同****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企业登记信息中,石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投资人,****公司的监事。两家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中,石某某与苏某某的身份信息以外的其他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范围、住所、认缴出资额、投资比例等事项完全一致。

2025年3月7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对外公示了被许可人涉嫌冒用****公司登记情况,公示期为45日。至4月20日公示期届满,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明,2015年12月18日,石某某本人持有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0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9日)遗失,****派出所补办了新的身份证。2016年5月5日,本局收到被许可人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的相关登记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于同日本局核准了设立登记。当日提交的登记材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为苏某某,法定代表人签字栏有苏某某的手写签名;《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粘贴有石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9日),与石某某遗失的身份证信息一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经办人为王某。据王某自述,一谢姓男子委托其使用苏某某和石某某身份证原件(石某某身份证有效期为200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9日)注册******公司。其在代办执照过程中,既未核对设立被许可人的申请人(股东)身份,也未要求申请人到场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以及其他必须由申请人(股东)亲笔签名的材料上当面签名,而是将相关登记材料转交该谢姓男子,由谢姓男子负责登记材料的填报。再由其向本局受理窗口提交登记材料。因谢某无法联系,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存疑。综合以上事实,本局认定,石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冒用,被许可人提****公司设立登记。与其相关联的**舟****公司****公司设立登记已另案处理。

2025年3月10日,****法院、****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分局、****银行****分行邮寄协助调查函,****法院、****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对本局撤销被许可人设立登记无异议,****分局****银行****分行未对本局协查函提出反对意见。

另查明,被许可人自设立之日起至案发日止未在其注册的住所**市**区盐仓兴舟大道396号1幢239-C室从事过经营活动或设立经营活动相关的办事机构,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于2020年3月5日被本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文号为舟市监定处字〔2020〕3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石某某提交的身份证办理记录证明、身份证、投诉书复印件及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各一份共9页,一证明石某某本人身份及送达地址的事实;二证明石某某身份信息被冒用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与石某某电话录音材料1份共5页。一证明石某某身份信息被冒用的事实;二证明石某某否认被许可人设立登记材料上的手写签名是她本人签名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许可人设立登记的经办人王某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王某以经办人的身份在未确认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冒用石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许可人变更经营范围时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曾某某以受托人的身份在未确认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冒用石某某的身份信息提交变更经营范围材料的事实。

证据五:****法院、****社会保障局、****税务局邮寄的协助调查函及复函各1份共7页,证明上述部门对本局撤销被许可人设立登记无异议的事实。

证据六:****分局、****银行****分行邮寄的协助调查函及快递信息各1份共4页,证明上述部门收到本局协助调查函且未做相关答复的事实。

证据七:其他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相关被询问人、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签名盖章认可。

2025年5月28日,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政府门户网站向被许可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司)》(http://www.****.cn/art/2025/5/28/art_****318264_****879.html),告知其拟对****公司登记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被许可人及相关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本局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被许可人冒用石某某的身份信息,****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依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之规定,属于****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决定对被许可人处理如下:撤销被许可人于2016年5月5日的设立登记和2016年6月20日的变更登记。

被许可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许可人对撤销登记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撤销登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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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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