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宜涪高铁湖北段YFHBZQ-14标项目(利川市段)第二批次5.1377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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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涪高铁**段YFHBZQ-14标项目(**市段)第二批次5.1377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6-27 11:21

****规划局:

你局《关于**宜涪高铁**段YFHBZQ-14标项目(**市段)第二批次5.1377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集团****公司(施工单位:****)临时使用**市元堡乡牛角村、花椒坪村集体土地5.1377公顷,其中农用地5.1117公顷,包括耕地2.4743公顷(旱地)、园地0.0900公顷、林地2.1719公顷、其他农用地0.3755公顷(农村道路0.1548公顷,设施农用地0.0509公顷,田坎0.1698公顷),建设用地0.0260****基地)。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6210公顷,占用生态保护红线0.0023公顷。该临时用地共27个地块,其中地块1-6用于材料堆场,地块7-9用于生活用房,地块10-27用于施工便道。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和用途,防止违法使用。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你局要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临时用地使用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临时用地范围、面积、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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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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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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